违法注册会计师案列

这个傻瓜傻的让人心疼这个笨蛋笨的让人流泪
  • 回答数

    5

  • 浏览数

    3769

首页> 注册会计师> 违法注册会计师案列

5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以天使的身份爱你

已采纳

近年来,国内外证券市场中出现的一系列会计丑闻,使注册会计师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对此,许多学者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都仅仅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如何规定上,对如何有效遏制注册会计师违规仍极少研究笔者在本文中首先探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其次建立了注册会计师违规成本模型,从一个新的视角探讨了解决注册会计师违规的途径,提出只有提高违规成本,才能有效遏制注册会计师违规舞弊已成世界的公害,舞弊审计已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对舞弊审计的内涵、特点和形式行了分析,并就舞弊审计的内容和方法作重点探讨,具体是与评价内部控制、关注舞弊的征兆、进行分析复核和注重开展符合审计测试。

139评论

他会发光啊

迄今为止,我国规范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证券法》、《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等。
  《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实施鉴证行为的一般法,其中涉及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而涉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条款比较少;该法还明确各级门是注册会计师违反其中法律条款的执法主体。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8评论

孤寂与我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202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2年4月《最高人民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124评论

深情似海诋毁不及时光蹉跎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刑事案件,情况和限制如下:

在政审中,有一项是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政审不通过。那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考呢?

一、老赖,老赖指的是有能力还账,但是却耍赖拒不还款的人。

二、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刑的情况,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曾有危害罪、正在被立案的,都会影响到考生的“仕途”。

三、父母有醉驾前科,影响孩子的政审。
在警校招生中: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质组织的;

(五)有过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刑或者因危害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征兵政审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或者有害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暴力恐怖、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宣传品、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参加各种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五)文身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暴力恐怖、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有害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行为或者严重政治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中华人法官法》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刑事诉讼法》2022修正

第三十二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全国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2022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中华人公证法》2022修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销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人民警察法》2022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关于规范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中华人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2修订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中华人拍卖法》2022修正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中华人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中华人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人员。

《中华人商业银行法》2022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中华人证券投资基金法》2022修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人的董事、监事、高级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证券法》2022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有《中华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中华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华人保险法》2022修正

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中华人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认为不宜担任人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种子法》2022修订

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人员。

《中华人安全生产法》2022修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食品安全法》2022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中华人保安服务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销保安员证的。
《中华人娱乐场所条例》(2022修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贩卖、运输、制造罪,强罪,强制、侮辱妇女罪,罪,罪,组织、领导、参加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中华人教师法》(2022修正)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条例》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中华人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条例》(2022修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销导游证的。
《新闻记者证办法》(2022修正)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四)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行政部门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暂行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中华人执业医师法》(2022修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
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
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护士办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2022修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门备案。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注册税务师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
(一)亡或者失踪的;
(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五)违反行业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六)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局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办法另行规定。
《中华人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五)有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注册建筑师委员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有关注册建筑师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十六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委员会核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者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 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已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 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注册。
《中华人护照法》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城建监察规定》(2022修正)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具体我就不说了,对其他没有影响,所以每个人都要遵纪守法!

149评论

怪人X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以上人民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处罚工作,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罚款;(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五)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六)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第五条对事务所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罚款;(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五)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六)撤销事务所。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予以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予以警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要求执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借用本人的名义申办事务所,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务所申报年检或执业,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情节严重的,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向客户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拒绝、阻挠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调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六条事务所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撤销事务所。

  第十七条事务所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予以警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撤销事务所。

  第十八条事务所内部质量混乱,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要求执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九条事务所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招揽业务,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一)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分成、支付回扣、佣金或介绍费等;(三)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四)降价收费。

  第二十条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或允许本所注册会计师同时在其他事务所执行业务,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二十一条事务所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予以警告。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二十三条事务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撤销其分支机构。

  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不加或不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达不到法定的办所条件,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最长12个月的限期内达到条件;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予以暂停执业,暂停执业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撤销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达不到有关执业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最长12个月的限期内达到条件,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予以暂停执业;暂停执业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事务所拒绝、阻挠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调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有本办法所列的违法行为,除按规定给予其他处罚外,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事务所负责人,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其他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应责成事务所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行为;(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质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四)违法行为发生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销毁证据材料,阻挠检查、调查;(五)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

  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违法行为;(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四)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门负责管辖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门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报请指定管辖。

  第三十四条在必要时可直接办理省级人民门管辖范围的有关案件。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有权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进行检查、调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调查。第三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提出处罚意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门批准后,由门作出处罚决定。

  省级人民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门作出暂停执业、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事务所和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要求听证的,省级以上人民门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55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