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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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无枕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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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6种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有上述列举的第2种至第5种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应认定其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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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鸢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6种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有上述列举的第2种至第5种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应认定其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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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难得沉默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6种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解释同时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有上述列举的第2种至第5种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应认定其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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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几季

一、关于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关于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中华人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自行停止执业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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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问初名未见稚颜

一、关于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关于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中华人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自行停止执业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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