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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主动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没心没肺无爱无悔
保险公司进行筹建后,向保险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保险公司的章程。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是对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内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票的日期。“出资人及其出资额”,是对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规定的,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名称及其出资额。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越多,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就越多,其拥有的表决权就越多,因而能够对公司产生影响甚至控制公司。所以本条要求提交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使保险机构掌握大股东的有关情况。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定验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审计师组成的注册审计师事务所。通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来保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和合法。拟任职的高级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为了适应保险业务专业的要求,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高级人员应当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所以本条要求提交这些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保险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空城孤岛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参考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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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你是阳光却照进了黑暗
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