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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你出嫁陪着你到老
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出具否定意见的的报告:
1、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2、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考试报名: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拥护《中华人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因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3、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者。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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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罚款应该是罚金吧?如果是被判罪名成立,刑罚是罚金的话,就会有犯罪记录,如果不在2022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后判决的话无法封存该记录。对工作出国原则上没什么影响,但有的地区国家要求签证时提供无刑事犯罪证明,就不可以了。根据注册会计师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我伤心
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单科成绩保留5年,5年通过6科。5年以后第一年通过的成绩作废,需要重新考试,6年以后第二年通过的成绩作废,以此类推。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取消了年限的要求。
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扩展资料:
一、注册后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门备案。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情况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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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60分及格。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应考人员,考委会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考生答卷由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考委会认定后发布。考生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
心以没知觉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以上人民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处罚工作,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罚款;(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五)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六)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第五条对事务所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罚款;(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五)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六)撤销事务所。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予以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予以警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要求执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借用本人的名义申办事务所,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务所申报年检或执业,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情节严重的,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向客户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拒绝、阻挠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调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六条事务所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撤销事务所。
第十七条事务所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予以警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撤销事务所。
第十八条事务所内部质量混乱,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要求执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九条事务所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招揽业务,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一)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分成、支付回扣、佣金或介绍费等;(三)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四)降价收费。
第二十条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或允许本所注册会计师同时在其他事务所执行业务,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二十一条事务所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予以警告。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二十三条事务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撤销其分支机构。
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不加或不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达不到法定的办所条件,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最长12个月的限期内达到条件;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予以暂停执业,暂停执业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撤销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达不到有关执业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最长12个月的限期内达到条件,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予以暂停执业;暂停执业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事务所拒绝、阻挠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调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有本办法所列的违法行为,除按规定给予其他处罚外,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事务所负责人,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其他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应责成事务所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行为;(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质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四)违法行为发生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销毁证据材料,阻挠检查、调查;(五)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
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违法行为;(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四)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门负责管辖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门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报请指定管辖。
第三十四条在必要时可直接办理省级人民门管辖范围的有关案件。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有权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进行检查、调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调查。第三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提出处罚意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门批准后,由门作出处罚决定。
省级人民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门作出暂停执业、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事务所和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要求听证的,省级以上人民门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