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过注册会计师准则

他没有瞎没有聋只是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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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敌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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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的审计风险准则,包括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l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通过修订审计风险模型,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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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逝去青春

随着注册会计师地位日益提高,其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及社会的案件,中小型的注册会计师案也日趋增加。司法界在使用现行法律处理这些案件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证券法》、《中华人公司法》、《中华人刑法》等法律规范中,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从相关法律可知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将会受到“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事务所还会被责令停业,相关注册会计师还会被撤销其从业资格。但对具体的违法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法律责任界定上也存在模糊和矛盾。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这种形式,同样也只对“虚假陈述”等主观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未对“过失”违反准则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对“故意”“重大过失”“普通过失”等没有明确地加以界定,大部分专向立法只对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并且相当之简单,不能足够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各种注册会计师“故意”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正确的界定,必须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主要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鉴证业务主要是审计业务,包括:1、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国《公司法》要求各类公司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除审计业务外,注册会计师还办理其他鉴证业务,例如审阅、预测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税务服务、咨询、会计服务等。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即不能用行政手段也无法用司法手段,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不能也无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和完整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注册会计师只能保证起在遵循《注册会计师法》《审计准则》及相关准则下做出诚实的审计报告。在当今社会,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的是审计报表使用者误解被审计单位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上述行为发表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有被审计单位承担。另外,由于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而债权人和投资者不理解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的区别,在被审计单位处得不到补偿就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

二区分“违约”“过失”“欺诈”

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例如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协定书、保密协定书等。注册会计师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就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违约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过失。在我国刑法学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在注册会计师职业时,主要表现在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以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在审计中通常又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没有取得必要和充分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做出肯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不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比如,注册会计师不以《审计准则》为计据。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严重不负责任”“重大失实”“重大遗漏”等词。

在审计原理和实务中用“重要”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区别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重要”在我国审计准则中的定义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在实质测试中,重要水平可理解为可容忍误差。重要水平与审计风险、审计证据成两两反比关系,即当重要水平为低时,注册会计师应通过一系列审计程序和审计工作获得充分的、适当的审计证据才能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同时在对审计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保持高度的执业谨慎。

  欺诈。我国《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定义欺诈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欺诈是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行为,是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在刑法学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的欺诈行为主要是舞弊,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弄虚作假”“虚假陈述”“故意提供”等词,并未直接使用欺诈这词。

  三、在法律实务中往往很难界定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笔者认为,可结合我国审计实务,综合注册会计师的主观心理及其客观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违反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签定的审计业务协定书对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及承担方式由双方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受益第三者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受益第三者或其合理预期内的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重大过失应以其造成损失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和刑事责任;普通过失则应以收取的审计费用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责任。注册会计师对他并无过失或不能合理预见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其工作底稿作为证据。

三注册会计师因过失给其他第三者造成损失的,除其能证明本身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外应当承担责任。具体以其造成的损失为限承整理担民事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本身出于并无重大过失时,应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的平均业务水平作为判断是否采信的标准。

四注册会计师因欺诈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应与提供虚假陈述或错报的被审计单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具体司法活动中在判断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时可以借鉴审计实务的判断标准。在审计实务中界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其是否遵循公认的审计准则进行鉴证业务。若注册会计师遵循了审计准则就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其没有遵循审计准则表示其审计失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判断失败程度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可以按以下步骤注1:

  第一步:会计报表错报没有查出是否重大?若不重大,则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若重大则判断其有过失。

  第二步、内部控制失效了吗?

若内部控制失效了则判断注册会计师为过失。判断后看“符合测试应当揭示出来吗?”,若揭示不出来,则认定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若能揭示出来,则认定注册会计师为普通过失。

若内部控制没有失效,则看“适用了实质测试程序了吗?”,若运用了实质测试程序,则认定注册会计师为普通过失;若没有运用了实质测试程序,则认定为重大过失或欺诈。

  第三步、是否有欺动机?

若有欺动机则认定为欺诈;若没有欺动机则认定为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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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可不必假装爱我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虽然起步晚,但是考试难度相当大,因此被国际社会承认,再加上今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与国际趋同,更加接近国际会计准则,而且被英国特许会计师协会承认,就是ACCA,当然是在学术上承认,因此,你要能考下国内的注册会计师就相当不错了,要知道,港台的注册会计师大都是ACCA之类的,他们要到内地工作也要考,可是,在语言没有障碍的情况下,通过一科的人都寥寥无几
不过,国内现在缺少懂得国际准则的人才,另外,如果你的语言没有问题,国外的注册会计师都比较容易考,不过,考下来不能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因为在中国,只有CPA能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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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ns

梁丽珍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注册会计师审计实践中的非理行为也越来越多。人们发现,审计案件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非完全是由于技术上或程序上的失误所造成的,注册会计师的日常行为和工作态度有时会成为问题的症结所在。 以“、客观、公正”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本来应该是市场经济的“守护神”和“经济警察”,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事件却不断传来。较早有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琼民源事件、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在红光实业事件中充当不作为角,近期有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银广厦事件、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在麦科特事件中的恶劣表现,社会各界都开始以一种怀疑的眼光来审视相关会计事务所的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正面临着有史以来最大的信任危机,部分参与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不论是、媒体、社会公众,还是投资者、债权人,甚至是注册会计师自身,都对注册会计师这个行业提出了重大质疑。 作者认为,一方面,这些非理行为的产生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密切相关;职业道德是对注册会计师的最起码要求,是注册会计师除能力外应具备的另一个基本条件。由于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特殊,遵守职业道德非常重要,但我国注册会计师在这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注册会计师由于其承担的是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加强对会计师职业道德研究的重要就显得尤为突出。另一方面,在讨论注册会计师因违背职业道德而采取的非理行为时,要注意到产生这些行为的内在原因和外在道德环境。 基于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本文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有关 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和职业道德准则 的完善有所稗益。具体如下: 第一章:道德、职业道德与道德两难问题。介绍了与道德有关的 基本理论,包括道德和职业道德的概念,道德两难的问题以及注册会计师 行业对道德的特殊需要,并从经济学角度考察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质。 第二章: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分阶段简要介绍了我国注 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从没有认识、产生认识到深刻认识的发展过 程;分析行业的道德危机,并重点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和外部两方面 剖析产生道德危机的根源。 第三章:中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比较。分别从职业道德准则的 制定和颁布、准则体系、准则基本内容、职业道德准则实施等四个方面对 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的《职业道德规范》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基本准则》进行了比较,并针对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问题提 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第四章:解决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的途径。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 的职业道德的现状,从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净化,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 的自我完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修订,提高行业外部 的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引入民事赔偿机制等五个角度提出解决的途 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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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人一去不复返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国
共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
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从存货的定义可以看出,存货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用于直接出售,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对外出售。存货的这一特征就使存货明显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用而不是出售。比如,某机床厂生产的机床,主要是为了对外出售,应作为企业的存货,但是,如果该企业将其中的某一台机床留作自用,则该台机床应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而不是存货。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周转材料,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比如企业可使用的期限可能超过一年,但考虑到我国多年实务处理的习惯以及重要的要求,存货准则仍然将这类资产作为存货核算。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共四十八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层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队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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