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社保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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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华信整理转发]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序号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
(单位)资格
类别设定依据备注

1教师资格准入类《中华人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令2022年第10号) 

2注册消防工程师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56号) 

3法律职业资格准入类《中华人律师法》
《中华人法官法》
《中华人检察官法》
《中华人公证法》 

4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准入类《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5注册会计师准入类《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6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环境保护部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条例》(令第500号) 

7民用核设施纵人员资格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准入类《中华人民用核设施安全条例》 

8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放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106号) 

9注册建筑师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准入类《中华人建筑法》
《中华人注册建筑师条例》(令第184号)
《、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建设〔1994〕第598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10监理工程师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47号) 

11房地产估价师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城市房地产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12造价工程师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77号) 

13注册城市规划师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准入类《中华人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14建造师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规定》(令2022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111号) 

1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18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25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住房城乡、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5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84号) 

注册冶金工程师《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85号)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86号) 

注册机械工程师《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87号) 

16注册验船师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令第109号)
《中华人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8号) 

17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交通运输部、准入类《中华人船员条例》(令第494号)
《中华人内河交通安全条例》(令第355号)
《中华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令第38号) 

18兽医资格执业兽医准入类《中华人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中华人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办法》(令2022年第17号) 

19拍卖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准入类《中华人拍卖法》 

20演出经纪人员资格准入类《营业演出条例》(令439号)
《营业演出条例实施细则》(令2022年第47号) 

21医生资格医师国家卫生准入类《中华人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从业条例》(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中华人执业医师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令第491号)
《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卫办医发〔2022〕38号)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27号) 

22护士执业资格国家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护士条例》(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22年第74号) 

2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国家卫生准入类《中华人母婴保健法》 

24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质检准入类《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令第206号) 

25注册设备监理师质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40号) 

26注册计量师质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40号) 

27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准入类《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28新闻记者职业资格准入类《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新闻记者证办法》(总署令2022年第44号) 

29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87号) 

30执业药师食品药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药品法》
《中华人药品法实施条例》(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国家食品药品令2022年第13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1专利人国家知识准入类《专利条例》(令第76号) 

32导游资格国家准入类《中华人旅游法》
《导游人员条例》(令第263号) 

33注册测绘师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14号) 

34航空人员资格空勤人员、地面人员中国准入类《中华人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航空安全员《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人员、气象人员《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35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水平
评价类《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号) 

36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
评价类《中华人电信条例》(令第291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10号) 

37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
评价类《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39号) 

38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
评价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中发〔2022〕6号)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22〕25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发〔2022〕71号) 

39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
评价类《中华人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22〕11号) 

40资产评估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水平
评价类《中华人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43号) 

4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
评价类《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42土地登记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人协会水平
评价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令第656号)
《土地登记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66号) 

4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
评价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令第253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13号) 

4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水平
评价类《中华人城市房地产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47号) 

45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
评价类《中华人道路运输条例》(令第628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51号) 

4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
评价类《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22〕59号) 

4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水平
评价类《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令2022年第36号) 

48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
评价类《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
《关于加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人发〔2022〕114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22〕462号)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22〕1号) 

49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
评价类《中华人审计法》
《中华人审计法实施条例》(令第231号)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22〕4号)
《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22〕58号) 

50税务师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水平
评价类《中华人税收征收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90号) 

51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质检水平
评价类《中华人认证认可条例》(令第390号) 

52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
评价类《出版条例》(令第343号)
《音像制品条例》(令第341号)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22〕86号) 

53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
评价类《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人社部发〔2022〕90号) 

5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水平
评价类《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101号) 

55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水平
评价类《中华人证券法》 

56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水平
评价类《期货交易条例》(令第489号) 

57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国家水平
评价类《中华人文物保实施条例》(令第377号)
《文物保护工程办法》(令2022年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办法》(文物保发〔2022〕13号)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办法》(文物保发〔2022〕13号) 

58翻译专业资格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
评价类《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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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能伴

1、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注册建造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2、虽然两者都是国家执业资格,需要通过统一的考试并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进行注册,获得相应的注册证书。注册建筑师是设计院的建筑师注册资格,主要服务于建筑设计;注册建造师则是现今项目经理执业制度改革后的注册资格,主要是服务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简单来讲,建筑师是设计者,建造师是者。

3、建筑师是“建设工程设计”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是设计,一般是在设计院这样的单位。建造师则是“建设工程项目”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是施工人员,一般是在建筑公司这样的施工单位。

扩展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建委、规划委),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建筑师队伍建设,保证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现就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有关事项如下:

一、由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等具体实施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组织实施工作。

二、一级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定于2022年5月举行,具体日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统一另行发布。

三、一级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科目及成绩有效期等保持不变,暂停考试的年份(2022年和2022年)不计入成绩有效期。

四、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委员会按职责分工做好2022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命题、考试组织及考生成绩有效期接续等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注册建筑师

141评论

别乱接受你要不起的温暖别乱施舍你给不起的阳光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对社会对公众利益承担责任。社会公众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之服务的人土和组成的整体的共同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一个肩负重大社会责任的行业,应当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目标。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强化道德意识,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注册会计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技术准则。


一、、客观、公正

鉴证业务是指为被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了既定的适当标准提供高度或适度保证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的要求。

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因为注册会计师要以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众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真实与公允的。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它鉴证业务,应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于委托单位和其它组织。实质上的,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第三方推断其公正、客观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二客观

客观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述,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应当力求公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愿望,也不为委托单位或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不得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在分析、处理问题时,不能以个人的好恶或成见、偏见行事。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在确定哪些情况和业务尤其需要遵循客观的职业道德规范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注册会计师可能被施加压力,这些压力可能损害其客观;

列举和描述在制定准则以识别实质上或形式上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客观的关系时,应体现合理;

应避免那些导致偏见或受到他人影响,从而损害客观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有义务确保参与专业服务的人员遵守客观原则;

注册会计师既不得接受,也不得提供可被合理认为对其职业判断或对其业务交往对象产生重大不当影响的礼品或款待,尽量避免使自己专业声誉受损的情况。

三公正

公正原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应当将社会公众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无论提供何种服务,担任何种职务,注册会计师都应维护其专业服务的公正,并在判断中保持客观。公正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

客观原则和公正原则实际上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各种专业服务,而不仅仅局限于鉴证业务。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一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的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事实上,如果注册会计师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当然,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了执业证书,就表明其在该领域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信心,更重要的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不足,不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承接了难以胜任的业务,就可以给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带来危害。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在许多方面都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是其中之一。

二应有关注

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并且随着业务、法规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应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以确保客户能够享受到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应有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谨慎,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并对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三、保密

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受到客户的严重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情况,就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同时,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给客户造成损失。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在公众领域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除非有法定的或专业的披露权力或义务。在未经适当或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得使用或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同时,还应确保协助其工作的业务助理人员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信守保密原则。


四、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一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对社会公众承担责任。社会公众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之服务的人士和组成的整体的共同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一个肩负重大社会责任的行业,应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目标。

二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履行责任的同时,也对客户承担着特殊责任,包括: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三对同行的责任

对同行的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处理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互关系中所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包括: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行工作;

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四其他责任

这里的其他责任主要是指在业务承接方面的责任。包括: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五、技术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客观要求的限度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还应遵守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以下技术准则:

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2会计准则;

3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105评论

雨残雨坠雨悲寂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执业能力以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质决定了其对社会公众应承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只有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才能做到公正执业,才能保持,才能为社会公众搞好服务,才能承担起对社会、国家、公众的责任。同时可以降低职业风险,保持,做到公正、公平,更好提供执业服务水平。

50评论

暗淡无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会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
你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证书是会计职称证书,它是一种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的证明,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种。
至于你说的ICPA是国际注册会计师,这种资格在国内没有用处,主要用来出国作为技术证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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