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15043
沉醉换悲凉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第5号》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为印证影响会计报表认定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通常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第三方发出询证函,并将询证函回函作为审计证据,纳入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归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除、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审计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等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审计工作底稿提供给任何部门或个人,也不宜将往来账项询证函回函提供给客户作为法律诉讼证据。
扩展资料
审计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地了解:⑴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⑵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⑶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由于审计工作底稿不仅是形成审计结论的依据,而且是评价注册会计师业绩、控制和审计质量的基础,因此,对于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不能认为只是工作底稿,就可以马马虎虎、草率从事,而必须认真对待,在内容上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在形式上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工作底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第5号
驰骋网络键盘
审计工作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对其执行的审计工作所做的完整记录,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审计工作记录和 获取的资料。
从一般意义上讲,审计档案的所有权应属于执行该项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不能于会计师事务所之外承揽审计业务,审计业务必须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承接。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
1、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审计工作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有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便于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对取得的审计证据和得出的审计结论进行有效复核和评价。
2、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在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而涉及诉讼或有关机构进行执业质量检查时,审计工作底稿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山茶遍蔓
摘要中普事务所审计V0,可实现年报审计、税务审计、IPO审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清算审计、信贷风险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离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其他专项审计等业务。中普事务所审计V0,以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最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现行各《会计制度》,以及各类“审计法规”和“税务法规”指引等作为设计引用的标准,采用国际领先的技术开发平台、全新的组件技术,在全盘继承上一代产品优势功能的基础上,对审计进行重新的模块化设计。以中注协、中税协以及北京、江苏、浙江等地方行业协会最新版的《工作底稿指引》为基础,将风险评估底稿、控制测试底稿、实质测试底稿、税务审计底稿、审计报表及报表附注等设置在工作底稿模版中;通过强大的数据采集和导入功能,实现数据的自动获取;完整的调整分录编制功能,实质测试底稿、报表及报表附注可实现自动取数生成审定数据;审计程序及分工功能,将审计程序与底稿作业分工程序化、流程化,大大提高了审计项目作业质量。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22中普事务所审计v10调整分录后为什么附件导入人变化中普事务所审计V0,可实现年报审计、税务审计、IPO审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清算审计、信贷风险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离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其他专项审计等业务。中普事务所审计V0,以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最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现行各《会计制度》,以及各类“审计法规”和“税务法规”指引等作为设计引用的标准,采用国际领先的技术开发平台、全新的组件技术,在全盘继承上一代产品优势功能的基础上,对审计进行重新的模块化设计。以中注协、中税协以及北京、江苏、浙江等地方行业协会最新版的《工作底稿指引》为基础,将风险评估底稿、控制测试底稿、实质测试底稿、税务审计底稿、审计报表及报表附注等设置在工作底稿模版中;通过强大的数据采集和导入功能,实现数据的自动获取;完整的调整分录编制功能,实质测试底稿、报表及报表附注可实现自动取数生成审定数据;审计程序及分工功能,将审计程序与底稿作业分工程序化、流程化,大大提高了审计项目作业质量。您好,这个网址您仔细阅读一下,可能是您寻找的答案,感谢您的咨询。
我没有酒没有茶只有一杯清水
询证函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所有权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义务为被审计单位的债务纠纷提供资料。的第三方。
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第5号
近日,会计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事务所来函询问的有关问题以书面方式予以了答复。对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复函,我会现通过“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专栏
予以公布,供注册会计师参考。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将往来账项询证函回函提供给客户作为法律诉讼证据的答复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来函询问能否将往来账项询证函回函提供给客户作为法律诉讼证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为印证影响会计报表认定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通常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第三方发出询证函,并将询证函回函作为审计证据,纳入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归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除、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审计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等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审计工作底稿提供给任何部门或个人,也不宜将往来账项询证函回函提供给客户作为法律诉讼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