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思右想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前景都很好,但是以你现在的条件,只能报考注册会计师,只有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没有工作年限要求,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都要求工作年限,达不到条件不能报名。
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考五科条件:
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业务满1年。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他已走又何必留念
山东:
根据《山东省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在会计中介机构连续执业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可免于参加全国会计高级资格考试,按照职称评审要求和有关程序规定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上海:
根据《关于开展上海市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上海市试点允许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且累计注册执业满2022年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申报时其会员关系应当属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证书的,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按照本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要求和程序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
湖北:
根据《湖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湖北2022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条件规定: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或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安徽:
根据《安徽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安徽2022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规定: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视同具备中级会计师资格满5年,在符合其它条件的情况下,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可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
综上,一定条件下,山东、上海、湖北考生可免试参加高会评审;安徽注册会计师资格可抵中级会计师,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及评审。目前仅山东、上海、湖北、安徽有此政策,相信未来会有更多地区出台类似政策!
谁会让你想要拥她在怀中
【法律分析】
验资收费标准:按注册资本变更后同档收费标准提高40%执行。验资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验单位的股东即投资者、合伙人、主管部门等,出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
【法律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一委托目的;二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三审验范围;四时间要求;五验资收费;六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关注出资者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并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验结论负责。
她的拥抱是我的避风港
必须转到基本户中才可以自由支配,在资本金户中是不能划转的
审计实务第1号——验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
第二条 本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合法进行的审验。
本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验资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验资报告的真实、合法负责。
验资报告的真实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
验资报告的合法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本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尚未建立会计帐目的被审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在审验以前,提请其建立必要的会计帐目。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审验单位予以纠正。被审验单位坚持不改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一)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对应当进行审验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三)被审验单位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第七条 执行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考虑其能力和,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三章 验资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并初步评价验资风险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验资的范围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相关的负债等。
第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注册会计师应按其不同的出资方式,分别采用下列方法验证:
(一)以货币资金投入的,应在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银行对帐单等的基础上审验投入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审验承销机构的承销协议和募股清单。
(二)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投入的,注册会计师应清点实物,验证其财产权归属。实物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价值鉴定或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上审验。
(三)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入的,注册会计师应验证其财产权归属。无形资产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上审验。
第十二条 在验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对投资主体、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投资币种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进行审核,发现误差,应提请被审验单位调整。如被审验单位拒绝进行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验资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于验资业务的执行过程,应做出相应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第四章 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分析、评价验资结论后,形成验资意见,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验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六条 验资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标题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范围、被审验单位责任与验资责任、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等;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意见;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七)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范围段中应明确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按照本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发表验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明确说明截止至验资报告日确认的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数额。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在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验资报告应当径送委托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六月你把我爱人分开了
注册会计师是执业资格,在每年年初年审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 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 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
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
第十一条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
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
第十六条 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