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市场价值

塞北孤天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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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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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是审计理论和审计实践中一个最基本的概念。通常认为,审计是审计的灵魂和本质特征;审计的重要体现在企业内部的契约活动和企业外部投资公众的投资决策均依赖于审计人员的,没有,审计就失去社会价值。

  根据传统的观点,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把机为一项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强加的行为限制。2022年7月,AICPA发表白皮书,制定一系列政策规范审计行业,其基本思想在于将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这对实务界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主要比较和评价关于审计概念的两种观点:行为约束观和核心价值观,并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谈谈这些观点对我们的启示。

  一、行为约束观

  从20世纪2022年代至今,学术界对进行了长期、广泛的研究探讨,主要从客户压力或影响的角度,从审计人和经理合作或合谋的角度,从审计人员实质和形式的角度,以及从审计的客观作实务和公正的角度来讨论审计。主要表现为对缺乏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制订一系列限制条款,对审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目前,AICPA和SEC对进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某些行为与关系做出了禁止的规定,主要包括经济利益上的联系(直接的和间接的),参与决策和亲属关系等多方面。这些规定细致、具体而复杂,以堵漏洞的方式尽力杜绝各种有可能损害的细枝末节,但依旧不能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投资者和者也担心因不断出现的新情况致使限制规定出现漏洞,最终导致损害财务信息的客观和公正。同时,实务界也对这一套复杂板的准则颇有微词,认为遵守这套准则费时费力,成本过高。许多业内人士对准则持保留意见,认为有些限制条款是不合理的,有可能会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二、核心价值观

  2022年7月,AICPA发布了一白皮书,其指导思想在于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观,即并不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限制,而是注册会计师保证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基石,一个缺乏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对相关利益主体毫无意义。因此,缺乏的注册会计师在公众眼中也是没有价值的。为了实现审计工作的社会价值,注册会计师必须把视为自身的核心价值,把时刻保持审计作为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审计准则委员会(ASB)成员威廉教授在2022年3月《Accounting Hozon》杂志上发表的论文《Auditor Independence:ABurdensome Constraint or Core Value?》中对这一定义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价值的三个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另外两个是计量方面的专长和实施标准化规范的能力)。根据这种观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力保持和发展自身的价值。故他们对的遵守是来自一种由内至外的动力。这一定义着重指出审计人员于信息本身,并非与作为信息提供者的当局,与信息利益相关和与信息提供者利益相关的概念应区分开来。AICPA的白皮书还提出由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自己的有关的审计准则,但制订的准则应当经过准则委员会(Independence Standard Board,简称ISB)或ISB指定团体的审核或批准。这些准则应当满足以下基本原则:(1)审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不允许与客户存在经济上的联系;(2)审计人员与事务所不允许存在利益冲突,以避免损害与财务报表事项有关的客观立场;(3)审计人员和事务所不允许和客户在决策方面或其他有损审计人员客观立场的方面有联系,或卷入此类事务。上述作法尽管还有一些限制,但允许事务所自行制订准则相对于以往的“同一套准则所有人遵守”的模式毕竟是一种进步。这种核心价值观势必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产生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的对象。传统的观点认为的对象可以是审计人员、审计委托人或者外部组织。核心价值观将审计的注意力集中于被审计信息而非其他实体。这是因为审计人员与客户保持完全几乎是不可能的。例如,盈利的客户是保证注册会计师收入的来源;又如,客户成功与否对审计个利益相关,通用汽车与可口可乐之类的客户对于审计人员产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审计人员于信息”这一观点将审计人员的注意力集中于的定义和目标,而不仅仅是行为限制和形式上的。

  2、准则体系。核心价值观认为:与其他准则制定集团相比,会计师事务所更加了解合伙人面临的风险和承担的压力,他们将力求通过决策审核,制定并施行提高审计人员公正和客观的政策,以及采用设立补偿基金、执业保险等方法来规避风险。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追求的不仅仅是为了达到一种限制,而是为了提高自身的价值,他们一定可以自行设立一套更加有效的有关的制度。这就使审计准则体系更加灵活,层次更多且更易于作。

  3、非鉴证业务。许多人都认为是针对鉴证业务提出的,但它对非鉴证业务也同样有意义,因为只有作为的注册会计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才会受到企业当局的重视。另外,注册会计师于信息而非于客户使其服务范围不断扩大,目前,五大国际会计公司正在积极进行业务拓展,向非审计领域拓展。因此,核心价值观势必会推动这股潮流进一步发展。

  4、职业培训。由于知识经济浪潮的冲击,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日趋多样化,事务所的人员流动更加频繁。对内部人员的培训不再仅仅是一种实务的训练,而应当让概念化为每一个执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事实上,职业道德和价值观念的培训问题不仅对事务所来说是个重要课题,对ISB、SEC乃至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都是如此。

  三、审计:行为约束观和核心价值观的统一

  笔者认为:审计既是行为约束又是核心价值。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行为约束观和核心价值观始终都是同时存在,相辅相成的。只是在不同的阶段,这两种观点的地位不同。在该行业发展的初期,整个行业缺乏自律能力,加上相关市场和行业的自律能力也不健全,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者必须制订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有损的各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时,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约束,很少有人意识到也是一种核心价值。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经济、网络、电子商务等新情况层出不穷,再采用以往堵漏洞的方式制定条款保护已经不太可能。首先,审计准则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通常情况下,审计准则明显滞后于现实需要。其次,由于新情况的多样、隐蔽和复杂,者无法制定出面面俱到的准则和条款规范审计行为。这时,行为约束观的作用在层出不穷的新情况下显得十分微弱。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市场主体行为走向成熟,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新的挑战。服务选择范围拓宽,审计技术现代化,经济信息呈几何级数增长,社会公众对审计信息的依赖和期望提高,使每个注册会计师都必须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尤其是非鉴证业务比重的扩大,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知识含量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的不再是对外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应,它已成为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业素养。在纷繁复杂的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能灵活地根据审计准则的指导思想把握并自学保持审计。更多地表现为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核心置值,行为约束观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因此,这两种观点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并行存在,和谐统一。

  四、对我们的启示

  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处于初期阶段。尤其是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行政干预过多,证券市场混乱,执业人员素质低下,审计行业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等等,这些都严重干扰了我国审计工作的。根据以上探讨,笔者提出关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设想:

  1、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规范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为保证审计创造一个健康公正的大环境。如果没有规范的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审计人员的劳动成果不可能真正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影响了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2、彻底改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和行政分割会计市场的现状,实行有效的行业自律。由于中注协和省注协仍具有较强的管制的彩,加上所管面广、量大,无法直接使事务所进行自约自律。因此,各地事务所可在各级注协的指导下,建立以各地域范围内有关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主体的基层行业自律组织。事务所之间可通过制订《行业自律公约》来约束各自的执业行为。

  3、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动业务向非审计领域拓展。只有提高执业水平,才能提高。此外,非审计业务不仅可以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选择范围,而且可以增强注册会计师对作为一种核心价值观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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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你笑颜

这是注册会计师书上的例题,支付的和公允价值没有关系,公允价值指股票增值权的市场公允价,支付的是在行权时公司要支付的金额,两者之间没有线关系,但是是同方向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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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你

一、固定资产减值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利用固定资产减值进行利润纵

亏损公司巨额计提。

按中国的现行规定,上市公司若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或财务状况异常时,公司的股票就要被特别处理(即ST处理);若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就将被暂停上市交易(即摘牌)。上市公司为避免连续亏损,往往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模糊,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一次亏个够”,以便来年“轻装上阵”。

扭亏公司巨额转回。

亏损上市公司要想“保牌”或“摘帽”,就一定要避免出现“连续两年”或“连续三年”亏损。由于该类公司通常主营业务不景气,很难在短期内依赖主营业务扭亏为盈,只有在扭亏年度将以前巨额计提的减值准备通过“会计估计变更”的巨额转回而刻意制造“报表利润”,造成“扭亏为盈”的虚假表象以逃避市场的。

盈利公司加速计提。

一些绩优上市公司往往趁着当前生产经营态势较佳、利润大幅增长的经营背景,大额加速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这样既能集中清算、释放一些历史问题遗留下来的各种潜在风险,又能利用“会计估计”而低估资产形成秘密准备金,为以后的会计期间留下足够的“业绩储备”。

(二)计提过程存在较大随意

《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留下较大的可选择空间。关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会计制度规定了固定资产应按单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规定了应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几种情况,以及实质上发生减值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要求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里留下了判断估计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较大空间。

(三)信息披露无法满足要求

制度并未对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作详细明确的规定,而相关准则中的规定也不甚全面具体。如固定资产准则只要求披露当期确认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从近几年年报的披露情况看,不少上市公司虽然也披露了计提金额、计提比例、计提依据、计提方法等,但其计提依据、计提方法不外乎是“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等,几乎是制度中相应条款的重述,却很少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对减值的具体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到底其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是如何确定的?由于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让信息使用者了解报表数据的来源,计提数据的可靠很值得怀疑。

  二、解决我国固定资产减值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应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国有股缩减,改变股权结构严重失衡的局面;其次,建立和完善董事制度。根据各国的经验,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保护公司利益的董事,对上市公司层具有一定制约作用,同时,通过参与董事会的运作,董事可以发现公司经营的危险信号,对公司的违规或不当行为提出警告;再次,明晰产权,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一套科学的考评指标与激励机制,使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利益钩,使股东目标成为者目标,消除激励者的利益障碍。

(二)建立、健全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

健全、发展信息价格市场和资产评估体系是有效实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重要途径。我国目前资产信息、价格市场不健全,不能定期、及时地公布各种资产的最新市价,使固定资产减值会计的可作很差,而健全、有效的信息和价格市场是顺利实施资产减值会计的重要保障。因为,信息价格市场可以使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市价得到公正合理的确定和公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公布有关资产的价格、信息资料,企业可以得到有关资产价格的各种信息资料,使企业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有章可循,提高固定资产减值会计的可作,增强固定资产减值信息的公允和客观。

目前除上市公司股票投资及上市债券投资以及少数商品在市场上有价格信息外,绝大部分商品及股权难以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因此,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各种证券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期货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发展与完善,有关部委及各省应完善各种价格信息及信息报价,定期正常地向社会发布全国或全省的各类商品的交易价格,使各企业对固定资产减值的计价具有合理统一的依据。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想进一步扩大在企业中实行固定资产减值会计制度的范围,决不能忽视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问题,否则固定资产减值会计制度将难以推行。

会计职业判断能力是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反映,它不仅需要会计人员对会计理论和合计方法的准确理解和掌握,也需要对企业客观经济环境和经营目标的全面深入了解。而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职业判断能力不强,因此,会计理论界和有关部门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和阐释新制度新准则的要点,对难点问题有针对地开展讨论;另一方面要完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加大对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的力度。同时,会计人员要有紧迫感和使命感,主动学习,积极思考,大胆探索,注重实践,努力提高其职业判断能力。

(四)加强以审计为核心的外部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通常是被审计单位当局依据有关因素做出的估计,存在较大的利润调节空间,发生错报的风险较大。通过外部审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这类风险,因此为了规范固定资产减值会计处理,应强化中介机构特别是审计师职责,使其真正承担起“经济警察”的职能,并尽快制定相关的审计准则,明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审计程序,努力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遏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的利润纵。

审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经验和专业判断,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如有必要应当利用专家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被审计单位当局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合理、披露是否充分。为保障固定资产减值会计的实施质量,在审计实施阶段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程序和方法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确定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应收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资料、假设及计提方法是否合理;复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是否正确;检查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批准程序是否规范,以评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资料的相关、充分和可靠。在审计报告阶段中,注册会计师应将依据审计证据所估计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比较,在有差异时,应判断差异是否合理。当缺乏客观数据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时,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被审计单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揭示,以引起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充分注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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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酒暖心烈酒暖泪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同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决策体系。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依据新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财务报表的重要资产、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公司层应综合考虑包括活跃市场交易在内的各项影响因素,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董事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此基础上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的选取原则。
上市公司不得为了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调节各期利润;也不得出于不当动机,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鉴证业务过程中应履行充分的鉴证程序,对公司公允价值选用的合理,包括公司的决策程序、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披露的充分给予关注,并做出的专业判断。公允价值显失公允,公司又拒绝调整的,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对鉴证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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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寒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以下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

(一)开展与价值估算相关的议定程序,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产和负债价值相关的参数、特征等,主要包括:

估算或测算资产的复原或更新重置成本;

协助企业判断、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

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

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的议定程序。

(二)协助企业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评价。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开展评估业务,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委托方、其他相关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和原则,知晓会计准则涉及的概念、原则与资产评估准则涉及的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复杂,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

当评估程序或条件受到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确信评估结论的合理,不得出具评估报告,并应当提醒委托方关注公允价值或会计准则涉及的特定价值计量的可靠。

第十条
由于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无法完全遵守本指南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日、减值测试日、首次执行日等。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相关评估假设,并确信相关假设有合理的支持依据。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

第十六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下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负责。

恰当使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法律、物理与经济等具体特征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会计准则和委托方的要求,评估对象可以是各类单项资产、负债,也可以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会计准则中特定会计事项所对应的评估对象,应当从委托方取得评估对象的具体组成等详细资料,关注相关资产、负债在企业营运中的作用;并提请企业层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核算要求对有关资产、负债进行妥当的分类。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应当是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该评估对象与被购买方企业价值评估所对应的对象不同。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各类可辨认无形资产的识别和计量。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包括商誉在内的各类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可能是单项资产,也可能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其中,固定资产减值测试一般以资产组的形式出现;商誉减值测试主要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投资房地产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重点关注投资房地产现有短期或长期租约对公允价值评估的影响,包括租期、租金收取方式以及约定租金相对于市场租金的差异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是否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组为计量单位、资产核算分类、混合金融工具是否分拆等重要影响事项。

第四章 价值类型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与披露的具体要求、评估对象等相关条件明确价值类型,并对具体价值类型进行定义。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下的市场价值;会计准则涉及的重置成本或净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现值或资产预计未来流量的现值等计量属,可以理解为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协助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应当关注评估对象在减值测试日的可回收价值、资产预计未来流量的现值以及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可回收价值等于资产预计未来流量的现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孰高者。在已确信资产预计未来流量的现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其中任何一项数值已超过所对应的账面价值,并通过减值测试的前提下,可以不必计算另一项数值。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协助计算资产预计未来流量的现值时,应当知晓对资产预计未来流量的预测是基于特定实体现有模式下可能实现的收益。预测一般只考虑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内主要资产项目在简单维护下的剩余经济年限,即不考虑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内主要资产项目的改良或重置;资产组内资产项目于预测期末的变现净值应当纳入资产预计未来流量的现值的计算。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协助计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时,应当知晓会计准则允许直接以公平交易中协议价格,或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类似资产在其活跃市场上反映的价格,作为计算公允价值的依据。

当不存在相关活跃市场或缺乏相关市场信息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企业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运营作出合理决策,并适当地考虑相关资产或资产组内资产的有效配置、改良或重置的前提下提交的预测资料,参照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分析和计算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计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时,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合理估算相关处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净重置成本是指现在购买相同或相类似资产所需支付或等价物的预计金额减去体现相关贬值因素的预计金额,贬值因素主要包括实体贬值、功能贬值以及经济贬值。

第五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参照会计准则有关计量方法的规定,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及其他评估方法的适用,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参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关注所采用的评估数据,并知晓公允价值获取层级受评估方法的选择及评估数据来源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评估方法时应当与前期采用的评估方法保持一致。

如果前期采用的评估方法所依据的市场数据已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适用,或通过采用与前期不同的评估方法可使得评估结果更具代表、更能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变更评估方法。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关注相关市场的活跃程度,从相关市场获得足够的交易案例或其他比较对象,判断其可比、适用和合理,并尽可能选择最接近的、比较因素调整较少的交易案例或其他比较对象作为参照物。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对参照物的比较因素进行比较,做出恰当、合理的调整,还应重点关注作为参照物的交易案例的交易背景、交易地点、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交易条件、付款方式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应用条件,可以采用流量折现法、增量收益折现法、节省许可费折现法、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等具体评估方法。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对收益法应用的有关规定,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关收益的预测资料,按照会计与评估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并应充分考虑未来各种情况可能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不得采用不合理的假设。

第三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考虑评估对象的实体贬值、功能贬值和经济贬值。

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不适用成本法。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对于非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且不存在相同或相类似资产活跃市场的,或不能可靠地以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资产项目,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获取企业的承诺,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其评估结论仅在相关资产的评估值可以通过资产的未来运营得以全额回收的前提下成立。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适当地评价、权衡各结果所在范围的合理,并确定价值范围内最具代表的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相关经济合同上记载与资产或负债价值相关的金额不一定等同于该项资产或负债于某一时点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评估对象价值估算的影响,并在相关评估过程中予以恰当的考虑和处理。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必要信息,使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其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描述;

(二)价值类型的定义及其与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的对应关系;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

(四)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结合相关计算过程、评估参数等加以说明;

(五)关键假设及前提;

(六)关键评估参数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过程和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

(七)对企业提供的财务等申报资料所做的重大或实质调整。

第四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所受到的限制,并提醒委托方关注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本次与前次评估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时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否一致;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描述相应的变动并说明变动的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指南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中评协[2022]169号,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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