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森雾谜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其报告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到鉴证和服务作用。
其中,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两名以上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盖章、签名应提交审计意见原件,不得复印。
用户可以选择苏州工业园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年服务的客户数量逾千家,目前是苏州市规模较大的事务所之一。具有特服务,比如高科技企业服务。高新专项服务含有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高新技术企业评估、资格模式设计与咨询、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复审、研发项目申请、税务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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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正式成立,本所具有注册会计师及其它中级职称的会计、审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近5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2人,注册税务师2人,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人,高级会计师1人,年服务的客户数量逾千家,目前是苏州市规模较大的事务所之一。
主营业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公司合并、分立、注销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工商注册、记账、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税务服务,税收咨询和策划。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公司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国际化和本土化的财税专业服务,以诚信、专业、永续、创新的服务精神和、客观、公正、保密的职业道德标准竭诚服务,商业租赁定价、转让定价等税收业务咨询、客户的内部纳税评估等多个业务领域充分发挥税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受到主管税务机关和有关客户的好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本着“品质至上、信誉至上、服务至上”的执业宗旨,严守执业标准,讲究工作效率,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恪守依法,、客观、公正、廉洁的执业原则,信守合同,为客户保守秘密,依法维护委托人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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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由于注册会计师以第三者身份、客观、公正地出具鉴证意见,因而被誉为是市场经济中“不拿政 府工资的经济警 察”,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注册会计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注册会计师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鉴证者。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以会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报告的全面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公允,以向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关系人提供鉴证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维护者。注册会计师是联系部门与市场主体、投资者与经营者、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重要桥梁,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3.注册会计师是企业提高经营水平的重要参谋。注册会计师除开展审计业务外,提供会计服务等咨询也是其重要职能之一。注册会计师凭借其智力优势和健全的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客户提高经济效益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客户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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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八条 可能损害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二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三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四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五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六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人员;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四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
二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三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第十三条 当识别出损害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
维护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人员重视,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
二制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的因素、评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三建立必要的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四及时向所有高级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五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问题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
维护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
二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三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问题;
四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质和收费范围;
五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六将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
第十六条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及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
(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
(二)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第三十一条 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客观、公正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
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职务。 第三十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
第四十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
如果审计客户拒绝授权,或限制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客户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四十一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
如果受到审计客户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
第四十二条 如果审计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而之前已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则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四十三条 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五)作出其他欺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
(三)当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四)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第五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