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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审计准则体系�
(一)制定中国审计准则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批准同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2年5月开始筹备进行中国审计准则的研究制定,2022年1月1日,第一批《审计准则》开始实施;2022年1月1日,第二批《审计准则》开始实施;2022年7月1日,第三批《审计准则》开始实施。制定审计准则的意义:
制定审计准则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的需要;�
制定审计准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制定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同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标志。�
(二)审计准则的质和目标�
审计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只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是以发表审计报告为目的,均应遵照执行。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执行。
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的核心部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包括四个组成部分:一是审计准则;二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三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四是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准则。�
按照《审计准则序言》,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应当达到以下四个目标:
建立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权威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其鉴证与服务作用。�
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的执业标准执行审计业务,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使中国注册会计师按照国际通行的执业标准执行审计业务。�
(三)审计准则的框架与结构�
审计准则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第一层次:审计基本准则。审计基本准则是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条件、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
第二层次:审计具体准则与审计实务。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审计实务也是依据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质的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
第三层次:执业规范指南。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第一、二层次准则制定的,是对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审计业务提供可作的指导意见。�
从权威讲,第一、二层次的准则属于法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对外出具审计报告,就都要遵照执行。第三层次则不具有强制。�
(四)《审计基本准则》的框架与内容�
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审计基本准则》共5章25条。第一章“总则”有3条;第二、三、四章分别为“一般准则”、“外勤准则”和“报告准则”,共20条,属《审计基本准则》的核心内容;第五章“附则”有2条。�
1.一般准则
(1)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公允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发表审计意见。
(2)担任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3)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4)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5)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6)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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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执业准则是《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是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执业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衡量企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基础标准。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实施审计工作。自上而下的方法是注册会计师识别风险、选择拟测试控制的基本思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可以将企业层面控制和业务层面控制的测试结合进行。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确定拟实施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证据应越多。
注册会计师在测试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时,应当综合运用询问适当人员、观察经营活动、检查相关文件、穿行测试和重新执行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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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业务鉴定基本准则与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规范及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实施程序指导手册内容简介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业务鉴定基本准则与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规范及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实施程序指导手册第一篇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法与会计法释义第一章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法第二章会计法释义第二篇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制度第一章 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制度概述第二章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协会第三章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第四章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第三篇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业务规范第一章 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审计业务规范第二章资本验证业务规范’第三章资产评估业务规范第四章 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企业股份制改造业务 规范第五章投资项目评估业务规范第六章‘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其他业务规范第四篇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第一章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第二章不予注册>注册的情形第三章申请资质与第四章注册>注册工作的检查第五篇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章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概述第二章合伙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第三章 有限责任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六篇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第一章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第二章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终止第七篇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检查第二章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八篇中国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制度第一章 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考试与注册>注册制度第二童 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客观制度第三章 注册>注册会计行业业务制度第四章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审计准则制度第五章 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职业道德法规概述第六章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法律责任第九篇典型案例分析1某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五名合伙人不服承担连带责任案2.注丹舟会计师>会计师不服门不予批准设立有限合伙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案3某境外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诉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案4某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清偿顺序案第十篇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中国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国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 1 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中国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 142号——才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中国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 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价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 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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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披露;财务报表审计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虽然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存在多方面的共同点,但财务报表审计是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重在审计“结果”,而内部控制审计是对保证财务报表质量的内部控制的有效进行审计,重在审计“过程”。发表审计意见的对象不同,使得两者存在区别,例如:
(一)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的目的不同
在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都需要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都可能涉及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但两者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据此确定实质程序的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并获取与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发表审计意见。
(二)测试内部控制运行有效的范围要求不同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可能选择采用实质方案或综合方案。如果采用实质方案,注册会计师可以不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如果采用综合方案,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控制测试和实质程序,因而需要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相关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即在确定实质程序的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
(2)仅实施实质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可能对部分认定,甚至全部认定都不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所有重要账户和列报的每一个相关认定获取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以便对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发表审计意见。
(三)内部控制测试的期间要求不同
首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综合方案,需要获取内部控制在整个拟信赖期间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于基准日的内部控制运行有效发表意见,则仅需要对内部控制在基准日前足够长的时间(可能短于整个审计期间)内的运行有效获取审计证据。
其次,尽管连续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中都可以考虑以前审计中所了解和测试的情况,但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四条中提及的“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的方法,而应当在每一年度审计中测试内部控制(对自动化应用控制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所采用的与基准相比较策略除外)。
(四)对控制缺陷的评价和沟通要求不同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是否构成一般缺陷、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是否构成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相应地,两者的沟通要求存在不同。在财务报表审计中:
1.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致送书面沟通文件的时间可能根据注册会计师对治理层履行责任需要的考虑确定(对于上市实体,治理层可能需要在批准财务报表前收到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文件;对于其他实体,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在较晚日期致送书面沟通文件,但需要满足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2.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及时向相应层级的层通报:
(1)已向或拟向治理层通报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非在具体情况下不适合直接向层通报。此项应采用书面方式通报。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方未向层通报而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层关注的内部控制其他缺陷。此项对沟通形式没有强制要求,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
对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层和治理层沟通,书面沟通应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无效,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直接与董事会沟通。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层沟通其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其他内部控制缺陷(包括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并在沟通完成后告知治理层。
(五)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所包括的意见类型不同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不同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此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存在保留意见的意见类型,如果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那首歌叫陈学冬的不再见那首歌叫柯震东的那些年
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披露;财务报表审计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虽然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存在多方面的共同点,但财务报表审计是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重在审计“结果”,而内部控制审计是对保证财务报表质量的内部控制的有效进行审计,重在审计“过程”。
发表审计意见的对象不同,使得两者存在区别,例如:(一)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的目的不同在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都需要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都可能涉及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但两者目的不同。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据此确定实质程序的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并获取与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发表审计意见。
(二)测试内部控制运行有效的范围要求不同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可能选择采用实质方案或综合方案。
如果采用实质方案,注册会计师可以不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如果采用综合方案,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控制测试和实质程序,因而需要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相关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即在确定实质程序的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2)仅实施实质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可能对部分认定,甚至全部认定都不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所有重要账户和列报的每一个相关认定获取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以便对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发表审计意见。
(三)内部控制测试的期间要求不同首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综合方案,需要获取内部控制在整个拟信赖期间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于基准日的内部控制运行有效发表意见,则仅需要对内部控制在基准日前足够长的时间(可能短于整个审计期间)内的运行有效获取审计证据。
其次,尽管连续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中都可以考虑以前审计中所了解和测试的情况,但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四条中提及的“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的方法,而应当在每一年度审计中测试内部控制(对自动化应用控制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所采用的与基准相比较策略除外)。
(四)对控制缺陷的评价和沟通要求不同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是否构成一般缺陷、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是否构成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相应地,两者的沟通要求存在不同。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1.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致送书面沟通文件的时间可能根据注册会计师对治理层履行责任需要的考虑确定(对于上市实体,治理层可能需要在批准财务报表前收到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文件;对于其他实体,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在较晚日期致送书面沟通文件,但需要满足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2.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及时向相应层级的层通报:(1)已向或拟向治理层通报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非在具体情况下不适合直接向层通报。
此项应采用书面方式通报。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方未向层通报而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层关注的内部控制其他缺陷。
此项对沟通形式没有强制要求,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层和治理层沟通,书面沟通应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无效,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直接与董事会沟通。
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层沟通其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其他内部控制缺陷(包括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并在沟通完成后告知治理层。
(五)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所包括的意见类型不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不同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此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存在保留意见的意见类型,如果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