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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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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机关如接到职能部门有关下列情形之一或执业机构被撤销的通知(函),或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手续时,应直接办理医师注销注册手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有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国家卫计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申请材料是什么?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当事医师上述情形之一的书面报告材料;2、职能部门有关上述情形之一或执业机构被撤销的通知(函)。具备上述两类材料之一,或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手续时,由注册机关在医师联网注册信息系统中注销当事医师的执业注册,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其原执业机构(由原执业机构通知其本人),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总结:医生注册后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的情形之一是受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法律《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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