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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应有的关注,指的是谨慎的审计人员在计划和实施审计业务时必须保持的职业关注国际、和中国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相关要求可以看出,虽然各个准则对“职业关注”的表述不尽相同,但主要内容都是一样的,都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尽到“职业的关注”责任:1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专业职责时,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具备一丝不苟的责任感,不能存在过失和欺诈行为。2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评价自己的能力,评价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判平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应当考虑向专家咨询或拒绝接受委托。3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对客户和社会公众尽职尽责,公正、客观和勤勉地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4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审计计划、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和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时,均应具备职业的敏感和道德判断力,严格遵守职业技术规范和道德准则,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质和内容,对其所负责的各项业务妥善规划与。如果某项业务注册会计师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话,他应当拒绝接受该项业务。详细的话 可以电话问下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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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的人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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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应有的关注,指的是谨慎的审计人员在计划和实施审计业务时必须保持的职业关注
国际、和中国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相关要求可以看出,虽然各个准则对“职业关注”的表述不尽相同,但主要内容都是一样的,都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尽到“职业的关注”责任:1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专业职责时,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具备一丝不苟的责任感,不能存在过失和欺诈行为。
2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评价自己的能力,评价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判平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应当考虑向专家咨询或拒绝接受委托。
3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对客户和社会公众尽职尽责,公正、客观和勤勉地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
4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审计计划、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和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时,均应具备职业的敏感和道德判断力,严格遵守职业技术规范和道德准则,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质和内容,对其所负责的各项业务妥善规划与。
如果某项业务注册会计师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话,他应当拒绝接受该项业务。大概就是这个意思,有想要更详细的了解可以去“注册会计师cne163论坛”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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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八条 可能损害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二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三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四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五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六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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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的基础,它发端于司法实践,在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支持和肯定。中国审计准则的制订,履行的是一个立法程序;审计准则在中国具有法规的地位。法律赋予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判别标准的抗辩地位。尊重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是促进审计准则发展的前提。
一、审计准则的法律质
审计准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从2022年英国颁布《公司法》确立审计制度起,到20世纪中叶以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并无审计准则。审计是一门艺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职业技能和经验去判断和决策,审计准则会扼杀注册会计师们的自由和创新精神,妨碍注册会计师职业水平的提高。
从审计准则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审计准则是司法推动、公众参与、代表公众利益的部门SEC干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担纲综合作用的产物,是控制和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质量的标准,其实质是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达成的社会化契约条款,是审计社会化契约的组成部分。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其质量和公众公司公开的会计信息一样,其质量并非一目了然,会计信息和审计鉴证都是高度复杂和专业化的产品,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掌握的审计质量信息处于严重不对称的状态,那么怎样才在供需双方约定审计服务的质量呢?人们通过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发现,一方面,通过制定审计程序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对审计过程进行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审计准则,确定衡量审计行为的标准,是约定审计服务质量切实可行的办法。
因此,审计准则在质上是一份约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质量的契约条款。
首先,审计准则是在产生审计失败的典型事件后,在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中,司法推动下产生的,其内容本身就包含了社会公众的意志和要求;
其次,审计准则是在代表公众利益的的干预下产生的,其内容体现了公众整体的要求,在实施的过程中随时受到有关部门的。
第三,审计准则不断完善的过程是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过程,只有社会公众不断产生需求,推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制,才有审计准则的补充和完善,并逐渐走向标准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为了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争取行业的发展空间,才不断完善审计准则。
二、过错与违约
传统民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有主观过错说与客观过错说,对认定社会化契约责任的过错要素具有启发。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所具有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心理上本应注意而不注意,以至于在伦理上道德上具有可受非难。针对审计来说,过错是指注册会计师本来应该尽到职业合理的谨慎,而故意或者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职业谨慎。主观过错说是基于人类具有善恶、是非判断和辨认能力的哲学思想而形成的,认为过错反映的是人的主观状态,与违约行为不同,后者是指人的行为,因此,过错与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两个不同的要件。客观过错说是以某种行为标准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否具备应受非难,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受非难,至于什么样的行为是过错,法学上假设了一个“合理人”,这个合理人基于一定的职业和一定的年龄应该具备相应的勤勉与谨慎,如果这个合理人违反了他应具有的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所作的行为即为过错,显然客观过错说中含有法学中通称的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的内容。
过错的主观说和客观说都失之偏颇,任何过错都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的过错,是主观心理的非难与客观行为的违反的统一。只考虑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关注其主观状态,不但无法探知行为人的过错本质,而且将不适当的扩大行为人的责任;而人的主观状态只有通过行为表现出来,才能被外界所认识。因此,过错是行为人不但为了法律和道德上不被认可的行为,而且其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应受到否定的社会评价和法律价值判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违化契约的行为与注册会计师过错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不同质的概念,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过错需要衡量其行为的规范,但注册会计师行为的规范不是判断注册会计师过错的唯一因素,还要根据具体状况,判断其行为是否应受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非难。
而就审计准则的质而言,单纯根据审计准则,既不能判定注册会计师违约也不能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审计准则作为审计社会化契约的质量条款,是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行为过程的控制来控制审计质量的,审计的过程并不等同于审计的结果,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即使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审计准则,也不能完全保证审计结果与实际状况没有差错。因此,是否遵循审计准则,是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社会化契约约定的质量条款,既不能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了社会化契约的所有条款而不构成违约,更不能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要判断注册会计师违约和过错,必须把审计准则与其他相关条件结合起来。
三、审计准则作为法定过错判定标准的消极后果
把行为的正当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钩,将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行为的因素对待的,是英美法追究违约责任的通常做法,实质上是主张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来讲,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比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要大一些,而根据审计的法律关系,从法理上分析,注册会计师理应承担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行业要与国际接轨,首先就要求审计准则达到国际水平。
另一方面,中国审计准则国际化以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能随之国际化,市场经济完善的程度不可能一夜之间也“国际化”了。面对千奇百怪的潜规则凌驾在规范的游戏规则之上的经济环境,即使是有能力遵循国际化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自己尽到了勤勉尽职的注意义务,也很难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完成审计业务;或者,完成一个审计业务需要付出委托人根本不愿承担的巨额审计成本。为了实现利害关系人可以接受的审计成果,面对两难困境,注册会计师往往会在超前的审计准则与实际经济环境中艰难地平衡和选择,以求达到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次优解。这种次优解如果以“审计准则作为法定认定过错的标准”来衡量,勤勉尽责的注册会计师仍然会有“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势必造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