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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财政、审计、税务、、证券、保险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检查。
前款所列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所以“鉴证业务”业务并不一定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要看具体鉴证业务的内容决定,如银行存款就必须是由有关银行出证鉴证,注册会计师也必须取得有关银行的证明。而 会计业务的鉴证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会计事务所去取证,所以会计业务的鉴证一般理解就是由会计事务所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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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及依据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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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之比较
1、概念差异
(1)社会活动的属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审计是一种社会经济、鉴证和评价活动。
(2)社会活动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从属于法律诉讼活动,它不属于的社会活动,而只是围绕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活动;审计是一项的社会活动,它涉及经济的各个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审计的目的则具有多样,如经济活动、鉴证经济业务、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等。
(4)基本法律依据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国家的诉讼法律的规定实施的,审计是依据国家的审计法律实施的。
2、主体差异
(1)主体的产生程序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且不需要鉴定事项涉及单位的委托或认可,司法会计鉴定人与除司法机关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审计人员是由审计机构指派或聘请的,除审计外,中介审计机构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
(2)主体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可以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会计师、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而审计通常只能由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进行。
(3)主体的诉讼地位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一般意义上的审计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即使涉及诉讼时,通常只是作为当事人或一般证人。
(4)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同。
3、作程序差异
(1)作环境不同。
(2)作手段方面的差异。
(3)作过程方面的差异。
(4)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差异。
4、工作结果差异
(1)文书种类差异。
(2)工作结论的诉讼意义不同。
(3)工作结论在证据依据方面存在着差异。
(4)工作结论的要求方面存在着差异。
(5)工作结论的范围方面存在着差异。
(6)文书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