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跑岸海时雨
1)本案例没有说明这家摩托车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是否充分反映了其财务状况以及该注册会计师是如何出具审计报告的。如果公司会计报表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而注册会计师又未要求其作适当的调整或在审计报告中加以适当的披露,则该注册会计师未能依法履行职责,且违背了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2)如果该摩托车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恰当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情况,该注册会计师应提醒这家工商银行关注摩托车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并对其估计的坏账损失作适当的调整。3)保守秘密是会计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这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十分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该摩托车公司的授权,是不能向银行泄露该公司将可能破产的信息的。4)需要注意的是:对注册会计师而言,保密责任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拒绝按专业标准要求提示有关信息的借口,也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拒绝出庭做证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主管财政机关对其进行调查的借口。
深井冰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
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于委托单位
应本着诚信为本,自主,摒弃任何外界干扰
应基于客观的立场,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
不能对未来事项可实现程度的大小做出保证
注册会计师的信誉和法律责任犹如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注册会计师只有遵守职业道德,才能给投资者创造一个安全诚信的投资环境。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对此出具的审计报告是证券交易所做出决定的重要依据。
为增强会计报表的可信度,注册会计师必须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检查,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必须遵守、客观、公正这三条最重要的职业道德要求。注册会计师无论是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还是最终出具审计报告都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毫无任何利害关系,而且要做到在第三者面前,注册会计师所表现的身份应是完全于委托单位,即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负法律责任。因此,无论是业务的承接、执行,还是审计意见的形成和审计报告的提交,注册会计师都应本着诚信为本,自主,摒弃任何外界的干扰,同时他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无需任何部门的审定和批准。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的执行过程中,对于有关审计事项的调查、取证、分析、判断应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被委托单位和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不应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所以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和研究。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高质量高标准的专业服务,除了要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所以,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从事本人不能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如此。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方面要对过去发生的事实以客观的原则做出判断,另一方面还要对未来事项进行审计。但未来事项具有不确定因素,无法做到对未来发生的事实作出客观的判断,所以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未来事项能否实现或者可实现程度的大小做出保证,否则将对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人造成误导。
无限嚣张
会计事务所不是金融行业的,应属于服务业。
1、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制度。
2、金融行业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金融业。还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拓展资料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中国和联合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本办法自二○○○年七月十四日起施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从事的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业务:
(一)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二)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根据中国规定进行的专项审计业务;
(三)接受中国委托进行的专项审计业务。
二、事务所条件
第四条 从事政策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中国总行直接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及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60人,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最近3年未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至少有20名熟悉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从事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以及中国分行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及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人,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最近3年未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至少有3名熟悉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青梅竹马都是奇葩
关于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须经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与接受前沟通质相同,都是必要程序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内容不包括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最有效的方式是举行会谈
木瑾美
我国先行的审计模式是审计 审计的本质作用在于注册会计师站在超然的立场,凭借其专业能力谨慎和验证财务报表及其他经济信息,并发表客观的审计意见。但近年来国内证券市场发生的一系列财务欺诈案中,拥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并未能对虚假财务报告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反而难以摆脱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的嫌疑。会计信息的信用危机不可避免地波及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而引发审计的质量危机。 造成审计失败除审计信息不对称的固有因素及我国当前对审计力度不够、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之外,现行审计委托模式规定由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的弊端也不容忽视。 一、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对审计的影响 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是审计质量的根本要求,它来自于审计的“”,而这种是由审计人在审计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保证的。审计的审计关系,由审计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三方关系人组成的三角关系。其中审计人于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人,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超然存在,从而在形式上保证了审计人的。 一般认为,审计主要受到者(被审计人)纵审计意见的。即者作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受益者,往往利用控制权及实际支付审计费用之便,胁迫、诱使审计人主动或被动放弃客观的审计意见。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即股东(组织形式上是股东大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是全体股东的人;而在实际作上,具体化为公司的者即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尽管形式上是股东(主要是大股东)投票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请,但注册会计师是由层事先推荐,故而决策权实际上被层掌握。层不仅最终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聘请费用的多少以及审计费用的支付,而且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服务费用所占的比例,因此注册会计师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公司的层之间具有相关而非。面对自己“衣食父母”合法或非法的纵会计信息行为,注册会计师往往被置于两难的境地,从而影响其审计意见的公正。 从另一个角度看,现行审计委托制度规定由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目的是为了防范者纵审计意见而导致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合谋。这一审计委托模式基于的假设是所有者利益一致,并且不存在从虚假会计信息中获利的可能,从而不存在审计的动机。但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并非利益一元化的主体,现有股东与潜在股东之间、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趋向并不一致。现有股东为了融资需求可能通过粉饰财务报表误导潜在股东;控股股东为了额外利益可能授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侵害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因此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所基于的假设未必成立。在许多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作为审计委托人的董事会往往就是事实上的者。这时,由董事会委托的审计人不得不直接面对审计委托人纵审计意见的企图,甚至是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共谋纵审计意见的企图,其“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形同虚设。 二、现行审计委托模式难以解决审计意见的“正外部”特征与审计市场化运作的矛盾 审计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对企业财务报告及其他经济信息进行鉴证,其所发表的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可以降低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在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趋利流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然而,由于受益人(潜在投资者、机构、社会公众等)与委托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以及付费人(上市公司)之间的不一致,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会对注册会计师带来一定不利影响,例如更高的审计成本、与客户关系的恶化等。审计意见具有的上述正外部特征,使得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维护公共利益时的“社会人”角色与市场格局中趋利的“经济人”角色难以协调。如果没有一个恰当的审计委托模式能够内化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及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而一味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三、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建议 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动摇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系中应有的,成为影响审计意见客观的根本原因之一,建议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由一个既于者,也相对于现有股东或控股股东的“第四方”来行使审计委托权。对“第四方”的选择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方案。 由审计委员会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审计委员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要求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和保持一个由完全于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进行判断的董事组成的常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履行选择、聘用和解聘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并有权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等事项,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 该审计委托模式的优点在于以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完善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为前提,削弱大股东和层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权,一方面提高了审计人的,另一方面为董事发挥职能提供了空间和舞台,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因此,审计委员会制度从上世纪2022年代末期在资本市场上开始普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正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行董事制度,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也被广泛接受。较之于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但作为一个内部机构,理论上的“于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进行判断”的特征在实际作中很难避免被打折扣。另一方面,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仍然难以解决审计意见的“正外部”特征与审计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由证券交易所担任审计委托人,即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由国家部门制定相应制度,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证券交易所上缴审计费用,由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一定程序,在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执业质量和执业记录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由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财务报表。 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相比,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到证券交易所,从而实现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真正。此外,由于这种审计委托模式借助了行政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仍未完善的现阶段具有执行上的高效。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缓和当前国内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有利于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同时,信誉好、执业能力强的事务所长期垄断某一交易所的审计业务,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和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得以内化,解决了审计意见的“正外部”特征与审计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尽管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具有上述优点,可能是我国现阶段改革审计委托模式最适合的方案,但由于审计较强的专业,公众难以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有效,同时脱离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趋利与合理,一旦发生暗箱作、官(证券交易所)商(会计师事务所)勾结的腐败现象,对我国资本市场秩序、公信力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运行都将造成严重打击。具有明显行政色彩的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可以成为现阶段的折衷之选,但从长远看,我们需要更具市场调节特征的审计委托模式。 由保险公司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2022年,纽约大学乔斯华·罗恩(JoshuaRonen)教授提出,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公司假账和注册会计师渎职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罗恩教授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StatementInsurance,简称FSI),从源头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消除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失实的制度基础,从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为。具体作方式为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和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转移到承保人手中,与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一样,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切断了公司层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关系,更加确保了审计人的。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职责,有利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公众流通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缺位问题。审计关系中的各方以及保险关系中的各方均被置于市场机制之内,有做假劣迹或经营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将缴纳更高的保险费,加大了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注册会计师的直接客户是保险公司,具有较强执业能力和较高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受到欢迎,而出具不实审计意见将失信于保险公司,进而失去一大批投保于该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和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充分内化。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恢复注册会计师真实的地位,并借助市场机制的力量赋予公司层自觉改善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动机,不失为一种针对审计失败和财务舞弊的综合解决方案。但现阶段我国信用状况恶化,保险业界也并非净土,如何保证保险公司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与上市公司合谋来赢得市场份额尚待研究;同时,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在我国目前风险评估市场尚未成型的条件下,很难找到令各方信服的机构和人员;作为一种纯市场行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缺乏强制,可能受到上市公司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期待这些问题逐渐得到解决,从而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够在我国有效推行。 参考文献: 饶晓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制度的缺陷与出路。当代财经,2022(6) 冯均科。审计契约制度的研究:基于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的一种分析。审计研究,2022(1) 连宏彬。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提高审计的新思路。财会月刊,2022(A4) 叶忠明。对重塑审计关系的思考。审计研究,2022(3) 王浙勤。注册会计师的角色认识与中的难题思考。财会通讯,20226 我不知道有用没,你自己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