腥风
摘要您好,一、一般原则1、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客观、公正的原则。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5、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6、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二、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1、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4、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5、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6、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7、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9-23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分为几个层次?各+层次的侧重点是什么?各层次之间有您好,一、一般原则1、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客观、公正的原则。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5、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6、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二、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1、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4、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5、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6、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7、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亡命摆渡人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 般原 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
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六章其 他责 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
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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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青葱
职业道德的内容
(一)一般原则
包括、客观、公正原则。
1.原则
(1)这一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签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
所谓实质上的,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
所谓形式上的,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即在他人看来是的。
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原则是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
(2)回避制度。为了保持应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签证业务;执行审计或其他签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2.客观原则。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
3.公正原则。从心态上讲。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
(二)专业胜任能力要求
1.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2.对助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的责任。
3.接受后续教育。
(三)技术规范
1.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2.不得代行委托单位决策的职能。
(四)对客户的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
2.保密责任。
3.不能按服务成果大小决定收费标准的高低。
(五)对同行的责任
1.不得搞地区封锁、行业垄断。
2.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3.对同行的其他责任。如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等等。
(六)其他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执念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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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南风怎知你心
在《职业道德准则》中,对是这样规定的:(1)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5)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6)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和客观。(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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