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拉米苏的小三是芥末
针对被审计单位而言,应参加库存监盘的人员是:出纳员和会计主管。
盘点工作应由出纳员负责,注册会计师负责监盘。
对库存的监盘最好实施突击检查,时间最好选择在上午上班前或下午下班时。
对存放于总部和营业部多部门的库存,应同时进行盘点。若不能同时监盘,应对后监盘的库存实施封存。
对库存的监盘包括各部门经管的。
“库存监盘表”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签字人员除了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有被审计单位的出纳员和主管会计。
盘点时发现有未提现支票,注册会计师应将未提现支票在“库存监盘表”中注明,必要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
抛我心
存货监盘针对的主要是存货的存在认定。
对存货的完整认定及计价和分摊认定,也能提供部分审计证据。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在存货监盘中获取有关存货所有权的部分审计证据。但存货监盘本身并不足以供注册会计师确定存货的所有权,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执行其他实质程序以应对所有权认定的相关风险。
因存货品种和数量均较少,注册会计师仅将监盘程序用作实质程序。(此举恰当)
对已入库未收到发票而暂估的存货金额占存货总额的30%,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实施了监盘,测试了采购和交易的截止,还应检查暂估存货的单价。
无论是否信赖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在监盘中均应观察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盘点存货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审计项目组代层执行盘点工作,将会影响其。
审计项目组按存货项目定义抽样单元,故当A产品被选为样本项目时,应当对所有A产品执行抽盘。
已确认为但尚未出库的存货不应包括在盘点范围内的存货。
原材料已入库但尚未收到采购发票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收到采购发票但还未实际收到入库的,需进一步检查相关存货发货情况和采购合同而定。如果合同约定供应商发货即转移相关原材料风险和报酬,并且在年底最后一天供应商已经发货,则应确认存货。
同理:应在满足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条件时,确认收入。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的退回属于调整事项。
对存放在不同仓库中的同一类型的存货应安排同一天盘点和监盘。
存货跌价准备审计表的注意事项:
1、存货结存成本金额应考虑对存货成本的审计调整的影响。
2、持有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不应基于相关原材料市场价格而确定,应当参考所生产的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来确定。
3、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需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而不能简单地直接以12月31日售价为基础确定。
抽盘记录与盘点表不相符、明细账与实物监盘不一致,应当实施的必要的审计程序:(很可能说明被审计单位盘点不真实)
1、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差异原因,并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
2、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错报的潜在范围和重大程度,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大检查范围以减少错误的发生。
3、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注册会计师为了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不应事先将对存货的抽盘计划、抽盘范围告知被审计单位。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202212实际盘点数倒推存货20221231的期末余额,但是不能倒推出202211的期初存货余额。或者说,即使从计算上可以倒推出202211的期初存货,但是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很差,不具有说服力。
首次接受接受委托时,对存货期初余额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监盘当前的存货数量并调节至期初存货数量;
2、对期初存货项目的计价实施审计程序;
3、对毛利和存货截止实施审计程序。
由负责盘点存货的人员将一套标签粘贴在已盘点的存货上,另一套由其返还给存货盘点人员,由人员将盘点标签连同存货盘点表交存财务部门。
在盘点结束后,应由被审计单位组成调查小组,对盘盈或盘亏的存货进行分析和处理(复核确认),并将存货实物数量和仓库记录调节相符。
对库存的监盘最好实施突击检查,时间最好选择在上午上班前或下午下班时。
对存放于总部和营业部多部门的库存,应同时进行盘点。若不能同时监盘,应对后监盘的库存实施封存。
对库存的监盘包括各部门经管的。
针对被审计单位而言,应参加库存监盘的人员是:出纳员和会计主管。盘点工作应由出纳员负责,注册会计师负责监盘。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是预防舞弊的重要控制活动。收支职责与应收账款记账的职责属于不相容职责,实施分离控制能有效避免员工挪用。
“库存监盘表”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签字人员除了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有被审计单位的出纳员和主管会计。
盘点时发现有未提现支票,注册会计师应将未提现支票在“库存监盘表”中注明,必要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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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过程中应用监盘最多的是存货的监盘。由于期末存货的数量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存货监盘可以有效地证实存货的存在和完整及存货的品质状况,所以监盘程序执行得好坏与审计报告的质量息息相关。审计人员在存货监盘的理解和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审计过程中注意。存货监盘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对存货监盘程序没有足够的重视。在审计过程中,有时为了保证存货账面金额的正确,对其提供的有关盘点资料缺乏认真仔细的分析复核,便直接将获取的单位盘点资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从而产生了潜在的审计风险。
另外,在日常审计过程中,容易忽视对在产品和异地库存货(存放在外地存货)的盘点,也容易产生审计风险。例如我们在对某生产日用消费品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对异地库的存货进行了盘点,该公司账面异地库存货数量进行核对,结果发现数量相差很大。究其原因发现异地库存放了大量兑奖用的存货,该部分兑奖用的存货兑奖时未计销项税,也未包含在公司账面金额中,而是作为生产的正常消耗进入了生产成本,这种情况仅凭财务资料是无从发现的,由此可见监盘的重要。对在产品由于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产品生产特点,使得我们在确定在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上有一定的困难,于是在财务资料正确的情况下以账面数量和金额作为审定数量和金额,这样也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再有就是多数情况下存货盘点比较艰苦,盘点也比较繁杂,使得我们容易产生畏难和烦躁情绪,从而放松对存货的盘点,这样也容易产生审计风碱。例如在对某公司异地库盘点时,当时仓库温度接近零下10度,存货品种繁多且数量大,加上有些存货的摆放并不是很整齐,可想而知盘点的难度和艰苦,但我们并没有放弃应有的监盘程序,逐项认真仔细地进行盘点,结果发现某种产品实点数比仓库账面数多300箱,经查,才知盘盈产品系已售代客户保存的产品。针对这一存货控制的弱点,我们提出保存物资数量应由财务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共同控制,不能只听保管员一面之词。
在存货监盘过程中,应注意既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做,又要把握侧重点,才能有效地控制审计风险。
制订存货实地盘点计划。计划的详细程度可根据被审单位规模的大小来定,当然制订盘点计划需要对被审单位的产品生产和储存有一定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合理安排盘点时间,有的放矢。制订盘点计划时最好邀请被审单位领导参与,听取其意见,以便引起被审单位参与盘点人员重视。另外制订盘点计划时,审计人员应与被审单位协调,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盘点时间最好选择在会计期末以前。实际上多数情况的监盘是在会计期末以后进行的,这就需要我们编制从盘点回到期末的存货余额调节表来证实期末存货余额的正确。②盘点参与人员的选择要有代表。供应、保管、财务、生产等部门的有关人员都应参与。③盘点期间存货应停止流动,并分类摆放。对生产企业,监盘日应选择生产间歇期进行。盘点计划实施前,审计人员要将盘点计划和指令贯彻落实到每一名参与人员。
采取恰当的盘点方法。①盘点前准备盘点表,同仓库保管明细账进行核对,由于仓库实行保管负责制,一般情况这种核对是相符的。②抽点样本量。企业盘点人员盘点后,审计人员应进行抽点,抽点的样本一般不得低于存货总量的10%。③审计人员应向被审单位索取存货盘点前的最后一张验收报告单(或入库单)、最后一张货运文件(或出库单),作为截止测试时的依据。④在产品的盘点。出于或生产上的要求,无法为存货盘点而中断生产的,就使得在产品的盘点十分困难。例如我们对某建筑陶瓷厂在产品的盘点,由于在产品陶瓷带有很强的行业生产特点,我们会同生产有关部门人员、相关专家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盘点方案进行盘点,窑内在产品基本是固定的,我们便在烧制出窑时盘点其数量,作为在产品数量,这样保证了在产品数量在某一时点上的真实准确。⑤异地库存货的盘点。如为外单位代为保管,不能亲自盘点时,一定要采取适当的替代程序,如发询证函、查看原始单据等;如为本单位保管,则一定要亲自盘点。否则,应考虑对审计报告意见的影响。⑥对一种存货有几个存放地点的,我们应尽量对其一次、连续不断的盘完,防止有关人员利用空隙,串通作弊。
存货监盘结果的表达与披露。对于存货监盘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一定要结合其他审计程序究其原因,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例如我们在对某锅炉厂索取的其已盘点资料显示其盘点过程中有盘盈、盘亏,但其费用时却未发现存货盘盈、盘亏记录,便进行详细,发现该厂存货盘盈、盘亏均直接通过领料单进入了生产过程,造成该月产品生产成本不实,盘盈存货成为账外物资。
由此可见,通过执行存货监盘程序,审计人员不仅可以证实存货的存在,对其完整和品质状况加以确认,还可以利用观察、询问等方法了解被审单位已售出、企业代保存物资的状况,防止以代保存物资充当库存物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财会[2022]4号 2022-2-15 中华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实施存货监盘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
第四条 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章 存货监盘计划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
第六条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可实行如下措施,
(一)了解存货的内容、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二)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评估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和重要;
(四)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五)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质特殊的存货;
(六)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七)复核或与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第七条 在复核或与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以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一)盘点的时间安排;
(二)存货盘点范围和场所的确定;
(三)盘点人员的分工及胜任能力;
(四)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
(五)存货的整理和排列,对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的区分;
(六)存货的计量工具和计量方法;
(七)在产品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
(八)存放在外单位的存货的盘点安排;
(九)存货收发截止的控制;
(十)盘点期间存货移动的控制;
(十一)盘点表单的设计、使用与控制;
(十二)盘点结果的汇总以及盘盈或盘亏的分析、调查与处理。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存制度和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评价其盘点时间是否合理。
第九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计划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
第十条 存货监盘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
(二)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
(三)参加存货监盘人员的分工;
(四)检查存货的范围。
第三章 存货监盘程序
第十一条 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第十二条 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其规格、数量等有关资料,并确定这些存货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在检查已盘点的存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
第十六条 如果检查时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如果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检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二)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出正确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三)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第二十六条 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当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二)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三)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四)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第五章 存货监盘结果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三十条 如果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如果通过实施存货监盘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如果首次接受委托,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后,仍未能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已枯萎
(1)存货监盘和存货盘点
存货盘点是被审计单位进行的,而存货监盘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程序,查看存货盘点的过程。
(2)存货盘点表和存货监盘记录
存货盘点表是被审计单位对存货盘点的记录,而存货监盘记录是注册会计师实施存货监盘程序的记录,从审计证据的质量来说,存货监盘记录较存货盘点表更可靠。
(3)存货盘点计划和存货监盘计划
存货盘点计划是被审计单位层编制的关于存货盘点的计划安排;存货监盘计划是注册会计师编制的。
两者之间的联系是: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计划来制定相应的监盘计划,复核或与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4)执行的审计程序
存货监盘采用观察和抽查程序。
(5)人员
监盘是注册会计师,盘点是被审计单位进行的。
存货盘点是由被审计单位进行的,存货监盘是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在存货盘点之前需要做盘点计划,安排人员进行,做好盘点标签。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体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在进行盘点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观察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将已使用的和未使用的盘点标签都收回与盘点表进行核对。在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英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凉姑凉透我的心
(1)存货监盘和存货盘点
存货盘点是被审计单位进行的,而存货监盘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程序,查看存货盘点的过程。
(2)存货盘点表和存货监盘记录
存货盘点表是被审计单位对存货盘点的记录,而存货监盘记录是注册会计师实施存货监盘程序的记录,从审计证据的质量来说,存货监盘记录较存货盘点表更可靠。
(3)存货盘点计划和存货监盘计划
存货盘点计划是被审计单位层编制的关于存货盘点的计划安排;存货监盘计划是注册会计师编制的。
两者之间的联系是: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计划来制定相应的监盘计划,复核或与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4)执行的审计程序
存货监盘采用观察和抽查程序。
(5)人员
监盘是注册会计师,盘点是被审计单位进行的。
存货盘点是由被审计单位进行的,存货监盘是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在存货盘点之前需要做盘点计划,安排人员进行,做好盘点标签。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体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在进行盘点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观察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将已使用的和未使用的盘点标签都收回与盘点表进行核对。在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英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