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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有你会笑她说没你会哭
考CPA要护照的。
CPA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CPA为中国唯一官方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质,唯一拥有签字权的执业资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那些回不去的日子叫青春
审计报告是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及其结果所做的总结,它可以表明审计工作的质量并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因此,审计报告可以对审计工作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起证明作用。通过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发表审计意见,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审计工作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通过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履行情况。
要做审计报告肯定是要找个正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做咯!!
曾经海枯石烂如今好聚好散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作用有:
1、审计工作底稿是联结全部审计工作的纽带。
审计工作经常由多个注册会计师进行,他们之间存在不同的分工协作。审计工作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测试程序和实现目标。审计工作底稿可以把不同人员的审计结果、不同阶段的审计结果有机地联系起来,使得各项工作都围绕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这一总体目标来进行。
2、审计工作底稿是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据的载体,它不但记录了审计证据本身的反映内容,而且记载了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证据的评价分析情况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这些审计证据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是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
3、审计工作底稿是评价审计责任、专业胜任能力和工作业绩的依据。
评价审计责任通常是评价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所负的真实和合法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据实发表意见,并把这些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上,那么在任何时候依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评价都有利于解脱或减除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的强弱、工作业绩的好坏表现在选择何种程序、有无科学的计划、专业判断是否恰当等方面。这些因素可以通过评价审计工作底稿来体现和衡量。
4、审计工作底稿为审计质量控制与质量检查提供了基础依据。
开展审计质量控制通常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指导和注册会计师选择实施审计程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换言之,审计工作底稿既可以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对象,又可以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依据。审计质量检查通常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其核心工作就是对审计工作底稿规范程度的检查。因此,离开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质量检查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5、审计工作底稿具有参考价值。
由于审计工作有很密切的联系和连续,前一年度的审计情况经常可以作为后一个年度开展审计业务的参考、借鉴;另外,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也可以作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的参考、备查。这些参考、借鉴和备查作用往往是通过调阅审计工作底稿而得以实现的。因此,审计准则不仅要求注册会计师要认真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妥善保管审计工作底稿,建立与保管有关的保密、调阅等制度。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审计工作记录和 获取的资料。它是审计证据的载体,可作为审计过程和结果的书面证明,也是形成审计结论的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术语之一。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要走的人你留不住
颁布审计准则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颁布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在于为事务所全体注册会计师遵循审计准则提供合理的保证。因此,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审计准则与质量控制准则的联系
审计准则与质量控制准则的联系主要有:
两者都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任何职业都必须注重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注册会计师职业也不例外。注册会计师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也就没有人相信和依赖他们审计过的会计报表。如果说产品的质量是一个企业的生命,那么审计质量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为了确保审计的质量,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已制定了一套多层次的职业规范体系。该规范体系包括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因此,审计准则与质量控制准则同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相同。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运用质量控制准则的目的,在于使所有审计工作均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特定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循审计准则进行。只有各项特定审计项目的工作遵循审计准则进行了,才能保证所有审计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没有准则不行,好比球赛没有规则不行一样。而审计的准则不落实也不行,好比球赛的规则不落实一样。因此,建立和执行质量控制准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审计准则的落实,真正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审计工作质量由具体的审计工作形成,必须遵循审计准则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因此,这两套准则只是作用方式的不同,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报表的可信。
二审计准则与质量控制准则的区别
审计准则与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尽管都与审计业务及其质量有关,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两者的质不同。审计准则是每个注册会计师审计遵守的技术标准,是针对每个审计项目的完成而制定的;而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则是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遵守的标准,是针对整个审计工作的控制而制定的。
两者的内容不同。审计准则规定了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胜任能力和审计过程及报告质量的要求;质量控制准则紧紧围绕质量控制,包括了各项质量控制工作应达到的要求。
是我瞎眼看上你
我也是学审计的,今天刚交了一篇论文~~不过你悬赏的分也太少了,郁闷!!!!!!要加点悬赏分啊也希望可以帮到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证明按照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照每一具体审计业务归整为审计档案。
第二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拟实施审计程序的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质和范围;
(六)如果从已执行的审计工作中不易得出审计结论,是否需要记录审计结论,或者记录得出结论的依据;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第九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被测试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一)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风险的评估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四)导致对审计报告修正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记录与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和参加人员。
第十二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相矛盾或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在形成最终结论时如何解决该矛盾或消除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编制重大事项概要,并将其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以有效地复核和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评价重大事项的影响。
重大事项概要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及其如何得到解决,或对其他支持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第十四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载明:
(一)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执行日期;
(二)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日期。
第十五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如果出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间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
第十七条 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一)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二)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四)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不管其变动的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作出变动的具体理由;
(三)变动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对审计工作底稿安全保管和保密;
(二)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
(三)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情况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时间对审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二条 无论审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
质,注册会计师都应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保证基础数据的完整、可使用和可检索。
第二十三条 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审计档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
(一)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二)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编制索引和对扫描复制件予以签字认可,归整到审计档案中;
(三)允许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7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被审计单位获取审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审计和审计过程的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