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假象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如果“识别出舞弊”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责任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报告。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报铲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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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底鞋我也能走出猫步
在高考、考研、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刚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后果
1、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还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也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另外,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样规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解释》明确了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和地方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此外,《解释》还明确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考试之前被查处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属犯罪等问题,并对“作案器材”进行了详细解释。
此司法解释自2022年9月4日起施行。
《解释》全文如下: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22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
2022年9月2日
法释〔2022〕13号
(2022年4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
2022年6月28日最高人民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刑法》《中华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和地方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近视爱上你别当真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和地方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清年巷弄
2022年8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依法对被告人章无涯等六人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在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30余名考生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无涯等6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8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处4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据悉,此案系近年来北京市发生的最大规模的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无涯注册成立星空世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吕世龙注册成立北京华拓易通技术培训中心、被告人张宗群注册成立法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从事教育咨询等业务。2022年11月左右,被告人章无涯设计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作弊,并以承诺保过的方式发展生源。被告人吕世龙通过被告人张夏阳、被告人张宗群通过被告人李倩与章无涯建立联系,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负责为章无涯招募考生,并从中获取收益。期间,章无涯购买信号发器、信号接收器等,张宗群、吕世龙、张夏阳将信号接收器分发给考生,并以模拟考试等方式配合章无涯组织考生试验;章无涯让李倩找同学帮忙做答案。
2022年12月23日,章无涯在京师大厦、贵州大厦、如家快捷酒店中国传媒大学西门店登记房间,将笔记本电脑、手机、信号发器等设备放入房间并予连接,指导李倩、章峰作电脑及发软件。2022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李倩、章峰组织33名考生在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中作弊,章无涯在如家酒店为中国传媒大学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李倩在贵州大厦为北京化工大学东校区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章峰在京师大厦为北京师范大学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吕世龙在北京化工大学参加MBA考试并参与作弊;张夏阳在中国传媒大学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以相同的方式在思想政治理论考试中作弊。当日,六被告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起获作案用无线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