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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你爱的模样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一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着标志是对社会公众承担责任。公允
二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履行责任的同时,也对客户承担着特殊责任,包括: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三对同行的责任
对同行的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处理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互关系中所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包括: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四其他责任——业务承接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包括: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
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赞之外的任何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技术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客观要求的限度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还应遵守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遵守以下技术准则: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企业会计准则;3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是故人归来还是一场心碎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不属于同一类型。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虽然都属于会计证书,但是它们却并不属于同一类证书。注册会计师是职业资格,会计师则是职称等级;注册会计师偏重于审计,会计师侧重于会计;注册会计师主要工作方向是会计事务所,而会计师证书则是会计
你以世界为眸c
注册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相比较,注册会计师的含金量会更高一些,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质不同
1、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是一种审计执业资格证书,其本质是拥有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权利,有审计的签字权。
2、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是会计行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是衡量一个人会计业务水平高低的标准。
二、考量范畴不同
1、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偏重审计。
2、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偏重会计。
三、就业单位不同
1、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更多以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为主。
2、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一般只在企事业单位内从事工作。
请让我爱你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地方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八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
第九条 地方注协应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地方注协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地方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地方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地方注协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注协;
(三)地方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地方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负责。
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网中完成转所作。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信息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会协[2022]68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略)
附表2 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略)
附件2
笑看少年满脸妖娆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地方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八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
第九条 地方注协应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地方注协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地方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地方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地方注协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注协;
三地方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地方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负责。
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网中完成转所作。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信息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会协[2022]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