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决算审核

筹谋夺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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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审计包括两大类型:
1、工程造价审计;
2、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
二、造价审计一般是对单项、单位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其审计过程与乙方的决算编制过程基本相同,即按照工程量套定额。这由造价工程师完成。
三、对于建设单位来说,由于造价审计只是审核单项、单位工程的合同造价,一个建设项目的总的支出是由很多单项、单位工程组成的,而且还有很多支出比如前期开发费用、工程杂费等是不需要造价审计的,所以还要有一个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就是将造价工程师审定的,和未经造价工程师审核的所有支出加在一起,其是否有不合理支出,是否有挤占建设成本和计划外建设项目的现象等,来确定一个建设项目总的造价。这由注册会计师完成。
四、工程决算审计,一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82评论

听闻他早已不在听说她早就离开

工程审计包括两大类型: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造价审计一般是对单项、单位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其审计过程与乙方的决算编制过程基本相同,即按照工程量套定额。这由造价工程师完成。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由于造价审计只是审核单项、单位工程的合同造价,一个建设项目的总的支出是由很多单项、单位工程组成的,而且还有很多支出比如前期开发费用、工程杂费等是不需要造价审计的,所以还要有一个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就是将造价工程师审定的,和未经造价工程师审核的所有支出加在一起,其是否有不合理支出,是否有挤占建设成本和计划外建设项目的现象等,来确定一个建设项目总的造价。这由注册会计师完成。
工程决算审计,一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57评论

南风与歌北方与酒

1、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
企事业单位财务年度报表审计,会计账目审核,注册资本验资,财务会计咨询,企业破产清算,工程财务审核,离任审计,尽职调查,竣工决算审计,高新企业申请国家补贴收支专项审计,ipo上市,新三版,资产清查等。
2、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包括鉴证业务和非鉴证业务,都应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再行委派注册会计师实施相关业务(审计教材中的“注册会计师”指的是“执业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的名义承接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而是一般的会计人员,则可以在有关的单位或咨询机构承接会计咨询和服务业务,但只要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就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之后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承接业务。

23评论

再离别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下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与审核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和《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国发[19]

  16号)等规定,现将《会计师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执行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会协字[19]399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办法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荐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文件。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其他审核业务或其他工程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保证预算、结算、决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合法,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审核人员的责任。

  审核报告的真实是指审核报告应如实反映审核人员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和应发表的审核意见。

  审核报告的合法是指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和审核人员承办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六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审核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七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

  第八条、审该人员应当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干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三章  审核计划

  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审核人员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核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一)、工程项目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二)、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四)、工程价款结算情况;(五)、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六)、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获取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审核计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在编制审核计划时,审核人员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二)、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三)、合同、协议;(四)、施工图或竣工图(五)、工程量计算书:(六)、材料费用资料;(七)、取费资料;

  (八)、付款资料;(九)、有关证照;(十)、施工组织设计;(十一)、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十二)、隐蔽工程资料;(十三)、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十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审核实施

  第十四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时,应当重点以下事项:

  (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

  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四)、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第十五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时,应当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预算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对工程项目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二)、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四)、补充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当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结算事项的基础上,重点以下事项:(一)、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二)、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三)、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除重点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以下事项:

  (一)、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二)、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四)、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

  (六)、竣工投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规定;

  (七)、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八)、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交门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

  (九)、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十)、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过程中,必要时,应通过委托人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一)、分部或分项工程;(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五)、交付使用的资产;(六)、预留的尾工工程;(七)、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一)、变更工程设计;(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设备;(三)、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与规定不符;(四)、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五)、改变工程项目的质;(六)、提高或降低标准;(七)、计划外工程项目;(八)、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第二十条、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第二十一条、审核人员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以判断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定额和取费标准:(一)、对预算、结算有重大影响的;

  (二)、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的;(三)、具有高度不确定的分项工程;

  (四)、预算定额没有列入或需要换算的。

  第二十二条、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没有责任专门就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核人员通常应当就审核后的意见与委托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根据会审情况形成审核结论。经会审后,如果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核结论无异义,审核人员应提请其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章确认。

  第五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工业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不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的全称;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核范围、被审核单位责任与审核责任、审核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审核意见;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报告日期。审核报告日期是指审核人员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确认和签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日期;

  (七)、附件。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第二十六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范围段中明确指明已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名称,建设期间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质量验证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

  第二十八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支付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核人员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书》。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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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评论

风扰清梦

希望下面的情况对你能有所帮助,可以加我QQ:625113376我可以为进一步讲解。

  一般企业需要审计的情况
  一、有以下情况需要验资
   公司注册时,在受理时需要提供所有股东的货币出资证明,就是验资报告,而股东以其财产出资时
  (包括工业机械、不动产,汽车等)需对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公司成立后,在工商年检时发现股东抽出注册资本,要求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金时,增加的部分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自主的知识产权作为对外投资时要对其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二、一般企业需要审计的情况:
  (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国有企业
  按照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规定:从2022年起,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除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规定的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企业是:军工企业、兵团企业、企业、国家政策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家物资、粮食、副食品、厂综储备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法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
   股份制企业
  根据《公司法》、《证券交易与条例》及证券批露规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审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合并、分立及解散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
   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是指以上三种企业以外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已经开始按规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了。
  (二)特殊目的审计
   对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企业的会计报表一般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基础进行编制的,但有些被审计单位可能因特殊目的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以外的编制基础编制会计报表,例如按国际会计准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编制,按收付实现制基础编制,按所得税会计基础编制等。对按这些编制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对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
  会计报表是由很多项目组成,如果企业或所有者对会计报表中的一项或几项不太清楚,如收、存货、应收账款、利润分配等,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以弄清楚被审计单位有关项目的合法、公允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
   对法规、合约遵循情况的审计
  (1)验资
  验资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二是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
  设立企业必须要筹集一定的生产经营资金,国家工商行政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登记时,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证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金是多少,否则就会使一些无本经营的投机公司、皮包公司在合法的外衣下从事非法经营,忧乱社会经济秩序,酿成后患。验证资本金就是要验证企业资本存在的真实,同时要明确资本是由谁投入,归谁所有。因为谁投入企业的资本多,谁就有较多的经营控制权和收益分配的权力。因此,验资一方面关系到企业设立的登记注册,另一方面也关系到投资各方的利益。企业因合并、分立、发行新股、转让股权,或实收资本增加、减少超过原注册资本20%,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委托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其变更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真实、合法进行审验。
  (2)厂长、经理离任审计
  厂长、经理因故离任,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股东会应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任职期间经营状况和完成的目标进行审计,以考核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业绩和失误,划清交接双方的有关经济责任,有利于企业总结经验,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
  (3)经济案件的鉴证
  经济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某一特定事项,如贪污、盗窃等事项的认定,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作出鉴证。
   按照法规、合约编制的会计资料的审计
  (1)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被审核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决算及相关资料进行和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有利建设单位对项目预算的控制,有利于建设项目实际价格的认定,有利于建设单位加强施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同时也增加了施工单位的可信程度,有利于施工单位增加客户。
  (2)盈利预测审核
  根据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条例》等法规,公司拟发行股票必须编制下一年盈利预,而这个盈利预测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核。注册会计师对盈利预测的审核,是对被审核单位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3)企业合并、分立或终止清算的审计
  企业合并、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分别编制合并时与分立时的会计报表,以及清算会计报表。企业编制的这些会计师按照《审核准则》进行审计后,才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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