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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2022年价格:三年15万,行情还会上涨哦!询:1捌00捌6伍1捌0玖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扫描件(电子数据与扫描件一致);
2、申请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3、申请人的资格证书扫描件(旧资格证书须带有和人社部部徽一页、带照片的个人信息一页);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5、劳动合同扫描件(合同聘期页和签字盖章页);
6、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取得资格3年以上的报送)。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扫描件(电子数据与扫描件一致);
2、劳动合同扫描件(合同聘期页和签字盖章页);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需提交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报送退休证明)扫描件。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扫描件(电子数据与扫描件一致);
2、原聘用单位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扫描件;
3、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4、劳动合同扫描件(合同聘期页和签字盖章页);
5、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原注册有效期半年内到期并同时申请延续注册的报送);
6、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需提交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报送退休证明)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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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合同扫描件(合同聘期页和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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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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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少年死了心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六)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你没从事计量工作,你连报名的审核都通不过。
国民妖精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有关专业部门。
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附表1-8)移送。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机关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