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按双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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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微笑只是礼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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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师,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和作出的会计估计的合理,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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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屿异世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 C。
A 应实行按地区划分原则
B 应实行按行业划分原则
C 应实行按双方自愿选择的原则
D 应实行优质优价的原则
下列各项中,属于类审计工作底稿的是:B
A 内部控制调查表
B 审计工作方案
C 盘点表
D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表
下列与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A 重大错报风险是因错误使用审计程序产生的
B 重大错报风险是假定不存在相关内部控制,某一认定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
C 重大错报风险于财务报表审计而存在
D 重大错报风险可以通过合理实施审计程序予以控制
下列提法中,不正确的是( B )。
A 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B 如果注册会计师提供财务报表公允的绝对保证而非合理保证,一定可以避免法律诉讼
C 信息使用者和注册会计师之间所形成的对审计作用期望上的差距,即审计期望差。
D 客观地讲,审计期望差不可能消失。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 B)
A 2022年
B 2022年
C 2022年
D 2022年
影响实施阶段内部控制测试与实质测试重点的是:B
A 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的调查
B 与被审计单位的合作情况
C 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初步评价结果
D 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了解程度
注册会计师应审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是否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B)
A 15%
B 20%
C 25%
D 35%
检查财务报表中数字及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可以实现的审计具体目标是: D
A 估价
B 截止期
C 披露
D 机械准确
中华人最高国家审计机关是(B)
A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B
C 会计师事务所
D 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书应由 C下达。
A 会计师事务所
B 国家审计机关
C 内部审计机构
D 审计小组
下列审计风险模型中涉及的各风险因素中决定审计人员将要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的是( C)。
A 审计风险
B 抽样风险
C 可接受的检查风险
D 重大错报风险
函询法是通过向有关单位发函了解情况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一般用于( B )的查证。
A 库存商品
B 银行存款
C 固定资产
D 无形资产
审计准则中明确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属于(C),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程序。
A 经营风险
B 检查风险
C 特别风险
D 控制风险
审计总目标是围绕(D)而界定的。
A 国家审计
B 效益审计
C 财务审计
D 财务报表审计
在确定重要水平时,下列各项中通常不宜作为计算重要水平基准的是(B)。
A 持续经营产生的利润
B 非经常收益
C 资产总额
D 营业收入

有错的跟俺说下哦。嘻嘻~

55评论

我像个傻子被蒙在鼓里

目前还没有看到报道过你说的这种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下列规定的: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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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水往昔浮回忆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是指位于《审计报告》正文第三段的内容(第一段是引言段,第二段是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根据2022年11月1日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中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这段内容应当按如下方式表达:
  (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三)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四)注册会计师相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如果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删除本条第(三)项中“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发表意见”的措辞。
  ——————
  以上四点即注册会计师责任段必须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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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来的勇气继续爱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编辑本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满足国家外汇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附录1: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附录2:外汇收支情况表
  附件: [编辑本段]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被审核单位)委托,对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三条 按照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是被审核单位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
  如果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或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作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基础。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以得出恰当的审核结论,作为形成审核意见的基础。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意见旨在合理保证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真实和完整,但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核单位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提供的保证。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有关规定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在承接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基本情况,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国家外汇的有关法规;
  (二)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经营内容;
  (三)被审核单位外汇核算的原则和方法;
  (四)被审核单位外汇登记情况;
  (五)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
  (六)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情况;
  (七)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八条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委托目的、审核范围、双方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用途、审核收费等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核单位外汇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重要原则,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实施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存在重大不符合编制规定的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核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重要水平、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的错报风险等因素确定审核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货币资金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金额和非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将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分类汇总数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三)获取外汇开户核准文件,检查填列项目的账户类型是否符合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规定;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应收、应付类项目(含预付、预收类项目,不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应收、应付类项目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金额和非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将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分类汇总数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三)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明细账户重新分类,外汇应付类项目账龄的划分是否正确;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境外投资和境内外汇投资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被投资单位的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检查是否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金额一致;
  (二)将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载明的出资方式、金额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填列的金额相核对;
  (三)检查本年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恰当反映在经常项目差额中;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非外汇形式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检查非外汇形式资产的本年变动情况;
  (二)检查其他相关外汇项目余额的本年增减变动及相关文件资料,确定是否存在未包含在所获取的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中的非外汇形式资产;
  (三)检查以外币计价而以结算的债权、债务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四)检查以增加、减少资本方式而形成的非外汇形式资产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结购汇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重新计算本年结购汇差额,并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应项目金额核对;
  (二)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检查未通过外汇账户核算、由银行直接办理的结购汇业务,是否已包含在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中;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汇率折算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的折算汇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施分析程序,评价汇率折算差额本年变动金额的合理。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他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本年其他资产的形成和数据来源;
  (二)如果其他资产金额较大(例如占期末资产合计数的比率超过5%),应当进一步检查外汇收支情况表其他项目的真实和完整;
  (三)如经进一步检查仍无法将其他资产金额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应当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借款类项目(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借款明细余额表,并将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相应的金额和非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相应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外汇借款明细余额重新分类计算,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获取外债登记证和借款合同,检查借款类项目填列金额是否完整;
  (四)对计提的借款利息实施分析程序,评价应付外汇利息本年发生额的合理,并确定其对经常项目差额的影响;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收外汇资本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外汇资本增减变动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检查外汇资本增减变动金额与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载明的金额是否相符;
  (二)检查本年是否发生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的情况;如果发生,则获取相关文件,检查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后的填列金额是否正确,同时检查资产方相应项目填列信息的一致;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如果被审核单位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重新计算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如果被审核单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相关编报有效实施测试的基础上,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实质分析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一条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核单位调整相关项目的本年期末数,并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收支情况表附注内容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对于对外担保本年变动及余额,应当结合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针对对外担保实施的审计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对于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应当根据已审计会计报表,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对于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比率,应当根据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结果,检查填列数是否正确。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核单位当局按照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获取书面声明。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形成工作记录。
   第四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考虑在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审计工作及相应审计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意见段;
  (六)对审核报告分发使用的限制说明;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或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第二十七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第二十九条 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已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名称和日期;
  (二)被审核单位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检查记录和文件、询问以及实施分析程序;
  (三)审核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三十一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审核工作得出的结果,参照《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有关规定的情形,或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重大错报且已在本年作出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外汇收支情况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说明,审核报告仅供被审核单位向国家外汇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三十六条 审核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当局签署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日期,且通常不早于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后附已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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