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第二年报

鸡冻不如行动
  •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7136

首页>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第二年报

5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那个花开不败的夏天那些一区不复返的瞬间

已采纳

会计考试分为两条路路。第一,是考从业资格,就是先考会计证,然后过两年考初级职称,就是助理会计师或者过5年直接考中级职称,就是会计师。第二,大专毕业后直接考注册会计师,这个不需要会计证第一条路的会计师只能做帐,即使审计也只是做个助理,第二条路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做帐也可以做审计,是目前唯一能在国内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这些考试每年在国内都举行一次,会计证是每年9-10月份报名,次年的3月左右考试,初级和中级职称是每年的10-11月份报名,次年的5月考试。注册会计师是每年3-4月报名,9月的第三个周末考试,12月出成绩。

141评论

我久溺深海你救吗我隔岸观火你痛吗

第一:二个专业方向不同,我开始读的会计专业后来转成注册会计师专业的。
第二:不用按顺序来,只要你符合报考条件可以直接报考注册会计师。
第三:可以考。
第四:学的好的1-3年,(1年的极其少)一般4,5年。
第五:我在江西财经大学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读的,很不错。我们班现在有5,6个考出来的,其他的还在努力,呵呵。

47评论

没有票子怎能留住马子

一、考试时间

综合阶段考试:

2022年10月11日,8:30-12:0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14:00-17:3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专业阶段考试:

2022年10月11  日适用于部分考区 ,08:30-11:30 会计第一场;13:00-15:00 税法第一场;16:30-18:30 经济法第一场。

2022年10月17日,08:30-11:30 会计第二场;13:00-15:00 税法第二场;17:00-19:00 经济法第二场。

2022年10月18日,08:30-11:00 审计;13:00-15:30 财务成本;17:00-19:00 公司战略与风险。

二、考试地点

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考区。

扩展资料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2022年9月10日,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发布《关于取消2022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宣布取消2022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附件)

22评论

放贱

楼主 是要这个吗?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

  2022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 国令第十三号公布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第五条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指导。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门备案。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 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门备案。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审批机关重新。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制定,并报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指导、的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
  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
  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同意后报门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 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83评论

固执旳大男亽偏执旳小女亽

一般2-3年都能完成注会。
释:
第一阶段,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公司战略与风险、经济法、税法等6科。
第二阶段,设综合1科。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各科目均不设英文附加题。 调整成绩有效期
第一阶段的单科合格成绩5年有效。对在连续5年内取得第一阶段6个科目
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专业阶段合格证。
第二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后5年内完成。对取得第二阶段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全科合格证。

拿到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要经过两年审计工作经验,换取执业注册会计师证。

注: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2022年起,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籍公民可以报名参加中华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a、具有中华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b、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c、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合格成绩凭证。
注:有些地区大学本科三、四年级同学也可以报名,但是具体情况由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掌握。
被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或者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均不得报名参加。

6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