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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别
1、审计主体不同。
审计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的主体是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及人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体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2、法律依据和审计准则不同。
审计主要依据《中华人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主要依据《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依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3、审计的不同。
审计和内部审计是单向;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双向。
4、审计方式不同。
审计和内部审计是授权审计;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委托审计。
5、审计的对象不同。
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同级国家及其相关机构;内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本单位主要领导及其相应层;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委托单位即一切营利及非营利单位。
6、审计服务的有偿不同。
审计和内部审计是无偿审计;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有偿审计。
7、审计实施的手段不同。
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发表审计处理意见,如被审计单位拒不采纳,审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注册会计师审计根据其审计结论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见,以合理保证审计报告使用人确定已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内部审计根据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二、联系
1、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都是审计工作并共同构成审计体系,相互不可替代。
2、三者的工作方法具有一致。
3、外部审计的结果对内部审计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4、三种审计的结果对内部审计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外部审计可以使用内部审计的结果。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之间的审计结果也可以互相参考,以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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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规范的定义:是指审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审计责任的定义: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和审计职业责任。
审计规范的作用:
审计规范有利于审计法规的具体化
审计法规有利于规范审计行为
审计规范有利于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审计规范是判别审计责任的重要依据
审计责任的法律构成:
适格的行为主体,即承担审计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参与审计活动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组织和个人,凡参与审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可构成审计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及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与助理人员等;
行为主体存在过错,即行为主体的存在过错或舞弊行为;
行为违法,即行为主体的过错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业务约定的规定;
有损害事实,即对他方当事人已经造成了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即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确定对某一特定损害是否应由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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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法律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等。
注册会计师团体
成立于2022年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领导下的一个全国协会,也是中国唯一的会计职业团体。一方面,它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另一方面,它又是联系机关和注册会计师的桥梁和纽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服务协商和,如制定职业道德规范,会员遵守、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和工作制度,并会员执行,受委托组织注册会计师的考试、考核,办理执业登记等。
注册会计师人员
中国从事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相对而言,注册会计师的控制高于注册审计师。
特点
(1)历史短、规模小、人员少。
(2)在全国审计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民间审计人员分为注册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两种。
(4)发展速度快。
(5)民间审计。
牵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审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联合审计;
二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不重要;
三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
当多个本身不重要的组成部分累计起来变得重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本准则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主审注册会计师,是指当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含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时,负责对该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除主审注册会计师以外的,负责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出具审计报告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组成部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分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资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其财务信息包含在由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中。
第四条 当主审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将如何影响审计。
第二章 接受委托担任主审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工作的参与程度是否足以担当主审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部分的重要;
二主审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业务的了解程度;
三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对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实施本准则规定的追加程序,使得主审注册会计师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对组成部分的审计。
第三章 主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
第六条 当计划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他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体业务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否满足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需要。
第八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其他注册会计师获取书面声明:
一其他注册会计师遵守与被审计单位和组成部分保持的要求;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遵守会计、审计等有关规定和编制报告的要求。
第九条 如果拟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报告,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的初始计划阶段对双方的配合作出充分安排,并将有关重要事项告知其他注册会计师,包括需要特别考虑的审计领域、识别被审计单位与组成部分之间交易的审计程序以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等。
第十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讨论其运用的审计程序,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的书面摘要,或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遵守了适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不实施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注册会计师得出的重大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和组成部分层讨论影响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审计结论或其他事项,并考虑是否对组成部分的会计记录或财务信息实施追加程序。此类程序可视具体情况由主审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
第十四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组成部分对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程度、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名称,以及所得出的组成部分不重要的结论。
主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时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结论。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之间的配合
第十五条 在知悉主审注册会计师拟利用其工作后,其他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主审注册会计师配合。
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无法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应当告知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主审注册会计师注意到可能影响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事项,应当告知其他注册会计师。
第五章 出具审计报告的考虑
第十六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十七条 如果主审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且无法对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充分的追加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或拟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导致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事项的质和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对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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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4-24英国注册会计师责任英国注册会计师业务主要包括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两种业务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背道而驰,会引发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英国的法律规定,审计业务的重要高于非审计业务,国家会介入对业务的调整,注册会计师的在其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主体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相关。在合伙形式中,所有合伙人都是责任承担的主体;在公司制中,责任承担人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合伙中,责任承担人是有限责任合伙,但负有个人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也可能会成为责任主体。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对于委托人是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的竞合,对于第三人是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但是注册会计师是在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上进行业务展开的,当注册会计师出现过错时,首先可能是委托人出现过错,其过错的分担与注册会计师的过错程度有关。当委托人的层集体舞弊到一定程度时,这个行为会被认定是委托人或第三人过错。这时如果注册会计师再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委托人或第三人应与注册会计师承担连带责任;而注册会计师仅只是一般过失时,其与委托人或第三人承担按份责任。我国应当学习英国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体系精神,对注册会计师、责任主体以及请求权主体进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应向有限责任合伙发展,但现阶段应采用合伙形式。请求权人除了委托人,还应当包括可预见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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