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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抽样风险是指由于某些与样本规模无关的因素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错误结论的可能。 非抽样风险包括审计风险中不是由抽样所导致的所有风险。注册会计师即使对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的所有项目实施某种审计程序,也可能仍未能发现重大错报或控制失效。
一、含义:
二、在审计过程中,可能导致非抽样风险的原因包括下列情况:
注册会计师选择的总体不适合于测试目标。
注册会计师未能适当地定义控制偏差或错报,导致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样本中存在的偏差或错报。
注册会计师选择了不适于实现特定目标的审计程序。例如,注册会计师依赖应收账款函证来揭露未入账的应收账款。
注册会计师未能适当地评价审计发现的情况。例如,注册会计师错误解读审计证据导致没有发现误差;对所发现误差的重要的判断有误,从而忽略了质十分重要的误差,也可能导致得出不恰当的结论。
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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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注册会计师张刚在审计大华公司2022年度会计报表将近结束时,大华公司财务主管提出不必抽查2022年付款凭证来证实2022年度的会计记录,其理由如下:2022年度的有些发票因收到太迟,不能记入12月份的付款记账凭证,公司已经全部用转账分录入账;年后由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了抽查;公司愿意提供无漏记负债业务的说明书。
通过对案例一的分析,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注册会计师张刚在执行抽查未入账债务程序时是否可以因客户已利用转账分录将2022年迟收发票入账的事实而改变原定的审计程序?是否因客户愿意提供无漏记债务说明书而受影响?可否因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而取消或减少审计程序?
委托人对迟收账单以转账方式入账,简化了注册会计师对未入账债务的抽查,也减少了进一步调整的可能,但这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抽查2022年度付款记账凭证。这种抽查与委托人自信十分完整、正确的报表们需审核的理由是相同的。
客户提供的无漏记债务说明书不能作为正当审计程序,仅提供给注册会计师额外的保证,作为内部证据,其证明力较弱,故无法减轻注册会计师应抽查的责任。
如果注册会计师已查明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合理的,并且已抽查了未入账的债务,在和内部审计人员讨论其程序的质、时间、范围并审阅其工作底稿后,注册会计师可减少本身拟进行的未入账债务抽查工作,绝不能取消抽查工作。
注册会计师未入账债务,还可以通过如下途径:(1)未归档的购货发票;(2)客户以前年度未曾核定的所得税结算申报表;(3)与客户商讨;(4)客户当局的声明书;(5)与上年账户余额相比较;(6)期后对期内相关付款的审核;(7)现有契约、合同、议事录、律师的账单和信件往来;(8)主要供货商的信件往来;(9)抽查截止日期的有关账户,如存货、固定资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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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应对审计错报负一定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应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这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如果未能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应负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能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
1.违约
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达到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要求的行为,主要包括:未能完成委托业务;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未能遵守客户事先声明的保密要求。
2.过失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因缺少其应有的合理的职业谨慎而导致审计失败的行为。过失的基本特征是非故意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过失责任。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即一般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导致审计失败。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业务或事项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守专业标准或严重违背审计准则而导致审计失败。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根本没有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即为重大过失。
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双方共同的责任而导致的审计失败,即对他人过失,受害者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比如:被审计单位未能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编制纳税申报表所必要的信息,后来又指控注册会计师未能妥当地编制纳税申报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判定被审计单位有共同过失。
“重要”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有助于区别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常规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但因疏忽未能发现就可能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有多处错报事项,每一处都不算重大,但综合起来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却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这些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这一般被认为存在普通过失;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注册会计师应调整实质测试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获合理确信发现由此产生的会计报表的重要错报、漏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质;如果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却由于内部职工串通舞弊,导致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失效,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或只存在普通过失。
3.欺诈
欺诈是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他人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行为。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许多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
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并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在实务中也往往难以界定。前面提到了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具体到每一个案例则由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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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一、重要在审计实施阶段的运用1、审计重要水平与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中,一般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在抽样审计的情况下,重要是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证据充分(证据数量)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重要水平愈低,所需的证据数量愈多,重要水平愈高,所需的证据数量愈少。注册会计师在运用抽样技术进行审计时,存在两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即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审计对象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抽样风险与样本量成反比,样本量越大,抽样风险越低。非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因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或方法,误解审计证据等而未能发现重大误差的可能。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抽样中必须根据计划的或修正的审计重要水平,合理确定审计抽样的样本量,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提高审计外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2、审计重要水平与审计程序之间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施阶段应根据审计目标,考虑影响审计重要水平的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审计程序,以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效果。随着审计过程的推进,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评价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水平是否仍然合理,并根据具体环境的变化或在审计执行过程中进一步获取的信息,修正计划的重要水平,进而修改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水平,则审计风险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来控制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采用的方法主要有:(1)如有可能,通过扩大控制测试范围或实施追加的控制测试,降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支持降低后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2)通过修改计划实施的实质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降低检查风险。经过判断或重新执行更多的审计程序,收集更多的审计证据之后,如果认为审计程序足够充分,则再直接将尚未更正错报汇总与评价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水平进行比较。尚未更正错报与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水平相比,可能出现两种情况:(1)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低于重要水平(并且特定项目的尚未更正错报也低于考虑其质所设定的更低的重要水平,下同)。 如果尚未更正错报汇总数低于重要水平,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重大,注册会计师可以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超过或接近重要水平。如果尚未更正错报汇总数超过了重要水平,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通过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或要求层调整财务报表降低审计风险。在任何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要求层就已识别的错报调整财务报表。如果层拒绝调整财务报表,并且扩大审计程序范围的结果不能使注册会计师认为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不重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已识别但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接近重要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汇总数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报是否可能超过重要水平,并考虑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或要求层调整财务报表降低审计风险。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幸福快乐每一天!ÿÿÿ更多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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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审计实务第2号——建议书》(以下简称实务2)规定: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从定义来看,建议书描述的重大控制缺陷可能会导致会计报表的错报或者漏报,从而影响审计意见的准确,因此在出具建议书时,注册会计师要充分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一方面,可能存在审计意见不准确的风险,如建议书提到的已被利用的重大缺陷,是否导致会计报表出现未调整的重大差错、而审计报告未加以披露的风险;另一方面,可能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足从而导致审计证据不足的风险,如建议书提到的可能会被利用的重大控制缺陷,而未履行充分、完整的审计程序,只是以较小、具有代表的样本量,或者用其他测试来替代应履行的实质测试。通过下面的案例1,可进一步证实当发现重大控制缺陷时,注册会计师潜在的风险。
案例1:注册会计师甲在建议书中提到,A公司银行存款的对账工作由出纳完成,出纳从银行取回对账单,并编制余额调节表。会计仅对调节表进行了简单复核,未对未达账项进行认真的审核。注册会计师建议A公司派的第三人认真完成银行的对账工作。两个月后,A公司拟采纳注册会计师的建议时发现出纳潜逃,在会计对账后才知道,出纳已通过盗盖公章的方式多次私开支票,至对账日累计未归还金额高达500万元,其中截至年报审计的期末时点,已造成350万元资金亏空。A公司层认为,注册会计师甲明知该公司银行对账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在审计中,对账单的审核和银行询证等审计程序仍完全依赖出纳完成,没有派人参与函证,对账单的审核也过于草率,从而使得层未能及时发现出纳舞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重大过失责任。其后经律师协调,强调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不同,免除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是,该事项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甲的执业信誉,了与相关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