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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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
  CSA 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CSA 1111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CSA 1121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CSA 1131审计工作底稿
  CSA 1141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CSA 1142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CSA 1151与治理层的沟通
  CSA 1152向治理层和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CSA 1153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CSA 1201计划审计工作
  CSA 1211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CSA 1221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
  CSA 1231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CSA 1241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CSA 1251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CSA 1301审计证据
  CSA 1311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CSA 1312函证
  CSA 1313分析程序
  CSA 1314审计抽样
  CSA 1321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
  CSA 1323关联方
  CSA 1324持续经营
  CSA 1331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CSA 1332期后事项
  CSA 1341书面声明
  CSA 1401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CSA 1411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CSA 1421利用专家的工作
  CSA 1501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CSA 1502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CSA 1503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CSA 1511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CSA 1521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
  CSA 1601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CSA 1603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
  CSA 1604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CSQC 5101质量控制准则
  2.财会[2022]4号文中废止的35项准则名称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1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1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1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2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2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2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2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2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2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层声明
  2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2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2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2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3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3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3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3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3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35.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18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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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审计的关系
  两者的联系:相对于审计的客体,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均是外部审计,都具有较强的
  两者的区别:
  审计目标不同
  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和公允进行审计。
  审计标准不同
  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进行审计。
  经费或收入来源不同
  审计:审计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由同级人民予以保证。
  注册会计师审计: 审计收入来源于审计客户,与审计客户协商确定。
  取证权限不同
  审计: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并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的取证有赖于被审计单位配合和协助,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没有行政强制力。
  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
  审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规行为做出审计处理决定。
  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错弊,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没有行政强制力。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限制,注册会计师应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
  1.审计目标不同
  内部审计:对组织内部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合法和有效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合法和公允进行审计。
  不同
  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较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者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层的领导和制约,较强。
  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
  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以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标准不同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遵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审计时间不同
  内部审计:通常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可随时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一次。
  两者的联系:
  1.由于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部分,外部审计就须对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进行了解。
  2.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注册会计师审计可以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
  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可以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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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审计的关系
  两者的联系:相对于审计的客体,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均是外部审计,都具有较强的
  两者的区别:
  审计目标不同
  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和公允进行审计。
  审计标准不同
  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进行审计。
  经费或收入来源不同
  审计:审计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由同级人民予以保证。
  注册会计师审计:
审计收入来源于审计客户,与审计客户协商确定。
  取证权限不同
  审计: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并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的取证有赖于被审计单位配合和协助,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没有行政强制力。
  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
  审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规行为做出审计处理决定。
  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错弊,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没有行政强制力。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限制,注册会计师应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
  1.审计目标不同
  内部审计:对组织内部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合法和有效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合法和公允进行审计。
  不同
  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较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者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层的领导和制约,较强。
  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
  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以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标准不同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遵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审计时间不同
  内部审计:通常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可随时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一次。
  两者的联系:
  1.由于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部分,外部审计就须对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进行了解。
  2.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注册会计师审计可以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
  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可以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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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都是狗会闻着骚味走

这3个业务分别是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审计的区别:
1、审计目标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合法和公允进行审计。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
2、审计标准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进行审计。审计是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进行审计。
3、经费或收入来源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收入来源于审计客户,与审计客户协商确定。 审计的审计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由同级人民予以保证。
4、取证权限不同:注册会计师的取证有赖于被审计单位配合和协助,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没有行政强制力。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并提供相关资料。
5、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错弊,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没有行政强制力。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限制,注册会计师应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规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决定。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区别
1、审计目标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合法和公允进行审计。 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审计。
2、 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者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当局的领导和制约,较强。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较弱。
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注册会计师以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
4、审计标准不同: 注册会计师遵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
5、审计时间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一次。内部审计通常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可随时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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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审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联合审计;

  二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不重要;

  三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

  当多个本身不重要的组成部分累计起来变得重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本准则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主审注册会计师,是指当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含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时,负责对该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除主审注册会计师以外的,负责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出具审计报告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组成部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分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资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其财务信息包含在由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中。

  第四条 当主审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将如何影响审计。

  第二章 接受委托担任主审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工作的参与程度是否足以担当主审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部分的重要;

  二主审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业务的了解程度;

  三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对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实施本准则规定的追加程序,使得主审注册会计师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对组成部分的审计。

  第三章 主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

  第六条 当计划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他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体业务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否满足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需要。

  第八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其他注册会计师获取书面声明:

  一其他注册会计师遵守与被审计单位和组成部分保持的要求;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遵守会计、审计等有关规定和编制报告的要求。

  第九条 如果拟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报告,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的初始计划阶段对双方的配合作出充分安排,并将有关重要事项告知其他注册会计师,包括需要特别考虑的审计领域、识别被审计单位与组成部分之间交易的审计程序以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等。

  第十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讨论其运用的审计程序,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的书面摘要,或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遵守了适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不实施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注册会计师得出的重大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和组成部分层讨论影响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审计结论或其他事项,并考虑是否对组成部分的会计记录或财务信息实施追加程序。此类程序可视具体情况由主审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

  第十四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组成部分对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程度、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名称,以及所得出的组成部分不重要的结论。

  主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时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结论。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之间的配合

  第十五条 在知悉主审注册会计师拟利用其工作后,其他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主审注册会计师配合。

  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无法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应当告知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主审注册会计师注意到可能影响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事项,应当告知其他注册会计师。

  第五章 出具审计报告的考虑

  第十六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十七条 如果主审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且无法对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充分的追加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或拟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导致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事项的质和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对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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