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编号规则

你若流泪我来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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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解析: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1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2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执行了审计工作。除上述目的外,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还可以实现下列目的:1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2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施行指导、与复核审计工作的责任;3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4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5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实施质量复核与检查;6便于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职业质量检查。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不是为了方便后任查阅,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
【知识点】工作底稿的编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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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碧不及我心凉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B股公司应当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其财务报告,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以中国会计准则核算、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的净利润、净资产值及差异调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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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得是相爱后的不离不弃

如果你所指“2022年准备关门歇业”是被审计单位最高权利机构依据章程或经营现状等做出的明确规划,且目前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则可以据此判定被审计单位在可以预期的未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通常指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不再持续经营。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是持续经营假设,根据第1324号审计准则及其指南的规定,如果财务报表已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但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认为层在财务报表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适当的,则无论财务报表对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不适当是否作出披露,注册会计师均应发表否定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格式和披露要求参阅第1502号审计准则及其指南。

如果需要避免前述原因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被层可能被要求或自愿选择按照其他会计基础(如清算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可以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前提是注册会计师确定其他会计基础在具体情况下是可接受的编制基础。如果财务报表对其采用的会计基础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对这些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但可能认为按照第1503号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是适当或必要的,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其他会计基础及其使用理由。强调事项段的披露格式和要求参阅第1503号、第1324号审计准则及其指南。

前述非持续经营情况下编制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中,关于编制基础的应用何披露应关注以下事项:
1、不能称为“非持续经营基础”,而应当称为“附注**所述编制基础”;
2、各项资产、负债的计量基础。如果以可变现净值基础计量的,则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
3、对资产和负债不再按流动大小归类为流动资产(负债)和非流动资产(负债);
4、考虑是否可能因即将进行清算和注销而承担重大的额外负债(包括员工遣散费、解除购销合同的违约补偿等);
5、考虑比较数据对信息使用者而言是否具有决策相关,相应确定是否需要列报前期比较数据;如需列报,则前期比较数据的列报方式;
6、“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部分对会计政策的披露也应当随着编制基础的特殊处理而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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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于霜枝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1开头的四位数排序,质量控制准则等就不是1开头的了,有一定的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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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忍心讲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以及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

第四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层,应当理解为层和治理层(如适用)。

第三章 目标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
(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
(二) 确认注册会计师和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审计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 确定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
(二)就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层达成一致意见。
层的责任包括: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如果层或治理层在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审计工作的范围施加限制, 以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种限制将导致其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八条 如果审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层沟通。在下列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拟议的审计业务:
(一)除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
(二) 注册会计师未能与层达成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提及的一致意见。

第二节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层的责任;
(四)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五)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第十一条 如果法律法规足够详细地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除了记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的事实外,不必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记录于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层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似, 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可能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如果等同,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法律法规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层的责任;如果不等同,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这些责任。

第三节 连续审计

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要求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 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条款。

第四节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第十四条 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第十五条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如果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层就新的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并记录于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二)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机构等报告该事项。

第五节 业务承接时的其他考虑

第十八条 如果相关部门对涉及财务会计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确定该补充规定是否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冲突。
如果存在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层沟通补充规定的质,并就下列事项之一达成一致意见:
(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能否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
(二) 对财务报表中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描述是否可以作出相应修改。
如果无法采取上述任何措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九条 如果相关部门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一)层同意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以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使用者关注额外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中不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等措辞,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条 如果不具备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但相关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财务报表误导的质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适当提及该事项。

第二十一条 如果相关部门规定的审计报告的结构或措辞与审计准则要求的明显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从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的保证;
(二)如果可能存在误解,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是否能够减轻这种误解。
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的误解,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按照相关部门的这类规定执行的审计工作, 并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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