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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 第="" 1=""><职业道德守则>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 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 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的可能,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 <%E8%BF%91%E4%BA%B2%E5%B1%9E&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涉密信息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很高想为您回答,祝您生活愉快! 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你好!这里有会计师职责,可以参考 中国注册会计师 <%E4%B8%AD%E5%9B%BD%E6%B3%A8%E5%86%8C%E4%%9A%E8%AE%A1%E5%B8%88&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职业道德守则 第 1 号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E4%B8%AD%E5%9B%BD%E6%B3%A8%E5%86%8C%E4%%9A%E8%AE%A1%E5%B8%88&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E7%A4%BE%E4%%9A%E8%B4%A3%E4%BB%BB&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维 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 <%E9%81%93%E5%BE%B7%E8%A7%84%E8%8C%83&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的可能,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 <%E8%BF%91%E4%BA%B2%E5%B1%9E&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E8%81%8C%E4%B8%9A%E9%81%93%E5%BE%B7%E8%A7%84%E8%8C%83&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涉密信息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 <%E5%88%A9%E5%AE%B3%E5%85%B3%E7%B3%BB%E4%BA%BA&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利 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 <%E4%BF%A1%E6%81%AF%E6%8A%AB%E9%9C%B2&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很高想为您回答,祝您生活愉快! 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中国注册会计师 <%E4%B8%AD%E5%9B%BD%E6%B3%A8%E5%86%8C%E4%%9A%E8%AE%A1%E5%B8%88&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职业道德守则 第 1 号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E4%B8%AD%E5%9B%BD%E6%B3%A8%E5%86%8C%E4%%9A%E8%AE%A1%E5%B8%88&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E7%A4%BE%E4%%9A%E8%B4%A3%E4%BB%BB&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维 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 <%E9%81%93%E5%BE%B7%E8%A7%84%E8%8C%83&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的可能,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 <%E8%BF%91%E4%BA%B2%E5%B1%9E&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E8%81%8C%E4%B8%9A%E9%81%93%E5%BE%B7%E8%A7%84%E8%8C%83&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涉密信息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 <%E5%88%A9%E5%AE%B3%E5%85%B3%E7%B3%BB%E4%BA%BA&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利 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 <%E4%BF%A1%E6%81%AF%E6%8A%AB%E9%9C%B2&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很高想为您回答,祝您生活愉快! 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第三条注册会计……
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利用自己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二保密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客户、拟接受的客户、受雇的工作单位、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三无意的对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的可能,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的可能。
四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精准掌握
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利用自己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二保密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客户、拟接受的客户、受雇的工作单位、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三无意的对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的可能,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的可能。
四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精准掌握
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相关问答
注册会计师涉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