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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以上人民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处罚工作,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罚款;(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五)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六)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第五条对事务所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罚款;(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五)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六)撤销事务所。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予以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予以警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要求执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借用本人的名义申办事务所,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务所申报年检或执业,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情节严重的,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向客户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拒绝、阻挠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调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六条事务所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撤销事务所。
第十七条事务所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予以警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撤销事务所。
第十八条事务所内部质量混乱,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要求执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九条事务所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招揽业务,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一)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分成、支付回扣、佣金或介绍费等;(三)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四)降价收费。
第二十条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或允许本所注册会计师同时在其他事务所执行业务,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二十一条事务所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予以警告。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二十三条事务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撤销其分支机构。
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不加或不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达不到法定的办所条件,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最长12个月的限期内达到条件;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予以暂停执业,暂停执业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撤销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达不到有关执业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最长12个月的限期内达到条件,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予以暂停执业;暂停执业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事务所拒绝、阻挠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调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有本办法所列的违法行为,除按规定给予其他处罚外,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事务所负责人,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其他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应责成事务所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行为;(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质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四)违法行为发生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销毁证据材料,阻挠检查、调查;(五)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
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违法行为;(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四)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门负责管辖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门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报请指定管辖。
第三十四条在必要时可直接办理省级人民门管辖范围的有关案件。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有权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进行检查、调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调查。第三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提出处罚意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门批准后,由门作出处罚决定。
省级人民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门作出暂停执业、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事务所和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要求听证的,省级以上人民门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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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如下:
1、律师执业,根据《律师执业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二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律师职业,虽有过失犯罪例外规定,但在实际作中,都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即使过失犯罪,也难以从事律师执业。
2、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受到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满五年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格,如果取得资格也先注销,刑满五年以后重新实习两年,这基本上断了一个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前程。
3、大型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也会刑事犯罪记录,甚至买房子女入学也会对有刑事犯罪记录明里暗里设定限制条件。
4、如果子女要入伍考军校,父母的犯罪记录对他们的政治都有一定影响。
5、、警察、事业单位、银行等单位对用人的招聘也十分严格,对具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也是限制极大。
6、证券行业,比较特殊,尤其是是从事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技术的人员要求就更严格,很多证券股票的商业机密一旦泄露后果可想而知。因此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技术规范(试行) 明文规定:禁止录用有犯罪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人员从事证券行业计算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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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处罚:
对会计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省级以上人民府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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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罚款应该是罚金吧?如果是被判罪名成立,刑罚是罚金的话,就会有犯罪记录,如果不在2022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后判决的话无法封存该记录。对工作出国原则上没什么影响,但有的地区国家要求签证时提供无刑事犯罪证明,就不可以了。根据注册会计师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有一种有期徒刑叫九年义务
首先要明确,坐过牢相当于有刑事犯罪记录,刑事犯罪记录对一个人的影响有多大,首先是职业限制,其次是其他无形限制。
首先谈一下职业限制,比如律师执业,根据《律师执业条例》第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二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律师职业,虽有过失犯罪例外规定,但在实际作中,都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即使过失犯罪,也难以从事律师执业。
另外《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
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
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
满五年的;
(五)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受到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满五年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格,如果取得资格也先注销,刑满五年以后重新实习两年,这基本上断了一个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前程。
不光如此,不少大型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也会刑事犯罪记录,甚至买房子女入学也会对有刑事犯罪记录明里暗里设定限制条件,如果子女要入伍考军校,父母的犯罪记录对他们的政治都有一定影响。
尽管这些限制并不都是公平合理,但确实对坐过牢的人影响甚深,所以,我们还是遵纪守法,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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