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该考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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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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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识别出层变更了会计估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及会计处理的适当:
 (一)考虑层作出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层作出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可能包括:
  (1)以前年度据以作出会计估计的基础信息发生了变化。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层所声称的这些变化是否确实发生,导致层作出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原因或事项是什么,相比以前年度发生了哪些变化,层作出的会计估计变更是否反映了该变化等。
  (2)层取得了新的信息或积累了更多经验。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这些新的信息和经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来源是否可靠,以及这些信息是否确实为自上期财务报表日之后才出现或可能获取的新信息,并且需要考虑这些新信息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了解一致。同时,如果这些信息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则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考虑上期财务报表中会计估计的确认或披露是否恰当。
  (3)相关法律法规引起的会计估计变更。例如,某从事化工行业的被审计单位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按照以前年度的法律法规,被审计单位只需要对污染进行清理,而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该被审计单位不但需要对污染进行清理,还可能需要对受此影响的居民进行赔偿,此时层在作出会计()估计时还需要考虑相关赔偿义务的影响。
  考虑层作出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和依据时,应当判断层是否存在滥用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如层未严格区分会计估计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试图通过滥用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
  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与同行业类似或相关的会计估计进行比较,从不同的角度评价层进行会计估计变更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当然,如果注册会计师注意到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外部或内部环境发生了变化,但层并未对相关会计估计作出变更,注册会计师也需要关注层不对这些会计估计作出变更是否合理。
  (二考虑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是否提供有关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计证据
  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有时可能提供有关会计估计(包括其变更)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这类期后事项的复核可能会减少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评价被审计单位会计估计变更合理的工作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获取有关该事项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可能没有必要对会计估计(包括其变更)实施其他追加的审计程序。例如,资产负债表日后涉及诉讼的终审判决结果可能为资产负债表日未决诉讼的预计负债重新估计的金额提供直接的审计证据,从而没有必要针对相关会计估计变更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三考虑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以及相关披露是否充分、完整
  针对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的内容包括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变更的时点;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金额,以及对其他各项目的影响金额;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不能确定的,层是否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注册会计师需要结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确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披露是否充分、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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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晚安按入我心

当识别出层变更了会计估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及会计处理的适当:

(一)考虑层作出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层作出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可能包括:

(1)以前年度据以作出会计估计的基础信息发生了变化。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层所声称的这些变化是否确实发生,导致层作出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原因或事项是什么,相比以前年度发生了哪些变化,层作出的会计估计变更是否反映了该变化等。

(2)层取得了新的信息或积累了更多经验。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这些新的信息和经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来源是否可靠,以及这些信息是否确实为自上期财务报表日之后才出现或可能获取的新信息,并且需要考虑这些新信息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了解一致。同时,如果这些信息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则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考虑上期财务报表中会计估计的确认或披露是否恰当。

(3)相关法律法规引起的会计估计变更。例如,某从事化工行业的被审计单位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按照以前年度的法律法规,被审计单位只需要对污染进行清理,而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该被审计单位不但需要对污染进行清理,还可能需要对受此影响的居民进行赔偿,此时层在作出会计估计时还需要考虑相关赔偿义务的影响。

考虑层作出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和依据时,应当判断层是否存在滥用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如层未严格区分会计估计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试图通过滥用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

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与同行业类似或相关的会计估计进行比较,从不同的角度评价层进行会计估计变更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当然,如果注册会计师注意到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外部或内部环境发生了变化,但层并未对相关会计估计作出变更,注册会计师也需要关注层不对这些会计估计作出变更是否合理。

(二考虑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是否提供有关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计证据

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有时可能提供有关会计估计(包括其变更)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这类期后事项的复核可能会减少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评价被审计单位会计估计变更合理的工作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获取有关该事项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可能没有必要对会计估计(包括其变更)实施其他追加的审计程序。例如,资产负债表日后涉及诉讼的终审判决结果可能为资产负债表日未决诉讼的预计负债重新估计的金额提供直接的审计证据,从而没有必要针对相关会计估计变更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三考虑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以及相关披露是否充分、完整

针对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的内容包括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变更的时点;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金额,以及对其他各项目的影响金额;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不能确定的,层是否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注册会计师需要结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确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披露是否充分、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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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千骨

回答特别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的、根据判断认为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1风险的质;2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包括该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多项错报;3发生的可能。在确定风险的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1风险是否属于舞弊风险;2风险是否与近期经济环境、会计处理方法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相关,因而需要特别关注;3交易的复杂程度;4风险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5财务信息计量的主观程度,特别是计量结果是否具有高度不确定;6风险是否涉及异常或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提问最后的出的结论是什么回答由于与重大非常规交易或判断事项相关的风险很少受到日常控制的约束,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针对该特别风险设计和实施了控制更多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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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字情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并非职称考试。取得该资格的人,一旦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就要承担较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执行公司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仅要鉴证一个公司是否遵循了法律、法规和制度,而且要判定其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真实、公允和一贯原则,并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重要的社会责任决定了考试的入门标准,因此,比起其他会计职称考试来,注册会计师的难度会大些。其难度定位在注册会计师应掌握的基本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上。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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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喂过狗

在国外,审计准则也叫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P),是由民间机构(一般是执业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在中国,审计准则是否仅是一种民间机构颁布的行业标准呢?《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门批准后施行”。可见,中国审计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同时,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一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二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的“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42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条文中可以清晰看出,《注册会计师法》已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明知委托人……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该预见到客户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矛盾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疏忽大意”。
显然,法官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产生的情况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对这种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导致法官偏离了审计准则。
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脱离了审计准则来判断一个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过失是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也是与审计这种制度安排相背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准则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如行政规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为一个社会规范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因此,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积极阶段,迫切需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来保障。而审计准则正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保障。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审计制度最大的悲衰。那么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应有的法律权威呢?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也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随着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口袋也越来越“深”,在部分司法实践偏离《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部规定整个审计制度的实体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审计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率的功能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自从最高人民56号文发布后就显然相当迫切,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司法会计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设立一个审计司法鉴定,请的专门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也可从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虑。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职业关注的标准,审计准则应该经得起当庭质证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从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来考虑,更不是简单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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