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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6层。
2022年10月,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成立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SHANGHA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英文缩写SHICPA)]。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市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监事会在会员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现有29人,内设行政部、综合部、注册部、部、考试培训部和行业党委办公室等6个部门。
协会共设立财务委员会、《上海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注册委员会、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及专业技术委员会等9个委员会支持行业工作。
2022年,协会创办内刊《上海注册会计师》。
2022年,协会建立“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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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州也都拥有自己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功能类似,各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州注册会计师的自律组织,对会员进行自律 和服务。州协会的基本职能包括 : 推动制定有关本州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相关法规 ; 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合作,负责本州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业互查 ; 开展后续教育和培训 ; 实施行业惩罚和纪律措施等。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有一个独到之处在于,它们十分重视为占会员近半数的非执业会员的服务,这类会员有很例在公司、部门担 任职务,许多州协会都设有CFO培训中心,为非执业会员提供最新的知识培训。
与联邦体制相对应,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州协会的章 程,行使职能,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分会,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各州协会的工作给予一定的指导,并相互合作、协助。在美 国,注册会计师往往自愿加入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中之一是注册会计师协会,另一个则是执业所在州的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委员会
由于是联邦体制和早先已形成的律师、医师等行业模式的影响,各州之间的立法和行政又相互,互不兼容,注协没法仿效英国,由协会颁布通行全国的执业会计师的注册证书,而是在20世纪初期开始,各州根 据本州的立法权,相继颁布了本州的法律,设立会计委员会,负责本州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注册。州会计委员会在质上属于法律授权组织,即法定组织; 其运转经费来源于从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依法收取的注册费等费用,而不需要纳税人负担。州会计委员会的组成由州会计师法予以规定,其成员多由州长任命,一般 12或23以上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州会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该注册在州当地才有效。
全国联合会(NASBA)
鉴于注册由各个州实施,而会计服务市场又是全国的市场这样一个矛盾,在AICPA的推动下,各州会计委员会成立了州会计委员会全国联合会 (NASBA),它是一个协调组织。2022年,NASBA与AICPA共同出台了《统一会计师法案》(UAA),该法案不是国会通过的联邦法,只是 NASBA和AICPA在全国各州推广的会计师法的范本。该法案已被绝大多数州会计委员会认同并以不同方式落实。
往旧
拥护《中华人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主要包括执业会员(即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此外还可能包括荣誉会员。
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一定时间后,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方可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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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登录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网站上,然后点注册按钮就行,与其它网站注册流程差不多一样的,就按上面的提示填写需要填写的东西,一步步按提示作就没问题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机构。
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信息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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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无该项规定,但实际作情况,请咨询所属注协。
【法规标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
【类别】会计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会协[2022]105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其他机构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唯一标志】1118
【全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
(会协[2022]105号)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各地方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转所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2: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说明
附件1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地方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八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
第九条 地方注协应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地方注协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地方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地方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地方注协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注协;
(三)地方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地方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负责。
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网()中完成转所作。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信息()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 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会协[2022]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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