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冠情兽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所是2022-10-29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中环广场东区A单元403号。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4027332047A,企业法人周红霞,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所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资产评估。(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651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5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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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远:李春江(辽宁)
王仕鹏、周鹏(辽宁)杜锋(新疆)刘晓宇、隋岩(吉林)苏伟(山东)陈大伟(黑龙江)
董瀚麟(内蒙古)任骏飞(山西)王征(河北)朱芳雨(广西)陈江华(广东)
八一双鹿:阿的江(新疆)
姚锴夫、张博(辽宁)莫科(吉林)李可(河北)王中光(山东)王磊(河南)丰磊(山西)
陈可、王治郅、胡克、吴谦、许晋龙(北京)肖克来提(新疆)德勒黑(内蒙古)许钟豪(广西)张骋宇(江苏)
江苏德玛斯特:徐强
唐正东、胡雪峰、易立、孟达、杨力、韩硕、刘亚晖、吴楠、张财宝、毛杨、王俊杰(江苏)
蔡李龙(甘肃)
广东东莞烈豹:孙军(吉林)
孟铎、宋涛(辽宁)常亚松(吉林)陈照升、刘尧(黑龙江)赵捷、宋康明(山东)
孙喆(天津)陈信安()冯祺(江苏)王勇(广西)何忠勉(广东)张凯、邱彪(湖北)
浙江金牛:郑武
刘维伟(辽宁)鞠鹏、隋晓龙、张大宇(黑龙江)王楠、赵永刚、(山东)曹飞(江苏)
丁锦辉、赵杭、唐海、邓力、张永鹏(浙江)张卓君(上海)罗智(湖南)
浙江广厦:王非(北京)
金立鹏(辽宁)遇俊锴、姚鹏(黑龙江)王博、姜凯译(吉林)张伟、李萌(河北)
于学林、王飞(山东)寸守伟(云南)林志杰()
上海:
王立刚、罗旭东、谷奥克(辽宁)张笑维、田雨晨(吉林)张雷、吴洋(黑龙江)
李根(河南)王勇、孟令源、彭飞(江苏)藏佰(甘肃)刘炜(上海)蔡亮(安徽)颜行书()
福建SBS:张德贵(河南)
赵泰隆(吉林)李涛(黑龙江)吕晓明、杨庚霖(山东)杨超(河北)杨钦(江苏)
刘玉栋、龚松林、柳振泳、周启新、张勇、李航、谢亚财(福建)
北区: 辽宁盼盼:郭士强
张庆鹏、刘相韬、杨鸣、边强、谷立业、李晓旭、韩德君、刘书楠、王英亮、贺天举、武惟渺、张翔(辽宁)
北京首钢:
陈磊、吉喆(辽宁)孙明明、张俊雄、尚平、张睿(黑龙江)杜江(吉林)买尔丹·吐尔逊(新疆)
张云松、李克、门维、陈世冬、方硕、白迪(北京)王骁辉(山东)解立彬(河北)
新疆:蒋兴权(辽宁)
于长春(辽宁)徐国翀、孙伟博、张术、于洋(吉林)巴特尔(内蒙古)李晋(山东)
薛玉洋(河南)木拉提、买吾兰、西热力江、马坎(新疆)吴龙(宁夏)段成龙(江苏)
山东黄金:巩晓彬(山东)
王大勇(辽宁)代勇(湖北)刘久龙(黑龙江)睢冉(山西)
孙杰、曹振华、吕岩、陶汉林、李敬宇、吴轲、邹易霖、李林、郭磊(山东)
山西中宇:吴庆龙(辽宁)
潘江、段江鹏、张博文、巴智超(辽宁)候冰、孙春磊、翟金帅、潘玉乐、李明刚(山东)
张学文、张涛(山西)季乐(广西)许皓程、林冠伦()程华山(河南)魏明亮(河北)
陕西:史利平
杨博伦、何奔(辽宁)刘元(宁夏)燕嵩涛(河南)(北京)王超、刘洺宇(江苏)赵磊(内蒙古)
柴国君(陕西)靳济铭(山西)梁飞(安徽)郑准、杨文博(黑龙江)张晓薇(山东)冯甜(河北)
吉林东北虎:郜树敏
路遥、卢伟(辽宁)李安(陕西)张朝龙、钟诚(河北)于澍龙、张彪、柳伟(吉林)
韩金凯、徐旭(河南)林晨耀(福建)杨德智(黑龙江)
天津金狮:张舰
李冈风、王浩(辽宁)秦鹏(河南)王路扬(山东)
吕本强、刘昊、徐磊、张楠、李超、张智涵、孟祥龙、刘伟、徐贵军、张骥(天津)
青岛雄鹰:王伟力
赵阿南(辽宁)李一丁(河北)李光、孙玉林(河南)高玉章(江苏)陈开(湖北)
卢可明、于高峰、刘明涛、孙晟月、李俊、谢忠杰、孙益隆(山东)
兮月兮日兮思念
以下是一个范例,仅供参考: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2022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2022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22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22年度、2022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22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22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22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22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层等的故意舞弊。吉林证监局审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吉林证监局的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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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个范例,仅供参考: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2022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2022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22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22年度、2022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22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22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22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22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层等的故意舞弊。吉林证监局审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吉林证监局的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