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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国际趋同的需要,已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改进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以适应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的需要。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整个执业准则体系的核心。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提供咨询等其他服务。在提供相关服务时,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制度要求。
温凉梦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国际趋同的需要,已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改进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以适应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的需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整个执业准则体系的核心。
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提供咨询等其他服务。在提供相关服务时,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制度要求。
记得去珍惜
为维护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审计工作的,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审计质量,和中国于日前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现将全文转载如下: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根据《中华人证券法》、《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外,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条 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六条 相关机构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该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相关机构重组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连续计算。
第七条 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五年的,可以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延期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后被轮换的,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15日以前向中国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会计部、会计司以及负责被审计相关机构的中国派出机构报告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填入中国网站会计部“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数据库”。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派出机构应当检查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中国、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会计师事务所还设有相关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以上有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进行定期轮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