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就不应

春风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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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人何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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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需要必须是注册会计师,虽然里面都需要成本核算,都必须有会计参与但没必要时注册会计师。但是如果公司需要注册资质等级的话公司里面必须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你说的工程完工后出具工程预算报告,这个报告是有具有注册造价师证书的造价师出具的不是会计师出具的。应该这么讲工程竣工后应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出具双方认可的工程决算报告。这就不一定了当双方有争议时,委托的第三方做决算,这第三方必须是具有资格的单位,这个单位里就要有相应注册会计师,即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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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牙男子

一、是否拥有签字权。执业会计师是指并在会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对外出具的报告是需要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就是注册会计师签字权。说简单一点就是在事务所工作的有签字权的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是指考过注会后不打算在事务所工作的,不具有审计报告签字权,在注协注册成非执业会员,经过继续教育后,其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保持有效。

二、就业方向不同。非执业会计师不在事务所工作的,所以就业范围非常广,无论是国有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商业银行、咨询公司等都能看见他们的身影。执业会计师需要入职在中国境内会计事务所拥有两年审计工作经验才行,其就业方向有限。

三、薪资待遇不同。执业会计师在会计事务所进行专门的审计工作,薪资方面相对比较固定。而非执业会员因为就业的选择方向较多,薪资的差别非常大。

四、缴纳会费不同。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会员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一执业会员每人每年 1000 元;二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 100 元。具体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年份有所差异,详情请见各个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协会。

五、会费缴纳方式不同。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办法》第七条规定: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执业会员会费。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会员关系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度非执业会员会费。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度非执业会员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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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瞳

简单来看,注册会计师六门科目中的四门覆盖了中级会计师的全部三门科目内容,审计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标识科目,公司战略与风险是注册会计师2022年考试制度改革后新增的一门课程。但如果认为通过了中级会计师考试,只要再学两门就能成为注册会计师,那就是想当然的大错特错。
中级会计师考试的职业定位是主办会计、总账会计Chief Accountant以及财务主管Accounting Supervisor,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价值则体现在财务经理Financial MarContller、财务总监CFO以及财务副 Vice - President of Finance。由此可见,考试难度自然不同。
如果中级会计师考80分,注册会计师只能考40-50分,它们俩的难度主要差别在综合、计算的复杂。应该说这两个考试的资格所依据的基础知识都一样,关键是用的程度,一个是更难一些,一个是更简单一些。对于它们的复习,中级会计师应重点以基础知识为主,附有相应的练习,但不宜太难。而注册会计师更强调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更加复杂的应用。因此,在复习中级会计师时,做题量不宜太大,只要能抓住典型题就基本没有问题。而注册会计师则必须要求大量的练习,才能熟悉计算环节和计算程序,在考场上才能进行相应的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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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后路人

在国外,审计准则也叫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P),是由民间机构(一般是执业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在中国,审计准则是否仅是一种民间机构颁布的行业标准呢?《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门批准后施行”。可见,中国审计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同时,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一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二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的“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42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条文中可以清晰看出,《注册会计师法》已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明知委托人……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该预见到客户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矛盾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疏忽大意”。
显然,法官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产生的情况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对这种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导致法官偏离了审计准则。
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脱离了审计准则来判断一个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过失是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也是与审计这种制度安排相背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准则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如行政规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为一个社会规范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因此,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积极阶段,迫切需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来保障。而审计准则正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保障。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审计制度最大的悲衰。那么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应有的法律权威呢?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也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随着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口袋也越来越“深”,在部分司法实践偏离《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部规定整个审计制度的实体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审计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率的功能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自从最高人民56号文发布后就显然相当迫切,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司法会计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设立一个审计司法鉴定,请的专门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也可从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虑。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职业关注的标准,审计准则应该经得起当庭质证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从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来考虑,更不是简单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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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玫瑰刺伤的我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该预见到客户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矛盾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疏忽大意”。


  显然,法官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产生的情况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对这种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导致法官偏离了审计准则。


  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脱离了审计准则来判断一个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过失是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也是与审计这种制度安排相背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准则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如行政规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为一个社会规范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因此,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积极阶段,迫切需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来保障。而审计准则正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保障。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审计制度最大的悲衰。那么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应有的法律权威呢?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也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随着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口袋也越来越“深”,在部分司法实践偏离《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部规定整个审计制度的实体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审计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率的功能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自从最高人民56号文发布后就显然相当迫切,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司法会计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设立一个审计司法鉴定,请的专门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也可从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虑。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职业关注的标准,审计准则应该经得起当庭质证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从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来考虑,更不是简单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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