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形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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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归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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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日: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在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该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一般来说,这是指审计外勤结束日之后,但也有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就定在审计外勤结束日,他们可以认为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在审计外勤结束日就已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形成了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公布日:一般是指审计报告连同财务报表对外公布的日期,也即财务报表报出日。即审计报告和已审计财务报表提供给第三方的日期。这里的第三方对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来说,一般是指社会公众。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审计报告日早于审计报告公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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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见乍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总体要求


  确定沟通过程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与治理层沟通的形式和时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规模、治理结构、治理层的运作方式以及对拟沟通事项重要程度的看法等因素,合理确定沟通过程。


  通常,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越大、公司治理越健全、治理层的运作越规范,对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在形式上的正式程度和沟通的频率等当面的要求越高;拟沟通的事项余额重要,对沟通的详略程度和及时等方面的要求越高。利刃,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治理层的沟通,通常要比非上市的中小型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沟通更为正式和频繁。


  二取得相互了解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沟通的形式、时间和沟通的基本奶荣与治理层取得相互了解。如何取得这种相互了解,可能会受到被审计单位的规模、治理结构和治理层运作方式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南里取得相互了解,可能表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时无效的,从而难以事项沟通目的。


  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与治理层讨论的事项包括:


  1、沟通目的。如果目的明确,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就相关问题以及针对沟通过程拟采取的措施取得相互了解会更加容易。


  2、沟通形式。与治理层就沟通形式进行讨论,有利于合理确定拟采取的沟通形式,或多沟通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也有利于得到治理层的理解和配合。


  3、就特定事项拟产于沟通的审计项目组和治理层成员。这方面的讨论有利于双方合理确定参与沟通的人员,以及找到适当的沟通对象。


  4、注册会计师对沟通的期望。这种期望一般包括:期望沟通是双向的,希望治理层愿意就他们认为与审计相关的陕西爱那个例如,可能对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决策,对舞弊的怀疑和检查,以及对层的诚信或胜任能力的关注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5、注册会计师对沟通陕西爱那个采取措施并予以反馈的过程。讨论该事项有利于让治理层直系注册会计师如何对沟通事项作出反应。


  6、治理层对沟通事项采取措施并予以反馈的过程。要论该事项有利于让注册会计师知悉治理层如何对沟通事项作出反应。


  7、除法律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外,商定的其他沟通责任。对于商定的沟通事项而言,双方应就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超出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规定的其他沟通责任展开讨论并达成共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在业务与诶的那个书中强调上述事项。如果商定沟通的事项中存在超出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规定的其他沟通责任,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将商定事项和想干责任方面的内容在于业务约定书中。此外,关于上述问题,如果经过讨论达成的结论与常规做法的差别较大,或者达成一致意见以前在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分歧或误解较多,一般就有必要再业务约定书中作相应强调。


  三沟通的相识


  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形式设计口头或书面沟通、详细或简略沟通、正式或非正式沟通。有效的沟通形式不仅包括正式声明和书面报告等正式形式,也包括讨论等非正式形式。


  1、确定沟通形式应当考虑的因素。


  1拟沟通的特定事项的重要程度。通常,沟通事项越重要,注册会计师就越倾向于采取书面的、更为详细的和更加正式的沟通形式。


  2层是否已就该事项与治理层沟通。通常,在注册会计师确信层已经就拟沟通事项与治理层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如果该事项属于审计准则规定应当直接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与治理层进行沟通时可以相对简略;如果沟通事项属于审计准则规定的补充事项,注册会计师可能就没有必要就该事项再与治理层进行沟通。


  3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经营结构、控制环境和法律结构。通常,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越大、经营和法律结构越复杂,注册会计师就越倾向于采取书面的、更为详细的和更加正式的沟通形式。


  4如果执行的是特殊目的的财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是否同时审计该被审计单位的通用目的财务包百哦。在同时审计的情况下,对于已经在用用的财务报表审计中充分沟通的事项,就可以仅作简要沟通。


  5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些特定事项的沟通必须采用书面、正式形式,应当从其规定。


  6治理层的且昂,包括与注册会计师定期会面或沟通的安排。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要求、有利于实现沟通目的的前提下,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沟通形式时一般会尽可能地尊重治理层的预期和愿望。


  7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保持联系和对话的频率。如果双方频繁的有效联系和对话,对于一些治理层已经了解的事项,沟通的形式就可以比价简略。


  8治理层的成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通常,如果治理层成员发生了重大变化,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事项的沟通就应当更加详细,以便让新接任的治理层成员全面了解相关的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要向有效地实现沟通目的,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适当的沟通形式。对于沟通形式的选择不必拘泥于固定的模式,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的沟通事项都采取正式、详细和书面的形式,这样做又是反而会影响沟通的实际效果。


  2、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沟通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就下列事项与治理层沟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与治理层的沟通那个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其中已向治理层提出并得到妥善解决的事项不必包含在书面沟通文件中;2与治理层的沟通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显然,之所以强调这些事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沟通,与他们的质和重要程度有关。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事项的沟通,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相识。具体采用何种形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和审计震泽规定所做出的职业判断。


  3、有关沟通形式的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以口头形式沟通涉及的治理层责任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沟通的事项已记录于讨论纪要或审计工作底稿。因为就这些事项所进行的沟通,事关注册会计师是否履行可相关的义务,所以应当作为重要的审计证据进行记录。如果缺乏必要的记录,注册会计师一般可以考虑将口头沟通的事项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再次沟通。


  如果就某一重大事项与治理层的某一成员以非正式进行讨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随后的正式沟通中概述该事项,以便治理层的其他成员得到完整和对称的信息。例如,在上市公司审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就某些重要的会计处理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中的财务、会计专业人士进行过讨论,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进行沟通时,对上述已经讨论的事项进行必要的概述,以便让其他治理层成员知悉该事项。


  四保密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治理层将沟通内容,尤其是书面沟通文件,保持在合理的知悉和使用范围之内。因为注册会计师沟通这些内容和提供这些书面沟通文件的目的仅仅在于履行与治理层沟通的规定或约定责任,一旦他们被不当泄露或不当使用,可能会引起误解或纠纷。当然,保密的要求针对的是治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双方,即:除法律法规、审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之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允许,都不得将沟通内容尤其是书面沟通文件泄露给或提供个第三方。


  为防止治理层未经注册会计师允许将书面沟通文件提供给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书面沟通文件中声明:1书面沟通文件仅供治理层使用,如果被审计单位是集团的组成部分,也可供集团层和负责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使用;2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不承担责任;3未经注册会计师事先书面同意,沟通文件不得被引用、提及或向其他人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将上述内容作为格式要件,事先印刷在专门用来编写或打印与治理层进行书面沟通内容的纸张的封面或扉页的显著位置上,以达到提醒和警示的目的。


  如果泛绿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向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为治理层编制的书面沟通文件,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这些文件前应当事先征得治理层的同意,并对上述声明内容作适当修改。例如,在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中,可能会存在与银行机构沟通的法律法规要求。此时,对于前文所述的声明内容,即可以针对具体的法律法规要求详细说明这种例外情形,也可以笼统地指出“适用的法律法规另有具体要求的除外”。


  五沟通的时间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怎样才算及时并非一成不变的,适当的沟通时间因沟通事项的重大程度和质以及治理层拟采取的措施等业务环境的不同而不同。通常,沟通事项质越特殊、影响越大,就越需要立即或尽早进行沟通;越期望治理层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就越需要尽早沟通。


  具体讲,注册会计师确定适当的沟通时间通常所遵循的原则是:1对于计划事项的沟通,通常在审计业务的早期进行,如系首次接受委托,沟通时间随同对业务约定条款的协商一并进行;2对于审计中遇到的重大困难,以随同治理层能够协助注册会计师克服这些困难,或者这些困难可能导致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尽快予以沟通;3对于注册会计师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重大缺陷,应尽快与层或治理层沟通;4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与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质量的看法,应在最终完成财务报表前进行沟通;5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应在最终完成财务报表前或在对威胁及其防护措施做出重大判断时如在决定是否称绝某项可能危及的非审计服务时进行沟通;6如果同时审计页数目的财务报表或其他历史财务信息,沟通时间应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的沟通时间相协调。


  除了沟通事项的重要程度以外,可能与沟通时间相关的其他因素包括:1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经营结构、控制环境和法律结构;2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3治理层的期望包括对注册会计师定期会面或沟通的安排;4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特定事项的时间。


  六沟通过程的充分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标。如果认为双方之间的沟通不够充分,不足以实现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1、有助于评价沟通过程充分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一般不需要审计专门程序获取审计证据来支持对沟通过程充分的评价,可以利用为其他目的执行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作为评价的依据。一般说来,下列审计证据可能有助于评价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之间双向沟通的充分:


  1针对注册会计师发现的事项,治理层采取措施的适当和及时。如果前期沟通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没有的单有效解决,注册会计师应询问为什么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并考虑再次提出该事项。这样能避免治理层产生误解,即五认为真注册会计师因觉得该事项已被充分解决或者不再具有重要二感到满意。


  2治理层在以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所表现出来的沟通意愿和坦率程度。


  3在没有层参与的情况下,治理层与注册会计师解除和会面的意愿及程度。


  4治理层表现出来的对注册会计师所提事项的全面理解能力。例如‘治理层进一步调查相关问题以及质疑向其提出的建议的程度。


  5就沟通的形式、时间和拟沟通的大致内容,与治理层达成仙湖了解的困难程度。


  6当治理层全部或部分参与时,参与的治理层所表现出来的对于注册会计师讨论的事项如何影响其治理责任和责任的了解。


  7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是否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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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浪手

是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它形成于审计过程,也反映整个审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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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野人

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种企业形式,一是合伙制,一是有限责任制。
  两种形式各有优缺。可以看下面的文章,对你了解这个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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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探析

  对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中天勤”和“深华鹏”案件爆发后,对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之声不绝于耳,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不足一时成了这些注册会计师失职行为的罪魁祸首。中注协亦出台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广泛讨论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问题。理论界对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研究,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热门问题,很多学者纷纷提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应是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针对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这些争论,即提出应积极推动《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工作,从立法上保证注册会计师组织形式的不断优化。修改意见一改以往会计师事务所只可以设立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规定,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以及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同时,提高了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有十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东;有五十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有自己的名称、办公场所和章程。

  对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这些关注似乎说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提高影响重大,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才是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80%以上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制,采用普通合伙制的不足20%,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不容乐观一直是无法解决的难题,然而,这样一种现实状况是否足以说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普及是否真的是我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提高的有效途径?对此,笔者从规模限制、薪酬分配、法律责任承担等角度阐述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不足,并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比较

  目前,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倾向于认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更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组织形式,这两种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点成为解决事务所执业质量不高的一剂良药。由于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只允许采用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因此,可通过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分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组织形式的优劣及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缺点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该组织形式的优点是:可以通过股份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大规模事务所;此外,也减轻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30万元,而事务所大部分是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在注册会计师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该组织形式很容易弱化事务所所有者的责任意识,成为注册会计师逃避法律责任的有利工具。这也正是理论界和实务属诟病有限责任制的关键所在。

  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缺点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伪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比于有限责任制,实务界认为合伙制要求事务所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这种组织形式更有利于提高会计师的职业谨慎,增强其,是一种更优的组织形式。

  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优缺点及其适用分析

  不管是有限责任制还是合伙制都只是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存在都有其合理,而且已有研究只从理论上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角度来评判二者的优劣尚不具有充分说服力。

  一普通合伙制的优缺点

  首先,根据“深口袋理论”,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向公众传递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有利信号,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客户对于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和的信任,同时又能促使注册会计师尽职业谨慎和加强相互。但是这种组织形式天然地会阻碍事务所扩大规模,而当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声誉的作用将超过无限责任所起到的信号显示作用,因此,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将大打折扣;同时,当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幅度增大后,合伙制采用重大决策权由全体执业合伙人共同控制的制度安排势必影响决策效率,故国外一些大型合伙事务所日益重视引入公司的领导体制和决策程序。其次,普通合伙制一般采用的是收益分成制,这种制度不仅加强了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牵制,提高了合伙人相互的激励,而且还增强了各个合伙人抗御非风险的能力,对每个合伙人而言有保险作用。其缺点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激励注册会计师主动招揽业务并承担风险‘如果收益与贡献分配不均,很容易导致合伙人矛盾激化,不符合合伙制强调“人和”的理念。

  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这一特点在我国只存在理论层面,因为我国的民事赔偿机制尚未健全。此外,我国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相关职能部门根本无法确切掌握注册会计师的财产数量,合伙制的无限责任惩罚也就无从谈起。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制环境,提起证券虚假陈诉侵权诉讼往往会成本效益比较低。一是证明注册会计师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存在过错往往需要做专业鉴定,事实上注册会计师审计离不开专业判断,最终导致这种鉴定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二是证明投资者受到多大损失往往也比较困难。三是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并不容易。因此,投资者在遭到损失后,对注册会计师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身权益的很少,更多的是选择默默忍受损失,注册会计师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就很小。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所得进行了相关处罚规定,但这些处罚相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所得来说,常常不足以威慑注册会计师,而且行政处罚常常具有滞后。即使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行政处罚并不能保证受害投资者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也不足以树立投资者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将造成不利的影响。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合伙制事务所的无限连带责任只存在于理论层面,合伙制事务所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必就高于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也不是解决我国事务所执业质量不高的有效途径。相反,由于其自身固有的不足,还可能影响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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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中全部

通常的理解,包括实质上的与形式上的两个方面含义。

所谓实质上的,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

所谓形式上的,又称为“形体”、“外在”或“表面”,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于委托单位的身份。

实质上的和形式上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又密不可分。实质上的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

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

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的信任也很重要。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因为实质上的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即不偏不倚)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评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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