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的股东

那张枯萎的玫瑰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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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娇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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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可以的呢,没有任何限制,只是不能再做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其他的公司无任何限制。注册会计师拥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且能力达到后,可以申请成为企业股东或者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成为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前提条件: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13法律法规是否禁止注册会计师在外开公司或成为公司的股东,董事等您好,我是律临平台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执业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担任其他公司的股东?可以的呢,没有任何限制,只是不能再做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其他的公司无任何限制。注册会计师拥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且能力达到后,可以申请成为企业股东或者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成为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前提条件: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我的意思是执业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还可以投资成立自己的公司,担任法人吗?注会也保持执业的,但成为其他公司的法人,只要自己不审计与自己公司有经济利益相关的审计业务就是保持了,对吧?可以的呢,是这样的不能有利益关系,也不能审计您公司谢谢您客气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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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怕自己会投降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必须是具注册会计师资格并执业5年以上的人,因此没有注册会计师证肯定不能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显名股东。
不过现在社会上很多事务所都存在隐名股东,这些人就是没有注册会计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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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瓜俄娶你白痴俄嫁你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
的股东必须是具
注册会计师
资格并执业5年以上的人,因此没有
注册会计师证
肯定不能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
显名股东

不过现在社会上很多事务所都存在
隐名股东
,这些人就是没有注册会计师证。

14评论

久厌成习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批准。

  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

  三、 经省级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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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的那个他已不在了

这是我看到的:(当然每个地方好像不同,详细可以到注协网站看看。)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第十三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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