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你怜爱
党委书记、董事长:李雅
李雅,女,58岁,党校函授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中员,2022年9月出任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主任,现任内蒙古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行长:贾埃兵
党委副书记 监事长:白文明(蒙古族)
白文明,2022年3月生,蒙古族,党校大学学历,高级政工师,中员
副董事长:白剑国
副行长: 田跃勇 靳生荣王峰 张晓非
工会:王杰
行长助理:肖晓明 奇巴图 赵福利 张涛
十方一念
李明辉,刘笑霞, 2022,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动因与经济后果:一个文献综述, 审计研究 (5)李明辉、郭梦岚, 2022, 注册会计师真的关注风险了吗——基于审计定价视角的经验证据, 当代经济科学 (4)李明辉, 2022, 衍生工具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应对, 商业经济与 (6)李明辉、张艳, 2022,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业务发展研究, 河南社会科学 (2)李明辉、刘笑霞, 2022, 受托责任涵义考辨, 学海 (2)李明辉、张艳, 2022,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若干问题之探讨, 审计与经济研究 (2)郭梦岚、李明辉, 2022, 公司治理、控制权质与审计定价, 科学 (6)李明辉, 2022, 会计规范与公允表达:再论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李明辉, 2022, 公司治理制度变迁与国际趋同:一个分析框架,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刘笑霞、李明辉, 2022, 现代企业风险的化过程,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4)刘笑霞,李明辉, 2022, 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因素——基于我国制造企业调查数据的研究,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 (3)李明辉, 2022, 内部审计的:基于内审机构报告关系的探讨, 审计研究 (1)李明辉, 2022, 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对股权成本的影响, 金融研究 (2)李明辉, 2022, 两大公司治理模式之比较及其启示, 江苏社会科学 (5)李明辉, 2022, 论财务会计信息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审计研究 (4)李明辉,刘笑霞, 2022, 董事会特征与审计师选择——基于中国上市公司2022-2022年数据的研究,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6)李明辉, 2022, 论企业风险组织架构的设计,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 (1)李明辉, 2022, 论我国衍生工具内部控制机制的构建, 会计研究 (1)李明辉, 2022, 海峡两岸董事制度之比较, 经济(新) (6)李明辉, 2022, 对我国董事制度移植效应的分析——从制度互补的角度,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李明辉, 2022, 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化与持久研究——基于英、美、德、日等国的分析, 经济评论 (4)李明辉, 2022, 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及其对公司治理趋同的影响, 国际经贸探索 (11)李明辉, 2022, 制度互补与公司治理趋同, 经济评论 (1)李明辉, 2022, 公司治理趋同理论中的经济达尔文主义批判, 江海学刊 (3)李明辉, 2022, 公司治理全球趋同:问题与纷争, 经济评论 (1)李明辉, 2022, 试论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兼谈我国相关法律的修订与完善, 审计研究 (6)李明辉, 2022, 的董事制度, 研究 (1)李明辉, 2022, 成本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基于中国IPO公司的研究, 经济科学 (3)李明辉, 2022, 虚假财务报告法律责任之产生,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李明辉, 2022,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民事诉讼风险之分析, 当代经济科学 (1)李明辉, 2022, 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方式,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李明辉, 2022, 注册会计师聘任机制:困境与改革, 科学 (1)李明辉, 2022, 结果理抑或程序理, 当代财经 (6)李明辉, 2022,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现状、原因及其治理, 改革 (10)李明辉, 2022, 的董事制度及其启示, 世界经济研究 (3)李明辉, 2022, 董事对财务报告的作用及其制度保障,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1)李明辉, 2022, 董事会制度与会计信息质量关联研究述评, 经济(新) (6)李明辉,曲晓辉, 2022,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问卷调查及分析, 会计研究 (5)李明辉, 2022,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4)李明辉, 2022, 论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主体——基于诚信义务的分析, 财经问题研究 (7)李明辉, 2022, 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经济评论 (6)李明辉, 2022, 论董事的, 改革 (2)李明辉, 2022, 对完善上市公司监事财务制度的思考, 审计研究 (4)李明辉, 2022, 亟待发展的法务会计, 法学 (4)曲晓辉,李明辉, 2022, 论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会计研究 (5)李明辉,王学军, 2022, 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 金融研究 (5)李明辉,谢军, 2022, 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国际贸易问题 (9)李明辉,何海,马夕奎, 2022,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 审计研究 (1)李明辉, 2022, 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质量, 当代财经 (3)李明辉, 2022,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几个基本问题, 审计研究 (4)李明辉, 2022, 论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范, 中国工业经济 (4)李明辉, 2022, 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比较, 经济(新) (18)李明辉, 2022, 会计信息的信号传递功能探析, 当代财经 (2)李明辉, 2022, 公允价值会计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当代财经 (11)李明辉, 2022, 浅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 审计研究 (3)李明辉,吴长勇, 1999, 国外分部信息报告的发展及其启示, 外国经济与 (9)
莫念当初
张海岸
董事长
集团
博士
高级会计师刘 丽
常务副
湖南友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工商硕士
注册会计师于忠义
集团副
地区市场总部总经理
工程学硕士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欧道瑞
集团副
集团总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彭 坚
集团副
市场营销硕士
高级营销师李永刚
集团董事
集团副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侯晓莉
集团董事
集团副
一级建造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擦肩而过的心跳
以下是一个范例,仅供参考: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2022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2022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22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22年度、2022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22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22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22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22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层等的故意舞弊。吉林证监局审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吉林证监局的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夏未浅笑
以下是一个范例,仅供参考: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2022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2022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22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22年度、2022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22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22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22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22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层等的故意舞弊。吉林证监局审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吉林证监局的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