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招注册会计师

染风凉夏微风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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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起心酸值得追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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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家法定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地方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和地方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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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若有心留

是的,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某个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达到招投标或者、等部门的要求,需要注册会计师达到一定人数才可以,因此就需要靠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但是靠到会计师事务所有很大风险,首先,现在的行业状况是不会给你很多钱(一般每月300元),其次,事务所可以随意用你的证书去签有很大风险的报告(本单位的注册会计师不签的报告),这样的报告一旦被部门查出来,可以罚到你倾家荡产(因为现在事务所都是无限责任合伙制)。

123评论

忘却了忧愁

楼主好
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什么事业或者机关编制
而是的实体 注册会计师不是自由职业者嘛和律师差不多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会计师是社会审计人员之所以公正强 就是因为

楼主如果想去事业单位可以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相信有了cpa证书会有很大优势好多单位招事业编制人员要求专业人员

109评论

绿泱泠里

法律分析:1、考生如实填写《考生情况登记表》,班主任签署意见,校办公室盖章;接下来去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并盖章;最后去所在地人武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2、面试: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回答面试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

3、体检:前几项合格的考生会在面试的第二天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外部检查测量,常规项目的抽血化验透视等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和地方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61评论

曲调

(共9项)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办法》第三条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3、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
4、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
6、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7、直接管辖的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8、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
9、采购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共39项)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2、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资产评估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
3、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4、(一)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报或者介绍费;(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四)恶意降低收费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5、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6、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7、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8、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普部门依法实施检查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9、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10、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暂停执业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11、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至十一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12、招标采购单位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未在指定媒体上信息、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13、招标采购单位及其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14、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等《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15、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等《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通报
法律依据: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16、不按规定使用、、核销收费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收取预算外资金,擅自印刷、收费票据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条例》第四十一条
17、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收费、基金项目,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基金项目的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取期限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条例》第四十一条
18、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9、违反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等《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暂停注册会计师执业或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20、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撤销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
21、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
22、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
2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
24、企业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25、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取财政资金以及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6、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所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规定的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27、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28、公司私设会计账簿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29、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30、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3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等《中华人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3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3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34、单位违反《四川省会计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条例》第二十四条
35、违反《四川省会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记账业务或委托非法记账机构、个人进行记账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条例》第二十五条
36、违反《四川省会计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条例》第二十六条
37、单位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
38、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39、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法律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共26项)
1、审批本级预算收入退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2、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检查及处理
法律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3、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
法律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第七条
4、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检查
法律依据: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办法》第四条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会计决算检查
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财工字〔1997〕3号)
6、对有关教师的资金使用和进行财政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教师法〉条例》第四十条
7、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法律依据:
《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8、税政检查,税收减免和提退事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川办发〔2022〕101号)
9、彩票发行与检查
法律依据:
《彩票发行与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10、住房公积金行政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行政办法》第二条
11、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审批执行情况的检查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12、收费票据的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条例》第三十四条
13、社会保险财务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等
14、卫生事业财务
法律依据:
《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暂行办法》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等
15、民政事业财务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等
16、人事业财务
法律依据:
《中国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办法》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人就业办法》等
17、会计从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18、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19、在职权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20、审批会计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二条
21、撤回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22、基金立项审批
法律依据: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国办发〔2022〕62号)第45项
23、彩票发行事项审批
法律依据: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国办发〔2022〕62号)第51项
24、技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审批
法律依据: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国办发〔2022〕62号)第52项
2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计划审批
法律依据: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国办发〔2022〕62号)第117项
26、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国办发〔2022〕62号)第5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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