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分省级

并辔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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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师是职称等级,但建筑师和建造师是从业资格证书。在取得相应的职称等级之后才可以注册相应的从业资格。

2 注册建筑师:分一级和二级(部分省份有省内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省内注册)。

3 注册建造师:分一级和二级(部分省份有省内注册建造师)。一二级对应相应的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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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心冷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批准。
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
三、 经省级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2)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
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3)
一、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或省级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三、迁入地的省级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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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杯敬月月生辉

注册建筑师:分一级和二级(部分省份有省内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省内注册)。
注册建造师:分一级和二级(部分省份有省内注册建造师)。一二级对应相应的承揽工程。
建筑师和建造师两者的区别:前者是建筑设计从业资格证,后者是建筑施工从业资格证。
建筑工程师是职称等级,但建筑师和建造师是从业资格证书。在取得相应的职称等级之后才可以注册相应的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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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歌于疡

根据令第24号
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中: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省级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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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独自悲伤

根据令第24号 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中: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省级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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