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放在哪个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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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言作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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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同意商号和标志;
2、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 和需要设置质量机构,其职能与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机构的职能相同。(参见上文)
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应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机构的,应设置专职质量人员,具体负责质量工作; 1、 企业质量负责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要求: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大中型企业的,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的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工作。
2、 企业中从事质量和药品检验的的专业技术及学历要求:
1) 零售企业从事质量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2) 从事药品验收的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的,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3、培训方面的要求
1) 企业中从事药品质量、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人员均应经过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部门的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质量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按上述要求执行;
3)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对企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药品批发企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执行;
4、人员健康方面的要求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即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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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酒度余生

药品零售的质量 职责
第五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五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需要设置质量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机构的,应设置质量人员,其工作可参照机构的职能进行。
第五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规定;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及处方的规定;
五拆零药品的规定;
六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的规定;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八质量信息的;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
十一服务质量的规定;
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人员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工作。
第五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五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五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五十九条
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条
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
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第六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柜组标志醒目。
第六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特殊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第六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第六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进货与验收
第六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购进药品。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机构报告。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应及时质量机构或质量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与服务
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的有关规定药品。
一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处方药。
三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
四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
第七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第七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第七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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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花烹茶暖小炉逸青烟

药店生产经营单位认证需要具备以下设施

1、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阴凉和冷藏设备,既空调和冷藏柜(老的GSP规定,常温:0—30度,阴凉:0—20度,冷藏温度2—10度。新的GSP很快有新规定)。

2、调节温湿度的设备,空调本身既能调节温度又有除湿作用,湿度过低时可洒水或拖地;室内温湿度计3支(冷藏柜要放一支)。

3、进货验收时药品不能直接放在地面上,要有10厘米以上的地架。

4、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的设备,是要有纱窗、门帘、空调、老鼠夹即可。

5、验收药品时用的开箱剪刀。

6、拆零药品时用的药匙、药袋。

7、如果经营中草药还需要称取中草药的衡具及其他工具。
机构设置

1、 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同意商号和标志;

2、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 和需要设置质量机构,其职能与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机构的职能相同。

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应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机构的,应设置专职质量人员,具体负责质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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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笑别勉强

条件也挺多的。硬件,软件都要有,如果是市级直属的乡镇,条件会高点,如果去农村开,就简单多了。在乡镇上开药店,首先你要过GSP认证这一关。GSP认证的申请要求你有适宜的场地,配备冰箱,电脑,执业药师,还要做很多的文字工作,比如药品的进出记录,储存,养护,质量。具体你们那儿乡镇开药店需要具备的条件,你可以去你们当地药监局问问。各地会有一点差异的。
你的专业也能考执业药师,但大专需要毕业5年后才可以考,还要有单位证明信,证明你从事医或药学工作。执业药师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很严格,要考药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药剂学,药事,综合知识,你的临床专业,考起来会比较吃力,但你学习能力强的话也一样的。你要毕业就开药店的话,还是聘用一个药师合适
转个开药店的给你参考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须知
一、审批内容
批准新开办 或移地生建药品零售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开办条件
1、凡符合有关工商和药品法律法规夫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中华人药品法》、《药品经营质量规范》、(GSP)和国家药品局《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开办或移地得建药品零售企业。
2、凡属个人独资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其企业负责人应当专职在新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并且要通过市药品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高中以上学历(乡镇村区域内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医、药方面的工作经历。
3、药房必须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属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市县城区区域内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药品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不得兼任。
4、坚持合理布局,方便购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营业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区市县城区区域内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村区域内不得少于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标准: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农村乡、镇所在地,不足1万人口的可设1至2家,每增加1万人口可增设1家,如系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可再增加1;其他可设1家药品零售企业。
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应与其他已经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距离150米以上。
大型超市(指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和农村大型集贸市场内可以设置1至2家药品零售企业。
三、递交申请应同时提交的材料和证件(材料1)
1、开办或移地重建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者身份证、下岗证、失业证、退休证、学历证明;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的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开具)。
4、药房位置图(150米以内)和内部布局图(标明经营面积和仓库面积)。
5、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用人协议和相关公证材料。
6.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四、申请验收条件
一有符合GSP要求的制度。
二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应当分区(柜)和摆放,并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和警示(忠告)语。
三有完整的药品购入质量验收记录。
四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设备。
五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
六符合GSP规定的其他要求。
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并在岗;
五、申请验收应同时提交的材料和证件(材料2)
1、健康检查档案及健康合格证;
2、药品从业人员专业工岗位培训合格证;
3、符合GSP要求的制度文本;
4、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市药品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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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情人终生伴侣

药店不管是西医还是中医都是有药师资格证才能开药店,最好对药物和医学有一定的研究再开,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货渠道也要把握好,千万不要进到假药。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须知
一、审批内容
批准新开办 或移地生建药品零售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开办条件
1、凡符合有关工商和药品法律法规夫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中华人药品法》、《药品经营质量规范》、(GSP)和国家药品局《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开办或移地得建药品零售企业。
2、凡属个人独资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其企业负责人应当专职在新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并且要通过市药品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高中以上学历(乡镇村区域内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医、药方面的工作经历。
3、药房必须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属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市县城区区域内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药品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不得兼任。
4、坚持合理布局,方便购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营业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区市县城区区域内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村区域内不得少于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标准: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农村乡、镇所在地,不足1万人口的可设1至2家,每增加1万人口可增设1家,如系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可再增加1;其他可设1家药品零售企业。
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应与其他已经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距离150米以上。
大型超市(指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和农村大型集贸市场内可以设置1至2家药品零售企业。
三、递交申请应同时提交的材料和证件(材料1)
1、开办或移地重建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者身份证、下岗证、失业证、退休证、学历证明;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的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开具)。
4、药房位置图(150米以内)和内部布局图(标明经营面积和仓库面积)。
5、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用人协议和相关公证材料。
6.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四、申请验收条件
一有符合GSP要求的制度。
(二)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应当分区(柜)和摆放,并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和警示(忠告)语。
三有完整的药品购入质量验收记录。
四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设备。
五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六)符合GSP规定的其他要求。
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并在岗;
五、申请验收应同时提交的材料和证件(材料2)
1、健康检查档案及健康合格证;
2、药品从业人员专业工岗位培训合格证;
3、符合GSP要求的制度文本;
4、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市药品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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