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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然一身有何不可
随着药品分类制度的实施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执业药师在国家药物政策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执业药师工作现状如何?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十一五”期间执业药师的思路何在?各地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面进行了哪些有益探索?这些话题是不久前在山东济南召开的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会议讨论的热点。本版今日编发这组稿件,希望对各地食品药品部门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有所帮助。
——编者按
◆执业药师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起步较晚,基础较差,执业药师制度尚未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执业药师数量和素质与当前形势需要尚存在一定差距,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大。
现行制度和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准入门槛标准中对学历层次、专业结构、药学实践年限的要求较为宽泛。二是面向执业药师的基础药学教育不能适应执业需求,知识结构不合理。缺少药学服务一线的实习经历,没有考核标准和措施。三是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不能满足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要求,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四是执业药师政策配备刚性不够,立法相对滞后。执业药师被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替代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执业药师资源闲置,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五是执业药师总数尚不能完全满足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需求,特别是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数量偏少。六是对执业药师在岗执业行为的尚不到位,信息不畅。
◆“十一五”期间执业药师思路
“十一五”时期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是“十一五”期间执业药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国家食品药品局作为《执业药师法》的起草部门之一,将着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更广泛地听取意见,特别是专家、学者和一线资深执业药师的意见��钊氲乜�构�谕饬⒎ǖ餮校��徊酵晟品�刹?br>案,提前做好法律实施的准备。在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条例》过程中,使《药品法》及《药品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执业药师配备规定尽可能具体、明确,更富有刚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的规定。
引导高等药学教育。通过引导或立法,使高等药学教育形成面向执业药师培养的专业化教育体系。规范学制和课程设置。建议设立药学学士、硕士学位;未来执业药师应以药学本科生为主体,培养本、硕连读的药学硕士,中西药知识兼备的药学本科生或研究生,把毕业生实习纳入高等药学教育体系,使高等药学院校成为培养执业药师的“摇篮”。
完善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制度。坚持“以用定考”的原则,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修订2022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同时,加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专家库、试题库建设,提高命题质量,把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关。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网络信息化建设研究,争取经费支持,实现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化和资源共享。贯彻落实《2022~2022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规范施教机构、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探索有效、实用、方便、灵活的继续教育方式。
加强与交流合作。加强各级执业药师部门自身建设,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和行政决策的化,以公开、透明、高效、方便为目标,依法规范各项行政行为,切实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执业药师日常执业行为。在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中,充分依靠和发挥有关单位和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发挥高等药学教育机构的作用,充分汲取专家、学者的智慧和经验,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和深化同有关国家和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注重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执业药师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山东挖掘教育资源创新培训方式
自2022年开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来,特别是新的药品体制建立以后,山东省食品药品局按照国家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要求,建章立制,不断改进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方式。目前,该省已建立起初具规模的执业药师队伍,形成科学、有序、经济、高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模式。
随着执业药师队伍的迅速壮大,原有的师资力量已无法满足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需求。2022年,山东省食品药品局与山东大学药学院、山东中医药大学药学院、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共同组建起培训中心,联合开展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形成了三校四方统一协调、集中组织、合理分工、各司其职、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制。
该局不断改进和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采取定点办班、集中授课的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由山东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制定培训计划,遴选授课专家、教授,并根据执业药师分布状况分期分批授课,抓考勤、抓考核,有效地保证了培训质量。
2022年,该局利用相关院校的教学资源,实行3个培训点统一协调、分区负责,到各市开班授课的办法组织继续教育培训,既保证了教学质量,又方便了执业药师参训,人均培训费用也下降了50%。
2022年,该局在各培训点分地区负责的基础上,改变单一的集中面授形式,采取函授答题为主、集中授课为辅的形式组织继续教育,切实解决了执业药师工学矛盾。2022年,该局又在函授答题的基础上开设免费专题讲座,由各培训点药学专家授课,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学专业知识,以满足执业药师不断变化的知识需求。
近日,该局探索以考代训的继续教育模式,并计划在未参加当年继续教育培训的执业药师中试行。具体模式是由培训中心各培训点根据继续教育项目建立题库,对拟补学分人员进行考试,并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学分证明。
■上海适应社会需求培养执业药师
目前,上海市拥有6600名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数量基本满足药品需求,每千人执业药师拥有量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规范执业药师,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其素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成为了上海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重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局结合药品新形势,根据不同专业背景、学历层次、工作岗位执业药师的需求,设置适应医药改革和执业药师需求的课程。每年开设40多门、百余班次的课程,供执业药师自主选修。除了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该局还设置多学科、多层次的专业课程。为了配合药品分类制度的实施,提高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继续教育中还增加了常见疾病诊断、疾病治疗、临床药学、人际沟通心理学、典型案例分析等课程,受到执业药师的欢迎。今年4月,该局在收到代表关于“对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开展紧急用药知识培训”的建议后,迅速组织了对2022余名执业药师的培训。
今年,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开展了“十佳执业药师”评选活动,利用继续教育的宣传渠道,在两所大学开设“职业道德和优秀执业药师先进事迹”课程,把大学课堂作为宣传执业药师的平台,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全面提高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的同时,该局将继续针对特定对象的特殊需求因人施教。此外,还将学习欧盟先进的药品生产质量经验,试行药品放行负责人制度。2022~2022年,上海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将开设药学中药学相关课程。通过4年的继续教育,使全市绝大部分执业药师达到药学中药学本科水平。
■江苏施教因人而异 培训持之以恒
执业药师制度实施以来,江苏省把继续教育作为保持和提高执业药师业务水平的重要措施,不断加大宣传和推行力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热度明显上升,考试合格人数逐年增长。
江苏省食品药品局从政策上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创造条件,从制度上加以规范。该局明确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从其所在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对在3年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累积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执业药师不予再注册。
5年来,该局每年召开1~2次全省执业药师培训工作研讨会,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的设置、培训形式、教学、教学模式,如何提高培训质量、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减轻学员经济负担等进行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本着提高质量、方便学员、减轻负担的原则,改进培训方式,增加培训班次,积极探索培训安排经常化、培训地点地域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内容层次化,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在教学内容上,该局严格遵守“报题——筛选——论证——定稿”的程序,使教学内容更符合学员实际需要。在教学形式上,指令性教学内容以面授方式为主;非指令性教学内容逐步推行函授、自学等方式。在教学质量上,建立意见反馈制度,加强教学沟通,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学上,将药学和中药学专业分开,使教学更具针对性。在教学安排上,在13个省辖市分别设立培训点,并利用网络培训开班时间,使学员有更多选择机会,安排好工作和学习。
今年4月,江苏省食品药品教育网站正式开通。网络教育满足了执业药师的个性化需求,并最大限度地缓解了工学矛盾。据统计,今年江苏省共有3898人参加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网络教育。
■河南明确教育目标 完善机制
河南是人口和医药大省,2022年全省涉药单位总数达8000余家。匆狄�?br>需矛盾一直较为突出。为了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河南省食品药品局狠抓执业药师建设与。2022~2022年,全省新增执业药师7776人,执业药师总数达到8581人。
为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效果,该局明确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目标:构建一个廉洁、高效的执业药师工作机制;营造一种重视知识,充分调动执业药师积极性的良好氛围;建设一支理论扎实、技术精良、行为规范、依法执业的高素质执业药师队伍。该局还制定了全省执业药师工作规划,成立了执业药师工作领导小组,各省辖市药品部门也明确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该局利用垂直的优势,配合河南省人事厅积极做好执业药师报考工作;及时召开人教科长会议,要求各市局、单位做到宣传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服务到位;编写《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问答》,公布,通过媒体开展全方位的宣传。经过努力,河南省近几年来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人数持续增长。该局还按照“统一组织、有序竞争、降低成本、维护形象、搞好服务、确保质量”的原则,委托高等院校承办考前培训班。5年来,共举办100余期考前培训班,培训人次过万。
为方便执业药师注册,提高工作效率,从2022年开始,该局将执业药师注册放到行政受理大厅办理,同时,将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程序在该局网站公布,接受社会。为适应新标准和要求,进一步为执业药师提供优质服务,该局将注册受理方式由集中办理变为相对集中和随时受理相结合。在注册中严格把关,按照注册范围、条件、程序的要求,对每位申请人逐一进行,并建立了注册执业药师档案。
本报记者 ��?br> ●相关链接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自2022年开始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并逐步建立起以考试认定、注册、继续教育为框架的执业药师制度。目前,全国执业药师人数达13万。
执业药师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起步初始阶段1994~2022年。2022年,人事部会同原国家医药局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2022年,人事部与国家共同印发《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考试合格的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经注册后上岗执业,并按照规定参加年度继续教育。
统一实施阶段1998~2022年。2022年,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的职能统一划归新组建的国家药品局及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由人事部和国家药品局共同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至此,执业药师由分散变为相对集中,并统一制定了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的制度。
依法规范阶段2022年至今。2022年12月1日,《药品法》修订实施,执业药师第一次拥有了自己的法律地位。2022年6月,明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机关是人事部和国家食品药品局;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是省级食品药品部门
旧诱
摘要您好,我是您的教育大鑫老师,您的问题已经看到了,5分钟之内给您答案哦,请您耐心等待。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7-05执业药师拿证以后,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怎么修您好,我是您的教育大鑫老师,您的问题已经看到了,5分钟之内给您答案哦,请您耐心等待。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学习方式包括网授,满意请采纳。到省协会或者中国药师协会(药师帮手机移动端)进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全国范围通用。每年修不少于15学分,3年内不少于45学分
记忆系统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为指定、指导和自修三类,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少于75学分。其中指定和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项目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指定项目、指导项目由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承担,省药监局审核批准;自修项目由执业药师自行选定项目,如参加学术会议、专题考察、撰写论文等业务学习,医学教育网论坛有更多参加过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你可以去论坛里交流一下。
三生有幸与你共友人
执业药师要求每年都要继续教育的,而且拿到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也要继续教育。
博傲整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SFDA国食药监人[2022]298号印发,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国家食品药品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人事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低头要有勇气抬头要有底气
执业药师要求每年都要继续教育的。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SFDA国食药监人[2022]298号印发,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国家食品药品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人事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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