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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勇气放弃
执业药师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一般是在考后3-6个月内发证,各地领取证书的时间略有不同,请关注本省人事考试网。执业药师考试通过以后,考生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各报名点办理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证书。
领取执业药师证可以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也可以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领);部分地区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
另外执业药师考试审核后,领取证书只要身份证,带几张照片,填个《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就可以,但有些省市还是有一些特别的要求,如有的省需要准考证、成绩单,还要带上毕业证等等。
扩展资料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药品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药品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的部门报告。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和,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药师
眼泪先掉
开药店必备:
必备人员:执业西药师,如果有中药的话,还要有执业中药师(一个药店没中药就出奇了!所以必备二个执业药师)
其它营业人员:要有健康证,上岗证
新规定是注册药店的法人必须是执业药师!!!而且有地方规定一定要在当地有社保或者买社保。
第一步,先去工商预审核药店名称
第二步,药监局现场审核通过后,获得零售药店经营许可
第三步,凭第二步的许可去工商注册
第四步,去申报国税和地税,并核准税额
第五步,营业三个月后申报GSP证
第六步,GSP过了后获取器械许可,食品许可
多少钱不清楚,各个城市不一样,有标准可查,在相关部门网站上查询
根据《药品法》的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主要要在三个方面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硬件和软件。
被陌生人伤我无动于忠被熟悉人伤我招不住架
五年一注册。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扩展资料: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四章职责: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药品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
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药品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的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和,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参考资料: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的
忧人自庸
执业药师考试中药师与法规与西药师考试与法规是公共科目。
执业中药师和执业西药师考试中的药事与法规科目考试内容是一样的,考试教材也是一样的。
但是报考执业中药师和西药师都需要报考这个科目,是不能通用的,如果去年通过了中药师考试,今年参加西药师考试的话,是需要重新报考的。
中药和西药考试的法规是一样的内容,法规一共11个章节,可以分三个部分进行复习。
第一部分:首先学习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当中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四大阶段,即第4、5章,其中第5章在考试当中占分比最高。学习重点放在许可证制度及GCP、P、GSP。
第二部分:学习国家对中药、特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与化妆品、药品广告以及与药品相关的人执业药师的要求,第1、6、7、9、11章,其中第7章为考试重点章节,历年考试毒、麻、精、放药品考试都是重中之重;第6章内容关于中药的考试分值可能会提升,复习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上;第1、9、11章内容相对较简单,理解即可得分。
第三部分:学习国家实行的药物制度、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触犯药品安全法律应付的责任,即第2、3、8、10章。第10章内容考试占分比较高,复习时着重复习假劣药的认定,以及生产、、使用假劣药所应负的行政及刑事责任。第2章内容着重复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3章注意区分各个部门的职责划分。第8章复习重点在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
多了念想
8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局官方网站公布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意见稿》对执业药师报名年限、报考学历、注册有效期请进行了重新拟定,详情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的作用,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药品法》《中华人药品法实施条例》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
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品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国家药品局负责对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执业药师行业协会承担具体工作。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国家药品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品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中华人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向所在地注册机构申请注册。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四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部门发给国家药品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注册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章职责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应该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药品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药品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对违法行为,向当地药品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和,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暂停处方药。
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药品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
检查时应当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
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对药品部门的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药品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信息,应由药品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中;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部门责令限期配备。
第二十七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其证书无效,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涉及违规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药品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且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由国家药品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局会同相关部门逐步推进药执业药师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的《中华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按照《人事部 国家药品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人发〔1999〕34号)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 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