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责任保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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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杯相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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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外很成熟,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环境、社会环境、个人诉求、都尚待提高和完善,国内推开的险种不多。2、国内有诸如: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医师这一块现在问题比较多,一方面医疗责任保险本身推得并不好,医方买保险诉求无非就是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但是无奈现在的国内环境对其支持性并不好!所以很尴尬。3、针对医师个人的,由于费用自理,所以如何与医疗责任险“分秋色”,有自己的特色,才是关键,国内有的诸如北京华融与人保合作推的“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天道与平安财险和推的“内镜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另外,一些地方省市也会同一些协会合作,推出一些针对医师个人的责任险。4、我国的医师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发展萌芽了很久,现在也没有长成苗……期待吧!希望别被捂死,可如沉睡千年之莲子!!!!开出美丽的花朵!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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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猬的细胞

医疗责任保险作为近几年新兴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由于其市场环境及其自身的风险特点等因素,其发展呈现市场规模较小、发展速度缓慢的特点。为了推动医疗责任险的市场发展和产品创新,进一步挖掘潜力,深圳保险业界认真分析总结深圳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机遇,并积极研究对策,以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深圳市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深圳市医疗责任保险自1999年进行市场调研和开发以来,经过2001年至2004年的业务发展,市场规模仍然较为弱小。目前只有人保、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三家公司在深圳市场开办此项业务。截止2004年5月份,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累计保费收入52万元,赔款支出34万元,其中平安财险市场份额占53%,太平洋财险占47%。人保虽有相关产品及开办了此项业务,但至今仍未有签单保费收入。  深圳市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品种匮乏,数量较少。截止2004年5月份为止,共计6个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在深圳市销售,其中人保2个,平安财险2个,太平洋财险2个,但目前仍在销售的只有3个医疗责任保险产品,三家公司各为1个。  可以看到,深圳医疗责任保险市场规模弱小,公司投入较小,市场开发积极性较低。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深圳市发展医疗责任保险过程中,出现不少新的问题,面临不少困难。有些问题和困难是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所共有的共性问题,如:医疗责任保险专业性强,医生、患者、保险公司的利益冲突、医疗责任保险历史数据少,精算技术落后等等;有些问题和困难是深圳保险市场独有的个性问题,如深圳市医疗行业纠纷频发、各机构的医生水平良莠不齐导致逆向选择风险等。  (一)发展医疗责任保险专业力量不足  医疗责任保险所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包括医学、保险学及相关法律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存在较大信息不对称风险。保险公司由于开办医疗责任保险的历史较短,因此没有相关经验及人才的积累,在医疗责任保险开发、承保及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需要借助医学会、律师及相关医疗鉴定机构的外部力量来完成。由此造成此险种的开发、承保及理赔的成本增加不少。  (二)医生、患者、保险公司三者利益冲突  在医疗责任保险涉及医生、患者及保险公司三方利益,但三方的利益是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就保险公司而言,承担医疗责任事故导致经济赔偿损失;而医生方面,目前的环境下,最怕承担医疗责任事故,怕其会影响其所在医院声誉、品牌以及医生的职业前途,从而医院及医生一般只愿意称其为医疗纠纷、医疗过错、医疗缺陷,并采用“消极”服务、不合作、甚至“不作为”的态度,不积极采用医疗责任保险等手段和方法来解决;患者方面,由于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残疾,其家属不仅仅希望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更希望追究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因此,医疗责任险往往不能很好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三)医疗责任保险历史数据少,精算技术落后  非寿险产品引进精算技术是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而且是科学的,有效的。但在深圳市乃至全国,由于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历史简短,无论从医疗机构角度还是保险公司方面都缺乏详实的历史数据资料积累,加上目前保险公司缺乏非寿险精算人才,致使市场上产品的费率厘定还停留在经验费率阶段,基本靠“拍脑袋”厘定出来的,根本无法做到个性化和差异化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医疗责任保险承担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尚未完善的法律法规无疑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在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方面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目前在司法界对于医疗事故的判决是否完成遵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尚有不同观点。就深圳市而言,《深圳市医疗执业责任风险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对于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存在一定过错的事件,医疗机构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缺乏统一的尺度,造成部分医疗机构对于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持观望态度。这种局面增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使保险公司进入这一领域的步伐放缓。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出台,医疗机构涉及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将会加大。《深圳市医疗执业责任风险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深圳医疗执业责任风险管理没有系统性,各个部门将会出台各自的政策,争夺利益。深圳市保险公司现行医疗责任保险费率偏低,将出现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大幅度提高保险费成为必然,这可能会导致医院方面形成联盟进行自保,进一步制约此项业务的发展。  (五)医疗纠纷频发,逆向选择风险较高  医疗责任险作为一个高风险的险种,即使在发展了几十年的西方国家,医疗责任险业务仍面临着巨额赔偿压力。深圳市医疗纠纷频发,赔偿额又高,对保险公司来说,意味着赔付率和赔付额都会很高。深圳市保险公司经营医疗责任保险经济效益不容乐观。  另一方面,深圳市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费率没有实行个性化、差异化,未形成有效“奖优罚劣”的经济杠杆作用。“逆选择”的风险大,个别医疗机构和医生将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取赔款,这样不利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三、市场发展潜力分析  1、深圳市医疗行业发展较快,医疗责任险的社会需求增大  深圳市共有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92家、门诊部20家以及120多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全国位居前列,医务人员2万多人,每年因医疗事故造成的赔偿约1000万元。而随着深圳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健意识进一步增强,消费维权意识日益加强。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事件发生频繁。如:深圳市近年来发生了刁春晶美容事件和轰动全国的深圳市妇儿医院产妇集体感染等医疗事故。在医疗行业供需两方面都大幅增长的客观形势下,在医疗纠纷日趋渐多、医护工作者赔付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发展医疗责任险成为一个客观需求。  另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医疗责任险有助于降低医疗纠纷。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后,医疗事故的范围加大,并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这就意味着医疗责任险的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险的需求必然增大。  2、大力拓展医疗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发展的客观需要  责任保险是市场经济成熟国家财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责任保险保费收入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达到了广义财险收入的48%以上,欧洲市场则超过30%,日本也达到25%,而深圳市责任保险收入仅达8%。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将成为现代医疗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保险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例如,美国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占医生年收入的4%,若按这一比例预测,深圳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约66亿元(据统计,深圳医务人员2万人,人均年收入为12万元),占目前深圳市财险保费收入(2003年财险收入为08亿元)的8%,由此可见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空间还很巨大,医疗责任保险必将成为财险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大力发展医疗责任险是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四、发展对策及建议  由于医疗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赔款直接保障医院或医生的利益,将其数量不可预见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风险转换成支付定额的保险费。因此,医疗责任保险既转嫁了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医疗执业风险,又实现了医疗机构经营成本的最小化。另一方面,这种赔款支付给受害方,是对患者或其家属的补偿,所以医疗责任保险又为患者间接提供了权益保障机制。  另外,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潜力巨大,为保险业做大做强提供新的动力和活力。  为抓住机遇,改革创新,全面加快医疗责任保险的持续发展,并针对深圳市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所独有环境和机遇,特提出以下发展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培育社会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通过各种层次加大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宣传力度,提高相关法律和风险意识,纠正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职业风险存在的客观性估计不足以及对保险的保障作用错误认识的问题,扩大承保覆盖面。保险人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承保,也对被保险人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如果医疗机构管理混乱、风险过高,保险人可以提高费率,甚至拒保,这种作法会促使被保险人不断改进存在的不足,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要求的标准,否则就会降低其在行业内的信誉,这样就通过保险这种市场手段起到了社会管理作用。  (二)加强非寿险精算人才培养,运用和提高精算技术,针对深圳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  我国非寿险精算刚刚起步,非寿险精算人才比较稀缺,但国际上运用非寿险精算技术开发产品是科学的通行做法,因此,加强非寿险精算人才培养,提高精算技术水平,成为产品服务多样化、个性化的必要条件。深圳保险市场相对比较成熟,产品创新的环境相对比较有利,针对深圳市不同的医疗机构不同层次的需求,开发出适销对路的产品,扩大保险广度和提高保险深度。  另外,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对该险种的市场开发和经营有一个更合理和清晰的思路,有利于医疗责任保险的理性和健康发展。  (三)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解决医疗纠纷的效率  由于医疗机构、患者和保险公司三者之间利益冲突,在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和理赔过程中,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沟通渠道,这既有利于减少三者之间的纠纷,也有利于提高解决医疗纠纷的效率。  (四)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系统的医疗责任风险管理机制  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医疗责任保险才会有充分发展的基础。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尺度尚不统一,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保险公司与卫生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积极配合和说服立法机构及相关部门完善相应的法规和部门规章。例如:可以通过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与《民法》的衔接上予以明确,避免通过选择法律适用造成保险理赔的标准和结果不一样;制定区域性的调整医疗过失的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市医疗过失处理办法》,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限定的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过失行为引起医疗纠纷的处理有相关的依据等等。  (五)加快中介市场的发展,充分利用中介的力量来解决保险公司相关技术的瓶颈  中介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但中介市场的成熟非常有利于解决保险公司对专业性很强的产品的承保和理赔的技术瓶颈。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通常通过中介机构为每个客户制定个性化的保障计划,或者某些中介机构就是专门从事医疗系统保险的经纪咨询服务。在相对比较成熟的深圳保险市场,利用中介机构助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一臂之力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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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讨厌你的人

医师的风险----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1998年深圳妇儿医院因配错消毒剂造成160多人术后长期反复感染的集体诉讼案,索赔总额超过一亿人民币,为建国以来最高医疗索赔案,至今尚未结案……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医生的就业环境将出现巨大变化。医生下岗、个体开业医生将成为新的社会现象。随着新型医患关系的形成,病人要求知情权、选择权、主动参与治疗给医务工作者增加了许多压力。报章杂志、电子媒体对医疗纠纷的不断报道,代表着社会大众、广大患者对医疗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谁来保护医生的权利呢?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已建立了完善的保险制度来处理有关的医疗事故纠纷。1 医疗职务保险在美国的发展及现状 众所周知,“医生”是一种高风险,高责任的职业,面对各种复杂的疾病,稍有不慎就很容易出现医疗事故,有时即使非常小心也难以避免医疗纠纷。早在1899年,美国就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投保的医生每年交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由独立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赔偿事宜。至今,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医疗职务保险制度。从而能比较系统、客观、公正地处理有关纠纷。 美国医疗事故处理系统主要包括:(1)医生责任保险制度;(2)医疗民事赔偿制度;(3)侵权诉讼;(4)独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5)医生管理的公众监督委员会。通过这个系统的运作,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无须进入诉讼程序就解决了,只有小部分最后通过保险索赔与侵权诉讼的途径解决。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例中,大多数为医方胜诉。只有患者受到永久性的损伤或致死的案例中,患者胜诉的可能性才比较大。 据美国医疗职务保险公司和医生投资的相互保险公司统计,近几年随着美国经济发展,投诉率增长了55%,被投诉最多的为外科医生,其次为妇产科、麻醉科、小儿科医生。与此同时,医疗事故个案的赔偿金额增长了5倍,赔偿额从十万至上千万美圆。各州赔偿金额差异较大,赔偿最多的州是赔偿最少的州的30倍。在此期间,医生平均保险费增长了51%,占医生年收入的4%左右。 美国经历了一百多年医疗职务保险制度的发展,积累了不少先进经验,建立了一个较完整的体系。下面探讨几个对中国医疗职务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启发性的问题。 1 保险范围 医疗职务保险制度承保因医疗过失而引起损害的责任赔偿,为医务人员在正常的情况下不应该做(如:手术后在病人腹部留下纱布)或应该做而没有做(如:心肌梗塞没得到及时抢救)的医疗行为。开业医生除对自己的医疗过失负责外,还对其雇佣的职员(包括其他医生和护士等)的过失行为负连带责任。 2 医生参加医疗职务保险的理由: 如果医生不参加保险,当发生医疗过失时,(1)受害人就难以得到充分的赔偿;(2)医生个人难以承担巨额赔偿;(3)依医院的财力难以为每个医生投保也不可能承担巨额赔偿。(4)如果法院判决医生或医院承担巨额赔偿,可能导致医院或诊所倒闭,影响该地区的医疗服务。医疗职务保险是现代医疗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有约10个州的法律规定,参加医疗职务保险是医生的法定义务。绝大多数的美国医院都坚持要求医生必须参加保险。 3 事故鉴定美国医疗事故的鉴定有两种正式渠道:(1)各州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2)法院判决。各州的委员会有权采用通报批评、处分、取消医生行医执照等方式加以惩戒。在处理和监督医生专业操守、职业标准方面,该委员会有很大的权力。但公众认为该委员会与医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公众意识淡漠,容易引起角色冲突。因此一旦发生诉讼,多数患者倾向于找律师通过法院来判决。4 医疗职务保险公司 美国的医疗职务保险公司大多为私营或上市公司,同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一样,以利润为目的。其利润 =(保费收入+保费投资获利)-(赔偿费用管理费)。 由于医疗诉讼案例急速增加,个案赔偿金额暴涨,导致美国许多保险公司破产。幸存下来的保险公司,有的大幅度提高保费,有的不再从事医疗职务保险业务。美国有许多州的医生因保险公司的倒闭而很难购买该保险,尤其外科、麻醉科医生。在此情况下,某些地区或某一专业的医生联合起来,创立一种相互保险基金,并逐步形成了相互保险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mpany)。即由医生共同出资组建,是负担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非赢利性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有利补充。 2 中国香港医疗职务保险制度 早在1892年,英国成立了世界性的医生保护协会(Medical Protection Society, MPS),旨在服务医生,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参加该协会的国家和地区有:中国香港、英国、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以色列、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 这是一个以医生为会员的互助机构而非赢利性保险公司,其功能包括:医疗过失赔偿责任;处理报章杂志对医生的恶意诽谤;协助医生辩护患方的刑事控告(如,医疗误杀罪等);帮助开业医生控告供应商(如,药厂、医疗器械厂等)当理发行政机关制定对医生执业有影响的法律政策时,MPS会代表医生的利益,对有关的议员或政府官员进行游说。 该协会在香港有专职的律师。他们都非常了解有关医学的法律条文,有的甚至同时拥有医学及法学学位。MPS为会员医生开设24小时热线服务。MPS的会员每年需缴纳年费。年费根据医生的专科风险程度,比如全科医生年费约4000~5000港币,专科医生则6000~10000港币不等,高风险的外科、妇产科、麻醉科医生则更高。该协会目前拥有36亿英镑的基金以应付各种医疗责任赔偿。 MPS是一个互助协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来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并不像险公司中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会员不能向协会“索赔”,而是向协会“求助”。故而协会对会员的帮助更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往往超出“保险”的狭义范畴。会员可以受到协会的终生保护而不像保险公司那样可能因各种原因而终止投保。 医疗现场保护:当事故发生时,医生可以冲现场拨打24小时热线电话,当场求助。 提供最佳的法律代表(如:医学律师)。 所交会费组成基金,该基金为非赢利性,只用于保护医生的权益免受侵犯,没有任何商业赢利目的。 香港除了MPS之外,也有少数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医疗职务保险,但比例很小。3 我国医疗职务保险制度建立之我见 目前,我国未有统一的医疗职务保险制度。某些地区曾作过积极尝试,某些医院由医生每月交一定金额(如:50元)而组成的小基金,还有一些单项医疗事故意外保险,如手术风险保险、母婴平安保险、精神病人住院以外伤害保险。最近,深圳市医务风险制度的具体方案正在讨论之中。具体做法是:由医院根据各个医务人员岗位风险的大小,确定不同的投保级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出现事故后,由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另一方面,医院根据各个医务人员岗位风险的大小,每月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医院风险基金。每个医务人员设立帐户,逐月积累,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根据该医院人员责任大小,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该医务人员也要从风险基金的个人帐户上拿出相应的赔偿金额。但总的来说,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性建设才刚刚起步。医院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往往倾向于采取私下和解的办法。 有关医疗纠纷的概念及分类尚无统一标准。笔者综合各方观点意见,提出如下分类: 本文提出“医疗职务保险”的概念是指医务人员在履行医疗职务过程中,因过错而使患者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医疗果实及其分支事件上(上图黑体字),不涵盖医疗意外及医疗故意事件。建立有效的、统一的医疗职务保险制度对社会、患者和医生都有积极的作用,其意义在于: 1 保护医生的权益 目前大众传媒越来越多地关注医疗质量,医疗纠纷等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社会舆论倾向于相对“弱者”的病人是可以理解的。也正因为如此,当纠纷发生时,医生的权利往往也会受到忽视和侵犯,病人家属打医生、砸医院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医疗职务保险制度,就能相对客观、公正、公开地处理医疗纠纷问题。避免了医生被误解和权益被侵犯的现象。 2 保护患者的利益 一方面,如果有健全的保险制度,当事故发生后,则能最大限度地使患者得到赔偿,保障了患方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医生为了自我保护而选择对医方最安全的保守治疗方案,甚至是不治疗,反而对患方不利。 3 符合社会保险的原则 医疗行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建立医疗职务保险制度可降低社会总风险,符合社会保险的目的。 4 符合社会利益 目前大多数医院属国有非赢利性医院。随着医改的深入,WTO的冲击,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外合资、股份制以及私立医院、诊所将陆续出现,且比例会越来越高。如果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赔偿而破产,对其所服务的社区居民的健康服务则有巨大的影响,不利整体社会利益。 5 医疗职务保险的性质。1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以赢利为目的,如保费太高医生医院难以负担,如保费太低则无利可图。保费的高低受许多影响因素:医生的收入、参保的人数、赔付的机率及赔偿金额等。随着制度的健全、业务的发展,保费问题应可以逐步解决。商业保险的最大益处在于它的中立性,既非政府;又非医疗机构主办,有效地避免了角色中冲突。 2 医生相互保险基金。 该种形式为医生间的互助基金。旨在最大限度保护医生的权益,是商业保险的有利补充。但因其医生背景,中立性受到质疑,其非赢利总之多少能打消一点患者的疑虑。我国香港地区主要采用这种形式保护医生的权益。 3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旨在化解社会总风险。医疗服务带有浓厚的人道主义色彩,其社会利益性不可忽视。因此社会保险的介入能最大意义地将上述两点结合起来。 就中国医疗职务保险制度来讲,笔者认为上述三种各有特点,取长补短。我们可以取其适合中国国情的部分加以完善,从而建立一套中国自己的制度。近年来,我国宏观保险体系已逐步建立,责任保险在近几年有了长足的发展,医疗体制又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刻,建立医疗职务保险制度十分必要。然而该保险制度的建立是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有赖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同时也取决与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家应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分、立法机构及法院等部分的人员充分协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职务保险制度,以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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