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可以注册到卫生院吗

随尘来归土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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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注册。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1)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2)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一句话概括: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只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公卫医师和临床医师能够同时注册公共卫生类别和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也只有这些机构中的临床医师能够最多申请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按照规定,一名医生无论是具备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资格,还是多个不同方向的执业证书,都只能选择一个证书和方向注册,其他的只能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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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不假

执业医师证和药剂师证能同时注册
  执业医师证和执业药师证的分属不同,可以同时注册。

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并由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执业药师(药剂师)注册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食品药品局用印的中华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局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持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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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等你到天荒永远爱你到地老

近日,国家医保局就“关于加快药师立法步伐,建立药师制度”内容中提到:根据各方意见,今年6月完善了《中华人药师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我国执业药师和医疗机构药师的统一,有关制度设计和具体内容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和论证中。也就是说,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合并统一,已经不远!
如何合并?
分类——“合并”
此前,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主要采取的是“分类注册、分类”的办法,也就是说药师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后,根据执业领域的不同,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师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注册在社会药店以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师由药监部门进行。
那么未来如果合并统一,部门究竟是卫生还是药监呢?业内猜测很有可能有医疗卫生机构统一。
统一后对执业药师有什么影响?
首先当然算利好执业药师。我们知道,不论在社会地位还是收入方面,医院药师要略好于执业药师。执业药师目前在卫生体系内尚不被认可,多数理由是执业药师群体的专业背景比较混乱,除了医学、药学人员外,其它非医疗卫生人员也混迹其间。
那么,身份多元的执业药师群体和医院药师合并后,又可能会有哪些影响呢?收入会提高吗?
一方面,我们猜测:两者合并后,可能会提高执业药师考试门槛,强化。事实上,执业药师的考试门槛也确实在逐年提高,有考试需求的执业药师不妨早一些报考。
另一方面,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合并后,执业药师群体目前又抱有怎样的期待呢?
如果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合并,本质上是对药学人员价值提升的一种肯定。执业药师相应的社会地位会有一定提高,会得到百姓认可。
药师队伍现状:
谈到药师队伍最大的弊端:小编认为存在的问题是部门不一致,虽然政策是好的,社会药师可以在医疗机构工作,但是医疗机构认可度还是偏低。主要原因为部门不同,机制不一样。但目前部分三级以上公立医院已经开始慢慢认可执业药师,可能与执业药师考试标准等一系列变动有关。
而谈到收入方面,相对来说医院药师一般略好于执业药师。目前来说,执业药师的收入比普通店员略高,但绩效方面主要来源于药品销量,而卖药虽然可以发挥专业知识,但多数发挥有限。
加之部分执业药师虽然持有执业药师证,但是都是报,苦学出来的,虽然会课本知识,但是不会实际运用。理论和实现的脱轨,也导致执业药师社会认可度不高。
但是近年来国家一再提高执业药师的学历门槛和专业门槛,这也就缩小了和医院药师的差距,合并也是指日可待的。
但是即使合并也会存在一段时间的过渡,工资、考核也会有一定的变化。同时让执业医师也有了“归属感”。期待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早一点合并,队伍发展更加科学有序!
所以在这里彭彭老师真的建议大家能报考执业药师的,一定要尽快报考,机会不等人,时机也不等人,现在考取将来肯定是会受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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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世烛光

您好,这是可以的。
护士证和药师证可以同时使用,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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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多好是梦终醒

法律分析:可以,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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