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药店要配执业药师吗

何必费心记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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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大叔蹦擦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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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申请一次,但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你要先了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定的资质,再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经当地的医保部门批准,就可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药品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的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制定。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暂行办法><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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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愛嘲笑

我认为我认为我认为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连锁药店的需求:营业面积、服务半径等达不到原来规定的,也可申请开办医保定点药店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记者今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方便市民就医买药,该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有关问题的》,对申请医保定点药店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具备条件做了修改或完善。新规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按照原来的政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店使用面积必须达到80平方米以上,连锁经营药店使用面积必须在60平方米以上;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半径不低于150米。规定,从1月1日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审定过程中,不再进行总量控制,也不再对经营场所面积、服务半径等作特别要求。 根据,申请开办定点药店,除应取得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通过国家《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外,还至少应配备两名专职药学技术人员,其中一名应持有执业药师证、从业药师证或主管药师证。执业药师的执业地点必须在本店,而不得在两家甚至多家药店兼职。 申请开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除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营利性医疗机构)、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外,还应配备两名医生和一名护士,其中一名医生应为中级以上职称(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等)。医生的执业地点也必须在本医疗机构,而不得在多家医疗机构兼职。 按照原来的规定,医保定点药店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只有两次的申请时间,从今年起,申请时间改为一年四次。申请人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提交申请。申请人可登录青岛劳动保障网(http://www.qd12333.gov.cn),打印定点审批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参考资料: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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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爱是毒药时间是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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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药品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的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制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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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丫头

  执业药师未来会取消吗?

  其实,在2022年4月份,执业药师法规的考纲内容中,就明确了这一点:“不得以“远程审方”等方式替代国家对执业药师的配备要求。”

  国家药品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了一则简讯,主要是关于推进远程审方、促进医疗机构执业药师到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等展开的交流内容。

  交流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点,都值得我们去关注:

  1、推进执业药师发展加强执业药师配备使用

  这一点肯定了执业药师在群众日程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作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岗位,国家清楚认识到对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情况的很重要,且会不断支持执业药师的发展。

  2、远程审方是辅助不应代替执业药师

  这一点很重要,表明了“远程审方”是现阶段执业药师人员配备不足,为了满足药店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补充、辅助操作。不应该替代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执业药师面对面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进行用药咨询和指导的这些操作是不可替代的。

  3、如何发挥好执业药师的作用

  探索促进医疗机构执业药师到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方式和途径,也针对执业药师不够用、药学技术人员学历提升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以上三点都是围绕着“如何促进执业药师到店在岗执业”展开的,现在国家越来越重视执业药师这一行业,不仅可以为群众带去更好准确的药学服务,还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人文关怀的意义和作用。据此,小编想说执业药师是绝不可能被替代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执业药师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执业药师报考信息、学习建议请关注百通世纪,查看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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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了才知道難忘

执业药师最大的用途是在社会药店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2022年9月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数据(以下数据来源相同),社会药店注册人数为95万人,占执业药师注册总人数的65%。


社会药店只所以成为用执业药师人数最多的地方,一方面是因为GSP强制配备执业药师政策,另一方面是因为医疗保险协议,定点药店要求有在职在岗缴纳社会保险的执业药师,也就是社会药店配备执业药师主要是政策促动的结果。


但是,社会药店执业药师工资偏低,主要是工作价值没有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执业药师如何体现自身价值,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慢病有可能是一个突破口,在慢病中,执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决定患者会不会为这种服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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