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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离职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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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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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17执业药师刚注册一个月可以辞职吗?只要资格证在你手里的,那么找到工作后,变更信息即可。但为了防止公司在你未找到工作中继续使用,给你造成损失,那么带上离职证明,去注册地办理变更信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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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幽冷处浓

摘要执业药师注册的有效期是五年。因此持证者必须在注册有效期满的前30日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若是超过这个期限,而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那么他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会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想继续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的话,只能是重新另考了。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材料要求:申请再次注册的需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3 身份证明复印件;4 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5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6 若变更单位需原执业单位辞职证明;7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执业药师注册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5年时间到了以后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再次办理注册手续,才可以继续使用。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3-24执业药师证过期怎样重新注册,需要准备些什么!!!执业药师注册的有效期是五年。因此持证者必须在注册有效期满的前30日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若是超过这个期限,而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那么他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会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想继续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的话,只能是重新另考了。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材料要求:申请再次注册的需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3 身份证明复印件;4 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5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6 若变更单位需原执业单位辞职证明;7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执业药师注册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5年时间到了以后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再次办理注册手续,才可以继续使用。执业药师注册证没有另考的说法吧?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去重新注册我问的执业药师注册超期了怎么办?还是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按再次注册处理。这样就对了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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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琴演奏者

执业药师离职,药店要到药监局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药师资格注销之后,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也就不能再从事药师相关工作,这是不明智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营业时间,质量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岗。 
《药品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药店若不配合当事人离职,当事人可以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离职证明向药监部门求助,举报药店的违法违规行为,药监部门可以依据《药品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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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穷水尽我也等

执业药师离职,药店要到药监局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药师资格注销之后,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也就不能再从事药师相关工作,这是不明智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营业时间,质量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岗。
《药品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药店若不配合当事人离职,当事人可以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离职证明向药监部门求助,举报药店的违法违规行为,药监部门可以依据《药品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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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上轻烟慢

执业药师离职,需要下载并填写相关材料,然后到药监局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药师资格注销之后,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也就不能再从事药师相关工作,因此不建议注销。

1、《药品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2、药店若不配合当事人离职,当事人可以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离职证明向药监部门求助,举报药店的违法违规行为,药监部门可以依据《药品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3、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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