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必须到省直考区吗

没了你从此没了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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搏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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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没合格可以继续考,不需要重修。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国家药品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药品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扩展资料:

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执业药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2、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国家药品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3、国家药品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承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4、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药品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药师协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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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人非良

可以跨省使用。执业西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药学类《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执业西药师证可以跨省使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执业西药师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执业西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药学类《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可以跨省注册。执业西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即可。
执业西药师证可以跨省注册。执业西药师实行注册制度,执业西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执业西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3评论

受了教训

在河北省药监局或当地市局办理变更注册就行了,大概需要50元手续费,很快。
你的执业药师证注册单位了吗?
执业单位是不可以跨区域的,跨区域的话,必须要进行注册单位的变更。
我是从河北变更到北京的。

95评论

狗皮膏药一样

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

依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扩展资料:

执业药师资格的相关要求规定:

1、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检查的责任。

2、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局备案。

3、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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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呼吸都快暂停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局定期。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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