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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谁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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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的作用,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药品法》《中华人药品法实施条例》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品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国家药品局负责对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执业药师行业协会承担具体工作。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药品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品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中华人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向所在地注册机构申请注册。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部门发给国家药品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注册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该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药品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药品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对违法行为,向当地药品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和,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暂停处方药。
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药品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
检查时应当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
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对药品部门的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药品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信息,应由药品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中;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部门责令限期配备。
第二十七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其证书无效,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涉及违规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药品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且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由国家药品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局会同相关部门逐步推进药执业药师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人事部
国家药品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人发〔1999〕34号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中华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想他想哭
执业药师有社保不可以注册到医院。
执业药师不能注册医院。执业药师都是注册药店的,国家规定药店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执业药师才行,所以执业药师都是注册在药店。执业药师通过国家的统一考试之后才能够注册。
1、执业药师先要具备报名考试的条件,通过考试之后才能够进行注册。注册制度是国家对于执业药师的一种方法。绝大多数执业药师都是把执业药师证注册在药店,但是没有注册在医院的。
2、执业药师资格证是医疗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就是让药店等药物零售企业受到一定的,保证药物的安全使用。执业药师证注册之后也是有期限限制的,注册时间为三年,三年快要到期的时候要重新申请注册,才能够继续在药店工作。
3、执业药师资格证如果过期之后没有及时的进行注册,那么也是属于违规的行为。要注意的是,如果通过了考试,但是没有进行任何的注册就开始工作,那么也是属于违规行为。
拼接无奈
西药执业药师证和中药执业药师证在科目上是有区别的。
除了药事与法规这个公共科目之外,执业西药师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执业中药师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省药监局针对部分药店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执业药师注册登记慢、继续教育难,群众用药得不到有效咨询服务等问题,采取四项措施,下大力气规范执业药师为民服务行为。
一是组织开展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
在全省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了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二是组织开展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互联网+审方”试点。开展执业药师在线审方核方试点,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理用药远程指导服务。
三是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为执业药师注册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使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更加便捷,缩短企业执业药师“空窗期”。
季安然
可到所属辖区的食品药品局办理注销手续,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药品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药品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的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和,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停止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扩展资料: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负责药品的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药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药师
Aclover
通过考试,领取执业药师合格证书后即可注册。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扩展资料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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