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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脑残到了不要脸的地步一个不要脸到了脑残的境界
法律分析:注册执业药师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不是光光是在编人员就可以注册的,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证书初始注册的有效期是收到证书之后的两年。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令第5号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法律依据:《执业药师注册办法》
第三条 持有《中华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执业药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执业单位同意;(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部门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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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的;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者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本人主动申请注销注册的;执业药师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一个月的;执业药师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执业药师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法律依据:《执业药师注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由药品部门注销,并予以: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二)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者销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药师本人或者其执业单位,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药品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5)。药品部门经核实后依法注销注册。(一)本人主动申请注销注册的;(二)执业药师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三)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一个月的;(四)执业药师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执业药师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六)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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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公需科目学习内容涵盖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等基本知识。不过当我们从业之后很少有时间有精力去学习,因此有部分考生问执业药师公需课不学可以吗?当然是不可以。那么执业药师公需科目都学什么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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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基层执法难题,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行为等难题,《制度规定》规定了多条措施。比如,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者,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制度规定》明确了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使基层有法可依。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申报注册时,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将不予批准注册。通过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以及执业药师大数据,加大执业药师“挂证”打击力度,建立“挂证”治理常态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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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证书注册申请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执业药师注册办法》
第三十二条执业药师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药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药品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执业药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药品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
(二)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三)廉洁自律,维护执业药师职业荣誉和尊严;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执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按要求参加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药事与药学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